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扶持發展畜禽養殖專項貼息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江川縣扶持發展畜禽養殖專項貼息貸款實施辦法(試行)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扶持發展畜禽養殖專項貼息貸款實施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江川縣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貫徹落實《玉溪市扶持畜牧業生產發展貼息貸款實施方案(試行)》(玉政辦發〔2007〕68號)精神,有效緩解我縣畜牧業生產過程中因資金短缺而導致畜牧業增長緩慢的實際狀況,進一步加快江川現代畜牧業的建設步伐,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內容

一、貼息貸款金額及補助方式
對準貸規模養殖戶的貸款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專業村中的養殖戶不超過1萬元,縣信用社按人民銀行基準利率6.57%向養殖戶發放貸款,其中2.39%由養殖戶支付,4.18%由財政貼息支付。
二、貼息貸款實施期、使用周期及回收方式
(一)實施期
本實施辦法暫定三年(2007—2009年)。
(二)使用周期
貸款周期為一年(按貸款時間對日計算),到期前15日,由縣信用社發出催收通知書,並督促養殖戶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對按時足額還清貸款本息、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的養殖戶,可根據本人申請,連續使用貼息貸款。
(三)回收方式
信用社按季向養殖戶收取財政貼息以外的差額利息,貼息資金憑據貸款落實憑證及貸款貼息申報批准表由縣財政按所批准的貼息金額及比例按季支付給信用社。
三、貼息貸款扶持對象及資金使用範圍
(一)貸款資金使用範圍
只能用於畜牧生產發展,對挪為他用的養殖戶,除追回全部本息外,對相關人員將給予相應的責任追究。
(二)扶持發展對象
一是有龍頭企業帶動,並與之合作的養殖戶;二是屬當地畜禽養殖專業合作社社員,需擴大養殖規模,具有一定養殖基礎和經濟實力的養殖戶;三是在當地具有一定影響力、經濟條件較好、信譽較好的養殖場(戶);四是被市、縣畜牧局列為專業村建設的養殖戶。
四、貼息貸款運作方式
按摸清對象、農戶申請、部門提議、金融審定、確定農戶、信用發貸、財政監管的程式,各司其職,開展貼息貸款管理工作。
(一)貸款計畫
由畜牧部門負責確定需要扶持的養殖戶名冊、貸款金額,並交信用社審定。
(二)貸款審批
根據畜牧部門提供的貸款扶持名冊及推薦意見,信用社依照信貸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信貸調查,並根據各貸款戶的實際情況,選擇信用、擔保、抵押、質押等方式,由信用社與養殖戶簽訂貸款契約後,向養殖戶發放貸款,同時將放貸養殖戶名冊抄送縣畜牧局。
五、資金管理
(一)信貸資金的財務管理必須嚴格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做到制度健全,規範操作。農村信用合作社發放的養殖貼息貸款必須單獨建立台賬,專人保管;縣畜牧局也須建立相應台賬,確定專人按月上報相關部門,作為貼息依據。
(二)信貸資金必須專款專用。畜牧部門必須確定專人做好檔案管理,建立定期聯繫制度,掌握信貸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機構,加強領導,確保工作落實到位。縣政府成立江川縣扶持發展畜禽養殖貼息貸款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組長,成員由縣信用社、縣財政局、縣農業局、縣畜牧局、縣監察局、縣發改委等部門組成,辦公室設在縣畜牧局,負責處理具體事務。
(二)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確保本項工作順利開展。縣財政局負責協調、劃撥信貸資金中政府承擔的貼息部份以及資金的監管等項工作;縣信用社負責信貸審批、資金供給、監督管理及回收工作;縣畜牧局負責提供扶持貸款對象及相關信息,負責養殖技術指導及科技服務工作。
(三)縣財政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一定的工作經費,年終對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不認真履行職責、不能按期回收的貸款本息,將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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