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決定

江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決定由江川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川縣人民政府關於加強防空地下室建設的決定
  • 發布單位:江川縣人民政府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雲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進一步加強我縣的防空設施建設,以適應新形勢的需要。結合我縣實際,特作如下決定:

檔案內容

一、人防建設是國防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新時期積極防禦戰略方針的一項根本措施。通過城市建設與人民防空建設相結合,在新建民用建築的同時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加強人防設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新建民用建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利於開發利用城市的地下空間,促進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有利於提高城市的總體防護能力;有利於防範和減輕空襲危害,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對於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各部門要增強憂患意識,居安思危,從國防建設的戰略高度,提高對防空設施建設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人防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國家人防政策,認真做好新建民用建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促進我縣人防事業的健康發展。
二、防空地下室建設堅持以配套建設為主的原則,凡在縣城及縣城規劃區內的新建民用建築,必須依法同步修建戰時防空地下室。
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要將防空地下室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審核內容,隨民用建築項目一同下達,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畫,建設費用據實列入建設項目開發成本。
建設部門要按照配套建設為主的原則,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建設,將新建民用建築配套修建防空地下室納入行業管理,作為城市規劃和建築活動監督管理的審查審批內容,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防空地下室建設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和發改委、建設等部門做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在確保戰備需要的前提下,注重平時開發利用,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
三、符合下列條件不能同步配套建設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向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申請易地建設,經批准後,按應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築面積交納易地建設費,由人防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易地建設。
(一)採用樁基且樁基承台頂面埋置深度小於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淨高)的;
(二)按規定指標應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積只占地面建築首層的局部,結構和基礎處理困難,且很不經濟的(指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項目);
(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於修建的;
(四)因建設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設施密集,不能施工或者難以採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
四、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標準和減免條件,依照《雲南省計委、省財政廳、省人防辦關於調整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收費標準的通知》(雲計價〔2002〕635號)的檔案規定執行。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繳費標準:
1.新建高層建築(10層以上,含10層,或者基礎開挖深度超過3米)按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與建築物底層同等面積)計收,每平方米1200元。
2.新建多層建築(9層以下,含9層,或者基礎開挖深度小於3米)按地面總建築面積計收,每平方米10元。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條件:
1.享受政府優惠政策建設的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以省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投資計畫為準)項目,減半收取;
2.新建幼稚園、學校教學樓、養老院及為殘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務設施等民用建築,減半收取;
3.臨時民用建築和不增加面積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項目,予以免收;
4.因遭受水災、火災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災害造成損壞後按原面積修復的民用建築,予以免收;
5.農民新建、翻新自用住房的,予以免收。
五、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的項目,不得發給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六、未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防空地下室設計方案的項目,消防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消防手續。
七、違反抗訴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的或不按規定繳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八、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由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組織徵收,納入財政管理,專項用於人防建設,不得挪作他用,確保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專款專用。
九、本決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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