江華縣民政局

江華縣民政局是一個位於江華縣得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華縣民政局
  • 所屬地區:江華縣
  • 內設機構:辦公室等
  • 領導成員:鐘珍華等
主要職能,領導分工,辦事指南,

主要職能

江華民政江華民政
(一)制訂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擬定全縣民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研究提出財務、收費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 ;負責社團基金會的審批和監管。
(三)負責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審批、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恤工作;指導優撫事業單位。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協調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 、使用、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上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 、指導救災捐贈;指導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
(七)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管理分配中央、省、市下撥的和縣級的保障金;審批全縣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等活動;組織經常性社會捐贈活動;指導鄉鎮社會救濟工作;管理全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審批村(居)委會設立、變更、撤銷;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承擔全縣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負責全具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組織、協調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鄉、村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一)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制訂全縣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承擔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利資金管理。
(十三)實施殯葬改革法律、法規,推進殯葬改革。
(十四)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和收容遺送管理的方針政策。
(十五)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與管理。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領導班子:
局長、黨組書記:鐘珍華
副局長:周德來
副局長:雷君武
黨組成員:劉德友
副局長:羅梅
紀檢組長:戴德
黨組成員:陳敬勝

辦事指南

社會團體辦事指南
來源: 湖南永州江華民政 時間:2010-01-20 15:38

一、社會團體登記程式
1、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的條件。
中國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數量不限,但國家機關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宜作為發起人,也不能成為會員,具體條件包括: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總數不少於50個;
(2)有規範的名稱、章程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規定最低限額的活動資金(全國性社會團體不低於10萬元,跨省級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不低於3萬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2、社會團體名稱有哪些要求?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
(2)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學術類社會團體一般不冠以上述字樣,跨行政區域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3)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3、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經過哪些程式?
成立社會團體法人,須經過申請籌備和申請成立兩個階段,具體程式如下:
(1)發起人提交籌備成立申請檔案;
(2)民政部審查同意的,向發起人發籌備成立批覆;
(3)發起人在6個月的籌備期內,開展籌備活動,召開成立大會;
(4)發起人提交申請成立登記檔案;
(5)民政部審查同意的,向發起人發成立登記批覆;
(6)社會團體領取證書後,應當刻制印章、申請組織機構代碼、辦理稅務登記、開立銀行賬戶,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4、申請成立社會團體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籌備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籌備成立申請書(寫明擬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的名稱解釋、背景、主要業務內容、成立理由、活動資金及其來源、發起人和發起單位自身情況介紹、擬發展會員及分布情況等,並由發起人簽名並發起單位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籌備成立的檔案(寫明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並承擔相應職責,加蓋國徽章);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範文本擬定);
(4)住所使用權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契約複印件,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5)註冊資金來源單位或個人的捐資證明;
(6)擬任負責人名單,各負責人簡歷(加蓋單位人事章,並註明在社會團體的擬任職務)及身份證複印件;
(7)會員名單(個人會員應列出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聯繫電話,單位會員應列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和聯繫電話);
(8)秘書長專職承諾書(承諾在社會團體成立後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不再擔任其他社會職務,本人簽字,加蓋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印章);
(9)在驗資賬號進行驗資(請在其他材料齊備後經預約來民政部取驗資通知單)。
成立階段,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1)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成立登記的檔案;
(3)章程及其電子版;
(4)住所使用權證明(住所與籌備期未變則無需提交);
(5)《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申請表》;
(6)《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7)《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包括副會長、秘書長,每人一表);
(8)《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5、社會團體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註銷登記申請書(說明申請註銷的原因及其他需要說明的重要事項,法定代表人簽字並社會團體蓋章);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註銷登記的批覆(寫明同意註銷並認可清算結果和剩餘財產的處理);
(3)《社會團體法人註銷申請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社會團體清算審計報告;
(5)社會團體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經審查同意後,社會團體向登記管理機關交回登記證書、印章和有關財務憑證,將銀行賬戶、稅務登記和組織機構代碼註銷資料的複印件交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辦理註銷公告,領取註銷登記批覆。
二、社會團體變更程式
1、社會團體辦理名稱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書(寫明申請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後業務範圍的變化,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2)《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加蓋國徽章,或者另附加蓋國徽章的同意更名的檔案);
(3)《社會團體章程核准表》;
(4)原章程、新章程及新章程電子版(新章程騎縫處加蓋業務主管單位印章);
(5)章程修訂說明(重點說明對原章程的修改內容);
(6)若會員和負責人發生變化,則提交會員名單和相應的《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
2、社會團體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
(2)《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登記表》;
(3)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的財務審計報告。
社會團體擬任法定代表人超齡或超屆的,還需提交《社會團體負責人超齡(超屆)任職審批表》(申請超齡任職的,還需提交由正規醫院出具的近期體檢報告),經審查同意後,方可任職。
3、社會團體辦理業務主管單位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由原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加蓋國徽章,或者另附加蓋國徽章的同意變更的檔案);
(2)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作為該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的檔案(加蓋國徽章)。
4、社會團體辦理住所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檔案?
(1)《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
(2)住所證明(三種形式之一:房產單位出具證明,或買賣契約複印件,或租賃契約複印件)。
5、社會團體辦理註冊資金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會團體變更登記申請表》,經審查同意後履行驗資程式。
6、社會團體辦理業務範圍變更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若社會團體章程中已有相應業務範圍的規定,則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報告(載明業務範圍變更的理由和事項);
(2)社會團體章程中關於業務範圍的規定,加蓋社會團體印章;
(3)《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若社會團體章程中沒有相應業務範圍的規定,則應當先履行章程修改的相應程式,並辦理社會團體章程核准,之後再提交上述材料辦理業務範圍變更。
三、社會團體備案程式
1、社會團體哪些活動需要備案?
社會團體組織機構代碼證書、稅務登記證書、印章式樣、銀行開戶證明複印件,辦事機構設立、變更、註銷及負責人發生變動應當備案。
社會團體的辦事機構是社會團體內部設立的承辦社會團體日常事務的機構,是社會團體執行機構的日常工作部門,如辦公室、秘書處、財務部、宣傳部等。
社會團體負責人包括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2、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提交《社會團體辦事機構備案表》。對符合條件、材料規範的,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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