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青年作家協會

汕頭青年作家協會,原名為汕頭青年筆會,成立於2000年。2002年成立汕頭青年作家協會。協會開展文學創作、文學理論研究和文學交流活動,培養文學人才,出版文學雜誌,並以詩歌、散文、小說、報告文學等文學形式出版了多本文學刊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青年作家協會
  • 原名:汕頭青年筆會
  • 成立時間:2000年
  • 會員:100餘人
機構,宗旨,業務指導,職能,協會章程,

機構

協會設名譽主席4名,顧問4名,主席1名,副主席3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3名,至今已發展會員共100餘人.
汕頭市青年作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市青少年作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組織,是市委市政府聯繫廣大青少年作家、青少年文學工作者和青少年文學團體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校園文學事業,加強校園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社會力量。

宗旨

切實加強對青少年的文學素質教育,提高青少年的閱讀和寫作能力,發現文學幼苗,培養壯大文學事業的後備軍。

業務指導

本會接受汕頭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本會接受廣東省作家協會的工作安排,協助汕頭市作家協會開展青少年文學活動。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職能

(一)組織青少年作家開展學習、創作、交流和研討活動;
(二)舉辦汕頭市青少年作家班,開展青少年文學教育活動;
(三)舉辦全市性徵文大賽;
(四)舉辦“汕頭市十佳校園文學社團”、“汕頭市青少年文學素質教育先進單位”等評選活動;
(五)組織會員出版作品集;
(六)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任務。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汕頭青年作家協會,其“青年”含義有二:一是成長曆程的青年時光,二是文學創作的初級階段。中國青年作家網、中國作家協會為協會業務指導機構。
第二條 本會是汕頭青年文學愛好者自願結合的文學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為:以文學磅礴的力量感召、影響、凝聚潮汕青少年,使潮汕文藝文化一脈相承、生生不息、發揚光大。(傳承潮汕文化、凝聚青少新生力量,打造青少年作家,繁榮文學創作。)
第四條 本會依託時代*****文化藝術交流中心組建而成,活動經費由依託單位提供。
第五條 本會會址:汕頭市***路。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業務
(一)組織文學採風、創作、評論。
(二)組織文學普級交流、獎評活動。
(三)組織成熟作家、評論家對文學青少年進行創作輔導和培訓。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文學青少年,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章程;
(二)熱愛文學,勤於寫作,在縣市級以上報刊發表過作品,或在縣市級徵文(作文、寫作)比賽中獲得獎項
(三)年齡在12—32周歲的青少年(特殊情況可適當提前或延後);
凡符合以上條件,必須由本人申請、家長支持、學校同意、協會批准,方能成為協會會員。
第九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填寫會員登記表;
(三)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徵文、培訓、採風、文學交流活動,作品在汕頭青年作家協會網或會刊上發表,優秀作品可推薦到國內或海外相關報刊及文學網站發表。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滿齡後自動退會的優秀會員,可由本協會推薦申請加入各地上級作家協會,特別優秀的會員憑創作成果,申請加入中國作家協會。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相關文學活動資料;
(五)積極參加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超齡的會員自行退會時,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會長、副會長。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協會領導機構;
(三)審議協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形成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協會秘書長主持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對會長負責,對會員負責。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定文學創作成果,提攜文學新人。
(二)引導青少年熱愛文學,走近文學,勤於動筆,精於寫作,不斷提高青少年的文學素養。
(三)在本團體有較大的影響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九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主席主持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決定;
(三)協調及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二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善後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本會因各種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會終止報告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請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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