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定康

江定康

江定康,男,漢族,大學學歷,1968年12月出生,1988年8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入黨。曾任溪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等職。

2024年2月23日,江定康以受賄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定康
  • 性別:男
  • 籍貫:浙江奉化 
  • 出生日期:1968年12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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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奉化市班溪鎮黨委委員、副鎮長,岳林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溪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奉化市發改局局長、黨委書記,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管理委員會黨工委委員、副主任等職務。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3年4月,據清廉浙江訊息,江定康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寧波市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一審開庭

2024年2月5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江定康受賄一案。
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3年4月,被告人江定康利用擔任奉化市岳林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奉化市城東大成區塊市政道路建設和舊城改造項目工程領導小組指揮部總指揮,寧波溪口雪竇山風景名勝區黨工委委員、副主任,溪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廠房、承攬工程、通過環保檢查、獲得基金扶持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手錶、汽車、乾股等,總計價值人民幣721.175812萬元,其中100萬元系未遂。被告人江定康到案後,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江定康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江定康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4年2月23日,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副主任江定康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江定康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對扣押在案的江定康受賄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6年至2023年4月,被告人江定康利用擔任奉化市岳林街道辦事處副主任、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黨工委書記,溪口鎮黨委副書記、鎮長、黨委書記,寧波溪口雪竇山名山建設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獲取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廠房、承攬工程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現金、手錶、汽車、乾股等,總計價值人民幣721.175812萬元,其中100萬元系未遂。
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江定康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本案中部分犯罪系未遂。被告人江定康到案後,如實供述全部受賄犯罪事實,主動交代了監察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可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採納。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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