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山市工商業聯合會

江山市工商業聯合會

江山市工商業聯合會(簡稱工商聯,又稱總商會)是江山工商界組織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其前身是江山商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山市工商業聯合會
  • 成立時間:1955年10月
  • 恢復時間:1986年9月
  • 機構性質:經濟性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
機構發展,基本路線,職能任務,下屬成員,商會章程,

機構發展

工商聯成立於1906年。新中國成立後,於1955年10月成立江山縣工商聯,“文革”期間,停止活動,1986年9月恢復,1987年12月撤縣建市後,仍沿用原名。當時主要是經濟性組織。1991年7月中共中央下達中發(1991)15號檔案,明確工商聯在新的歷史時期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以統戰性為主,兼有經濟性、民間性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
江山市工商聯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在黨和政府領導下,參與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是我國愛國統一戰線的一支重要力量。 新中國成立後,市工商聯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團結廣大民族工商業者,組織和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恢復和發展國民經濟的建設,教育他們遵守政府的法令和政策,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對實現資本主義工商業的改造,發揮了積極作用。

基本路線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市工商聯堅決貫徹執行黨的“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堅定不移跟黨走,發揚“愛國、敬業、守法”的光榮傳統,積極參政議政,發揮政治協商、民主監督作用,促進民主政治建設。按照“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的方針,促進廣大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企業、為政府、為社會服務做了大量的工作。

職能任務

1、江山市工商聯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參與黨和國家大政方針和本市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參政議政民主監督作用;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2、在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引導會員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3、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光彩事業”。
4、參與會員企業有關技術鑑定、質量管理、科技項目申報、產品評優等工作。
5、為會員提供法律、融資、維權、科技、信息、管理等服務,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6、積極發展與港、澳、台及海外工商社團和工商經濟界人士的合作與交流,推動經貿合作和技術交流。
7、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舉辦和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展銷會、交易會。
8、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指導全市鄉鎮商會、異地商會的工作。
9、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私營企業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和以非公有制經濟為主體的社團組織的指導工作;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下屬成員

工商聯下屬7個鄉鎮分會(清湖商會,峽口商會、鳳林商會、賀村商會、石門商會、長台商會、新塘邊商會),2個異地商會(義烏江山商會、江山上海商會),1個行業商會(電腦業商會)。現有會員(企業、團體、個人)1135名。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江山市總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人士組成的民間商會,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和服務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統一祖國、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江山市工商聯;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江山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江山市中山路8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的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做非公有制經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培養積極分子隊伍;
(五)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諮詢、人才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澳門特區及台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具有法人資格的各類企業,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份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四)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及有關社團,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五)原工商業者均可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准後,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商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有關人士、台灣同胞、香港同胞、澳門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商會建立工作聯繫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會執委會討論通過;
(三)經執委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諮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標準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繳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本會將以書面形式取消會員資格。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執委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執委;
(三)審議執委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本會每五年召開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執委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社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執委會。執委會認為有必要或經五分之一以上執委提議的,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執委大會。
第十八條 執委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執委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九條 執委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除名及獎罰;
(五)決定申請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執委會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執委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1/5以上的執委提議召開執委會的,可以召開臨時執委會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執委中經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由本行業優秀企業家或工商聯領導幹部擔任。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善於團結協作,熱心公益事業,社會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業情況,被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
(三)熱愛商會工作,有奉獻精神;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上述負責人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後,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執委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理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處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1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不得由本商會負責人、執委及財務人員兼任。
監事的職責是:
(一)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及財務管理;
(二)列席執委會會議;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監事的任期與執委任期相同。監事不得兼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執委,不得與上述人員有近親屬關係。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會員承受能力制定會費標準。本會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並獲得1/2以上的參加投票會員代表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社團管理機關、同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本會收支情況每年向全體會員公開,會員認為本會違法收費或違法開支的,可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執委會等重要會議,應提前5日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承接研究課題和調查課題、接受捐贈、舉辦展覽會、展銷會、比賽等,應在事前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本會組團出國出境、與境外組織交流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需辦理手續的,應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或由執委會決定。本會與聘用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會員單位派駐商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待遇由原單位解決,並不得低於在原單位工作時的標準。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執委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機構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執委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2011年11月3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執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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