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善良

江善良

江善良,男,漢族,1966年5月出生,安徽歙縣人,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大學學歷,1986年7月參加工作,1994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安徽省黃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2024年3月1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江善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江善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江善良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善良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安徽歙縣
  • 出生日期:1966年5月
  • 畢業院校:中央黨校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免去職務,依法雙開,提起公訴,一審審理,公開通報 ,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86年07月至1989年03月,歙縣許村糧站工作
1989年03月至1996年07月,黃山麵粉廠科長、副廠長
1996年07月至1998年04月,歙縣糧食局辦公室主任
1998年04月至2000年04月,歙縣糧食局黨委委員、局長助理(其間:1995年08月至1998年06月,安徽省委黨校函授經濟管理專業大專班學習)
2000年04月至2002年09月,歙縣糧食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其間:1999年08月至2001年12月,中央黨校函授學院經濟管理專業本科班學習)
2002年09月至2003年03月,歙縣糧食局副局長、黨委委員
2003年03月至2004年06月,歙縣糧食局局長、黨委委員
2004年06月至2005年01月,歙縣徽城鎮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工作)
2005年01月至2005年03月,歙縣徽城鎮黨委副書記、政府籌備組組長、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副主任
2005年03月至2006年07月,歙縣徽城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6年07月至2010年04月,歙縣縣委常委、徽城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其間:2007年09月至2007年11月,黃山市委黨校縣乾班學習)
2010年04月至2013年06月,黃山區委常委、區政府黨組副書記、常務副區長
2013年06月至2016年01月,屯溪區委副書記(其間:2015年09月至2015年11月,黃山市委黨校縣處級幹部進修班學習)
2016年01月至2018年03月,屯溪區委副書記、區政府區長、黨組書記
2018年03月至2018年06月,屯溪區委書記、區政府區長、黨組書記
2018年06月至2021年05月,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委書記;後任黃山市正縣級幹部,黃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2年12月7日,據安徽省紀委監委訊息:黃山市政協黨組成員、副主席江善良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22年12月22日上午,黃山市政協八屆四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關於免去江善良政協第八屆黃山市委員會副主席職務、撤銷其市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依法雙開

2023年5月,經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紀委監委對黃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江善良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江善良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黨性原則,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多次欺瞞組織,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對抗組織審查;見錢眼開,不知敬畏,公然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大肆收受禮品禮金,違規接受宴請、旅遊;違規為他人謀取人事利益;不正確履行職責;自我放縱,品行敗壞,熱衷為不法商人站台捧場,大搞政商勾連、權錢交易,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數額特別巨大,嚴重破壞任職地區政治生態和發展環境。
江善良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安徽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江善良開除黨籍處分;由安徽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提起公訴

2023年8月,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江善良(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安徽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蕪湖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江善良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蕪湖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江善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審理

2023年8月25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江善良受賄一案。
蕪湖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6年至2022年,江善良利用擔任歙縣縣委常委、徽城鎮黨委書記,黃山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屯溪區委副書記、區長、區委書記,黃山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稅收返還、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他人非法收受財物總計人民幣858.279036萬元,其中258.4萬元未遂。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江善良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被告人江善良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均不持異議。在最後陳述階段,江善良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公開通報

2023年9月,安徽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問題,其中有黃山市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江善良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和旅遊活動安排等問題。
2013年至2022年,江善良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高檔白酒、高檔香菸、手錶等禮品以及9.5萬元禮金;多次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飲用高檔酒水;與家人到蘭州、銀川等地旅遊,相關費用由管理和服務對象支付。江善良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移送檢察機關。

一審宣判

2024年3月1日,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省黃山市政協原副主席江善良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江善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江善良受賄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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