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局領導處理日常工作;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局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的組織協調等工作;承擔聯繫縣民委委員單位等有關部門的具體工作;承擔民族自治地方重大慶典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規範性檔案和報告;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勞動工資以及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永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 地點:江永縣
- 類型:事務局
- 管理對象:民族宗教
管轄區域,主要職責,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管轄區域
江永縣
主要職責
根據《中共江永縣委江永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永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江永發〔2011〕3號)和《中共江永縣委江永縣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江永發[2011]2號),設立江永縣民族宗教事務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1、取消已由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增加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的職責。
3、增加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
4、加強對民族宗教法律法規、民族宗教政策和少數民族發展相關規劃貫徹執行的督促檢查職責。
5、加強協調推動縣民委委員員單位等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的職責。
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黨、國家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縣委、縣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方面的參謀助手。
2、負責協調推動縣民委委員員單位等有關部門履行民族工作相關職責,完善和落實對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優惠政策,切實維護民族宗教領域大局穩定,對全縣民族宗教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3、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組織實施,開展督促檢查和宣傳教育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執法職能,受理民族宗教行政複議,參與民族宗教行政訴訟;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族宗教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分析縣內外民族宗教現狀,掌握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事業方面的情況和問題,參與擬定發展規劃,促進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事業發展綜合評價監測體系,推進實施民族宗教事務服務體系和民族宗教事務管理信息化建設,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有關建議。
5、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民族地區扶貧開發工作;配合做好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智力支邊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供應等工作;負責監督落實省、市安排的少數民族專項資金和宗教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6、參與實施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指導民族建政工作和民族鄉逢10周年慶祝活動;辦理並監督落實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負責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組織和承辦全縣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
7、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翻譯、出版和民族古籍的蒐集、整理、出版工作。
8、加強同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的聯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負責組織宗教工作幹部和宗教界人士的培訓工作。
9、依法履行宗教事務管理職能,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以及宗教教職人員與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協助有關部門預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非法和違法活動,做好防範和處理邪教問題;推動和幫助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辦理宗教組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務。
10、指導宗教團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特點開展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年檢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支持和指導宗教界創辦以自養為目的的宗教自養企事業,促進宗教自養;負責全縣民間信仰活動場所的登記管理。
11、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宗教方面的外事歸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有關部門與宗教界對外以及對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動,參與涉及宗教的對外宣傳工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江永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12、協助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13、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民族宗教事務局設3個職能股室:
(一)辦公室(加掛政策法規股牌子)
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與民族宗教事務有關提案;參與少數民族人才隊伍建設規劃的制定和實施工作;聯繫少數民族幹部,協助做好少數民族幹部培養教育、推薦和使用工作;辦理少數民族涉外事務;協助做好全縣性宗教團體換界工作,配合黨委部門做好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推薦安排;負責全縣宗教工作幹部的政治業務培訓;參與有關民族宗教事務規範性檔案的起草;負責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承擔民族宗教法律法規和民族宗教政策執行情況的調查研究和監督檢查工作;指導和監督民族區域自治法、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和宗教法規、規章的貫徹落實;研究民族宗教關係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應急機制問題,參與民族宗教糾紛的協調處理工作,辦理有關保障少數民族和宗教教職人員合法權益的事務;指導和協調涉及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界人士宗教信仰的有關管理工作;承辦民族識別和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承辦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有關工作;指導民族建政工作;負責城市少數民族的管理服務工作;組織協調民族鄉逢十周年慶祝活動;指導全縣宗教部門行政執法工作;行使民族宗教行政執法和監督職能,受理民族宗教行政複議,參與民族宗教行政訴訟;組織全縣宗教部門的普法、執法考核評議工作。
(二)民族事務股
配合制訂民族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其相關措施;協助推進民族地區的民族團結、科技發展、對口支援、智力支邊及經濟技術合作;組織調研貧困地區少數民族發展中的有關問題,參與民族地區的扶貧與開發工作;負責監督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扶貧工作;負責全縣和民族鄉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的綜合統計與分析;研究有關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特殊問題,並擬訂相關措施,協同有關部門幫助其發展;配合有關部門搞好民族宣傳和文化交流;協助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回江永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負責組織全縣性民族文化活動和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運動會;負責高考招生中少數民族考生和民族地區漢族考生的民族成份審核工作;做好少數民族義務教育助學金和民族醫療減免費管理工作;指導民族研究和少數民族古籍蒐集、整理、出版工作,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承辦民族文物保護工作。
(三)宗教事務股
參與全縣宗教事務管理工作,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宗教方面的對外宣傳工作;調查全縣宗教現狀,掌握動態,預測發展趨勢,進行情況通報;承辦佛教、道教、基督教、天主教、伊斯蘭教方面的事務管理和民間信仰工作,對有關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對策性意見;幫助全縣宗教團體搞好自身建設,做好全縣宗教團體年檢的審核工作;指導監督宗教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實施程式工作;辦理宗教組織需由政府解決或協調的有關事宜;協調全縣宗教組織自養企事業的內外關係;指導天主教、基督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教會方針,抵制境外宗教組織的滲透活動;保護合法宗教活動,制止非法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和宗教人士的合法權益;負責全縣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財務監督;指導全縣宗教場所的登記、年檢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承辦宗教外事歸口管理工作,指導宗教組織對外和港澳台的宗教交往工作。
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人員編制在局機關行政編制總額內單列。
機關黨組織、群團組織按有關規定設定。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縣民族宗教事務局定行政編制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紀檢組長1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定事業編制1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