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寧溺死女童案

江寧溺死女童案

2009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

2018年6月23日晚,楊際響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松(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松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松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松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寧溺死女童案
  • 案發地點:南京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
  • 案發時間:2018年6月23日
  • 傷亡情況:1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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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09年被告人楊際響與妻子張某結婚,於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楊某璇。楊某璇出生後即患有新生兒肺炎、缺血缺氧性腦病,後至蕪湖市婦幼保健醫、蕪湖市第一醫院、南京市兒童醫院等多方求醫,先後被診斷為中樞性協調障礙、重度精神發育遲滯。楊某璇因智力低下,生活無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進食,被評為智力殘疾二級,相關醫學專家認為楊某璇經過專門康復治療病情可部分好轉,但無法治癒,終生需要有人看護、照顧。
2012年10月,在醫治楊某璇過程中,楊際響與張某產生矛盾,楊際響與妻子協定離婚,約定楊某璇由楊際響撫養。
2013年初,楊際響母親郭某(被害人祖母)將楊某璇帶回淮安娘家獨自撫養。
2015年郭某獲殘聯資助,對楊某璇進行了一期康復治療。
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

案件經過

2018年6月23日晚,楊際響擔心郭某生病後無力再照顧楊某璇,將楊某璇送至被告人楊世松(被害人祖父)處,要求楊世松照顧楊某璇,楊世松明確拒絕且提出將楊某璇扔到河裡淹死,楊際響未表示反對,隨後楊世松指路,楊際響駕車,將楊某璇帶至江寧區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處,楊世松將楊某璇推入水中致楊某璇死亡。
小璇的父親和姑姑,曾經細緻地討論過用什麼方式“解決”掉這個孩子。這段內容出自二人網上的聊天記錄,庭審時被公訴人讀出。
小璇的父母不堪辛苦壓力而離婚,孩子歸父親撫養,在奶奶獨自照顧下長大,期間還接受了殘聯的資助。矛盾發生在奶奶查出癌症之後,楊某響擔心奶奶不能照顧孫女,便把孩子帶到爺爺那裡,但爺爺堅決拒絕,聲稱如果把孩子帶來,就扔到河裡淹死。

案件傷亡

該案件導致楊某璇1人死亡。

案件審理

2019年8月9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南京江寧溺死女童案”由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楊世松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楊際響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
江寧溺死女童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世松、楊際響為逃避監護、照顧義務,將智力殘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動機自私,手段殘忍,後果嚴重,情節惡劣。楊世松歸案後,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楊際響歸案後,基本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後雖對自己的犯罪目的、行為推諉,但當庭對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仍能予以供認,故應認定構成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
據此,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依法打擊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保障和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倡導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故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媒體評論

把女童小璇推到河裡的爺爺說了一句話,往孫女書包里塞磚頭,是為了減輕她的痛苦。而小璇的母親,在離婚之後,似乎在女兒的生活里就沒有什麼存在感了。
小璇的父親楊某響很有可憐之處,可孩子母親離開後,他就把孩子丟給奶奶,連孩子平時吃什麼藥,他都一無所知。這也不盡然是一個貧窮擊穿底線的故事,楊某響是工程師,年收入有小十萬,名下還有90平米的商品房。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照顧智力有缺陷、生活不能自理的孩子,有常人無法想像的痛苦,可問題是,小璇的爺爺和父親,都沒有長期照料過孩子,只是在“問題”出現的時候,幾乎是下意識地把孩子當作了燙手山芋。
她的世界裡,似乎除了奶奶,沒有人把她當成一個完整的、獨立的生命。在冰冷虛無的孤島里,只有奶奶這么一個溫暖的依靠,輕輕托住脆弱的小女孩。奶奶一旦倒下,孩子便無可挽回地下墜到了堅硬的地面上。
如果能有專業的機構組織及時介入,如果能有更充足的福利救濟,小璇這樣的孩子的處境至少可以好一些,但更引人注意的是這家人表現出的那種“理性”的麻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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