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

汕頭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成立於2000年7月,是由我市從事紡織服裝的生產、加工、銷售、設計、培訓、物流、設備代理等企業自發組成的民間組織。商會擁有6000多家生產企業的會員資源,是一個整合行業資源來協助會員在經營管理上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的唯一機構。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汕頭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
  • 總部地點:汕頭市
  • 成立時間:2000年7月
  • 經營範圍:紡織服裝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 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商會簡介

汕頭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成立於2000年7月,是由我市從事紡織服裝的生產、加工、銷售、設計、培訓、物流、設備代理等企業自發組成的民間組織。商會擁有6000多家生產企業的會員資源,是一個整合行業資源來協助會員在經營管理上降低成本、提高競爭力的唯一機構。
2006年1月11日成立的第三屆理事會更以“服務會員”為商會的宗旨,以“節約、務實、創新、高效”為管理目標,凝心聚力為全體會員辦實事,傾力打造五個服務平台:
一、人才引進的服務平台
1、利用商會電子商務平台為會員發布人才招聘信息,為會員企業廣泛吸納優秀人才;
2、聯繫有關紡織服裝院校,組織會員企業參加學校畢業生的招聘專場;
3、促使校企互動合作,資源整合設立紡織服裝的實訓基地,實現專業人才訂單、定向培養,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所需人才儲備。
二、律法服務平台
我會聘請專業的常年法律顧問,作為服務會員的有力舉措。只要是商會的會員企業,平時若在日常的生產、經營、管理中有出現契約或法律糾紛的,隨時可向商會的常年法律顧問免費諮詢,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三、培訓提升的服務平台
商會定期組織常年法律顧問、品牌策劃顧問、企業管理顧問及智慧財產權顧問等專家為會員企業舉辦相關的企業管理、行銷管理、流行趨勢、法律法規、消防安全、智慧財產權及貸款融資等方面的培訓講座,幫助會員企業充電提升,不斷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及市場競爭力。
四、資訊信息服務平台
商會通過會訊、電子商務平台、手機商情簡訊、會員通訊錄、周五時尚沙龍、周六會員交流日等多種形式,加強商會內外的交流及宣傳。
1、《商會會訊》每月一期,實時報導行業時事、政策法規、商會動態、經營管理、會員風采等資訊,貼切地宣傳會員企業的優勢及亮點,充分發揮好溝通政府、服務會員的作用。
2、商會與國內重點大學聯合建設了汕頭乃至粵東地區首家帶有ERP管理系統功能的汕頭紡織服裝電子商務平台,我會會員可免費享受信息獲取和發布等功能,有償超值地使用ERP管理系統:進銷存管理系統、客戶關係管理系統(CRM),供應鏈管理系統(SCM)等增值服務功能。
3、商會開通了手機商情群發簡訊,實時地將行業商機、上下游會員企業的需求進行互動。
4、商會在市中心設立了環境優雅的“周五時尚沙龍”,每周五晚上,會員們精英薈萃,商情互動、共同促進,充分展現全體會員的活力和凝聚力。
5、商會將每周六定為“會員交流日”,由秘書長帶隊分片分區走訪會員企業,嚴寒酷暑、風雨無阻,實時地了解會員企業在經營管理上的實際情況,為不同發展階段的會員企業在對外行政管理上提供有力的諮詢服務。
五、實施名牌戰略的服務平台
商會秘書處引導並幫助有條件的會員企業實施名牌戰略,提升品牌價值,協助企業整合申報資料,爭創“中國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及“廣東省名牌產品”等,為會員企業出實力,辦實事。
“成人達己、達己成人”,讓汕頭市的紡織服裝行業的商家們“抱團”地融入到行業商會中,整合資源,共同促進,讓汕頭紡織、汕頭服裝的產業優勢充分通過行業商會的平台展現在世人面前,衝出廣東、邁向世界。

商會章程

(2006年12月28日第三屆二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汕頭市紡織服裝行業商會。英文譯名為:SHANTOU TEXTILE AND GARMENT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STGCC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全市服裝、服飾和相關配件、設備的生產、流通企業、科研機構自願組成的非營利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照建立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堅持“創名牌、樹品牌”的戰略,為會員服務,為行業發展服務,發揮行業商會的中介、橋樑與紐帶作用;加強企業間的協調、協作和交流,溝通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規範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汕頭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廣東省汕頭市瑞平路10號工商聯大廈10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對行業的基本情況進行調查、收集、匯總和分析工作,研究行業發展方向。向政府提供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和行業立法建議,參與行業重大問題的決策性諮詢評議;
(二)開展調查研究,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合理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會員要求,提供市場、經濟、技術等信息,進行技術指導,為會員企業間的合作牽線搭橋,開展諮詢、培訓、展銷、展覽、人才交流等中介服務;
(四)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參加和舉辦博覽會、展銷會、學術會。組織人員出國考察和培訓,做好引進外資,引進技術的信息溝通工作;
(五)組織會員開展聯誼活動和相互服務,增進同行間的友好往來;
(六)制訂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促進企業平等競爭、誠信經營,提高行業整體素質,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七)加強行業宣傳、市場開拓、科技信息交流,出版行業刊物;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
(八)在行業內開展評比“先進”、“規模”、“效益”等項目活動;
(九)組建經濟實體;
(十)為會員提供行業相關證明;
(十一)參與本行業各種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經濟標準、管理標準,組織和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和質量監督工作。開展本行業申報“廣東省名牌產品”、“廣東省著名商標”、“國家免檢產品”、“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優秀企業”的推薦表彰工作;
(十二)組織和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的開發與套用,推動行業內各種形式的聯合、協作和交流工作。採取多種形式舉辦各類培訓班,為企業培養技術、管理、經營、設計人才,促進企業管理、現代行銷、人力資源及企業文化建設;
(十三)考慮加強商會建設而拓展商會收入的其它途徑;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本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分管的副會長或會長批准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8萬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萬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萬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8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
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
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三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理事若干名。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行業商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汕頭市民政局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的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另選或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一)會長當選一屆,換屆未被選為會長的作為榮升一屆名譽會長(免交費);第二屆榮升為榮譽會長(免交費);會長連選二屆會長的,退出會長之後榮升為榮譽會長(免交費);
(二)副會長當選一屆以上副會長,換屆落選或不當副會長的,可榮升為一屆名譽會長(免交費),第二屆榮升為榮譽會長(免交費);
(三)會長、副會長根據自身情況,也可不接受榮升榮譽會長、名譽會長;
(四)商會聘請社會知名人士作為本會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免交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聘請顧問,服務會員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重大影響的專家、學者;
(三)全國、省、市有關職能部門的重要領導。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任何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
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行業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批准日常重大會務事項的實行。
第三十三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在會長的直接領導下,構思、擬定商會發展的規劃,制定相應的項目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報會長會議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三)組織、實施會長會議及理事會通過的項目及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或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完成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下達的其他會務任務;
(七)定期向會長會議及理事會匯報計畫實施情況。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出納員及網路管理員各壹名,根據機構發展情況可增設其它部門及配置相應專職工作人員。
第三十五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市民政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
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務以及其他收入
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
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由會長任命。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活動安排。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監督分支機構的財務情況。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八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九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民政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8日第三屆二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