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江夏區註冊經營納稅的批發、零售、餐飲、住宿等商貿流通企業。
第三條 江夏區每年設立不低於500萬元的商貿流通業發展專項資金(簡稱專項資金,下同),促進商貿流通業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
第四條 積極培育商貿骨幹企業和主力隊伍,對全區社零額目標完成貢獻度高的企業分檔給予獎勵:
(一)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50億元及以上,且增幅達到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50萬元。
(二)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10億元及以上、50億元以下,且增幅達到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增幅達到20%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30萬元。
(三)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5億元及以上、10億元以下,且增幅達到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15萬元;增幅達到20%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0萬元;增幅達到30%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5萬元。
(四)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1億元及以上、5億元以下,且增幅達到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6萬元;增幅達到20%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8萬元;增幅達到30%以上的企業,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五)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1億元以下,且增幅達到當年全區社零額平均增幅以上的企業,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增幅達到20%以上的企業,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3萬元;增幅達到30%以上的企業,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
(六)對年社零額規模達到2000萬元及以上、5000萬元以下,且增幅達20%以上的企業,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1萬元;增幅達到30%以上的企業,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五條 繼續引導支持中小商貿企業發展,深入推進“小進限”工作。對本區每新增1家電商企業,且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單位),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5萬元;對本區每新增1家批發企業,且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單位),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4萬元;對本區每新增1家零售企業,且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單位),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3萬元;對本區每新增1家餐飲、住宿企業,且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單位),在武漢市獎勵的基礎上,由江夏區財政一次性獎勵2萬元。
第六條 促進傳統市場和商貿企業提檔升級,支持集中收銀、終端顯示統計工作的推進。對當年實現集中收銀、終端顯示,社零額數量達到入統標準的企業(單位),且正常啟報的限額以上商貿企業(單位),其集中收銀、終端顯示統計工程費用由各街道(園區)向江夏區人民政府申報,江夏區財政局審核後支付。
第七條 設立商貿銷售企業特殊貢獻獎。對年銷售額首次達到50億元的,且對目標承辦單位(街道、園區)社零額起到巨大貢獻的銷售企業,由目標承辦單位(街道、園區)以書面報告方式,經江夏區商務局報請江夏區人民政府同意,再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第八條 江夏區商務局負責專項資金的統籌安排。江夏區財政局進行資金的監督和管理。每年獎勵及投入經費總量若超出年度預算,由江夏區財政局根據全區商貿流通業工作實際,審核調整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由江夏區商務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與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不一致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