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

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

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區域經濟合作及發展需要,由在汕頭投資創業的浙江籍企業家發起組成的,是促進汕頭、浙江兩地經貿合作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
  • 所屬地區:汕頭市
  • 成立時間:2010年10月16日
  • 理事會成員:43人
接受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汕頭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商會在汕浙兩地政府的大力關心和支持下,於2010年8月31日在汕頭市民間組織管理局註冊登記成為具有法人資格社會團體,2010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 目前,商會會員將近200家,理事會成員43人,涉及餐飲、服裝、眼鏡、鞋業、機電、傳媒、娛樂、印刷、家電、酒店等各個行業,為汕頭的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的貢獻。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互助,共謀發展。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助政府宣傳政策法規,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監督企業遵紀守法,加強區域經濟交流,推動汕浙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主要業務範圍:* 為會員搭建宣傳、交流、服務平台,宣傳會員企業,推廣企業產品,促進合作與發展。* 協調在汕頭企業會員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是連線汕浙兩地經濟的紐帶,發揮橋樑的作用。* 為會員單位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會員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活動,促進企業及兩地經濟發展。* 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合理訴求。
商會成立意義及展望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的成立,使在汕頭的浙江商人終於有了自己的娘家。我們擁有同一個身份,名叫浙商,我們為了同一個理想,走進汕頭,我們在這裡搭建了一個嶄新的平台,為的是在邁向國內一流企業的腳步里,留下我們的身影,書寫我們的艱辛,敘述我們的追求,讓同路人見證我們的成長,為後來者銘記我們的付出。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的成立,使汕頭地區的浙江企業家們將從此告別孤軍奮戰的歲月,連線成一支強大的航空戰群,互通資訊,攜手共進,有效地應付、搏擊未來市場經濟的風浪。這是一個極具戰略意義的創舉,它標誌著汕頭市浙江籍企業的發展,已經進入了行業規範的階段,並逐步走向成熟。商會將不局限於溫州商人,還將融合浙江範圍內的其他地區在汕商人,以整合在汕浙商的各項資源,謀求更大發展。它將進一步加強汕頭地區的浙江企業家的凝聚力,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展望未來,商會將憑藉自身的固有條件,繼續弘揚浙江人精神;樹立浙商形象;倡導浙商文化;打造浙商品牌。確立新思維,整合新資源,開拓新商機,拓展更寬的合作領域,瞄準更高的目標。把商會打造成一個學習型商會,服務型商會,創業型商會,慈善型商會。為汕頭經濟發展再立新功,為浙江精神再譜新篇。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汕頭市浙江溫州商會,英譯名稱為:Shantou Zhejiang Wen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縮寫為:ST ZJ WZ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區域經濟合作以及區域發展需要,由浙江省溫州及周邊地區的法人,經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宗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互助,共謀發展為宗旨,以促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區域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推動汕浙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汕頭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汕頭市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活動地域為廣東省汕頭市。
第六條本會住所:廣東省汕頭市練江路1號(正陽園會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汕頭企業會員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開拓投資融資渠道,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覽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自律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的競爭秩序;
(六)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企業性質的會員,不論企業規模大小,會員一律平等,本會不吸收個人會員。會員企業為在廣東省汕頭市境內投資的浙江溫州籍及周邊地區人士的企業法人或個體工商戶,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最近連續三年無不良經營記錄。
第九條凡申請入會企業須填寫、提交申請表格,經理事會批准後成為本會會員,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書,按所申請的商會會員類型繳納會員年費;本會允許其他商會自願加入本會,並作為本會團體會員,各項會議的表決權按其加入商會的章程規定執行。
第十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本人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持有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
(四)連續三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第十一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出入會申請;
(二)填寫入會申請表;
(三)由理事會審核通過;
(四)發給會員證;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二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 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自由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本會一次性繳納一屆會費,一屆為三年;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本會根據商會發展聘請有關知名人士作為商會顧問,本會已經理事會通過,吸納在學術上有創見的專家、專才和有識之士成為本會特邀專家,以非會員身份組成各類專家委員會或工作小組,為商會會員開展維權等專業服務,不具有表決權。
第十五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七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商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擅自公開發表言論或文字攻擊本會、觸犯刑律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八條會員的除名程式是: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對會員的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通過方可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由商會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訂或修改章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須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四)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方法;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
事;(選舉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會制訂或修改章程、會費標準,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理事、監事長、監事須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換屆選舉工作由本屆理事會經充分醞釀協商確定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及會長、副會長等候選人。本會有關選舉事項的大會,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 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理事組成(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數的三分之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八)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九)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
責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人數達到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3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為3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監事會工作情況,有權向理事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三十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
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
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
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三十二條 商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
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三條會長辦公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四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商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等;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會長請假期間,代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會員大會享有對其的選舉權及罷免權,列入第二十一條(五)中。
第三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
第四十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四十一條 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的變更。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會員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內部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由商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會的財務工作職責和管理制度,商會的經費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 本會每年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商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一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方、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捐贈方、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商會理事會審議核定。
第五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 本會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年檢材料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六條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1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贈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備案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的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方面。
第五十七條 商會開展面向商會會員及會員以外的會象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須提前60天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八條 商會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會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和程式,其中必須載明: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促進本會規範運作,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五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一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8 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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