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高排放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通告》是汕頭市人民政府於2015年11月28日印發的檔案。其目的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促使高排放車輛淘汰更新,不斷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切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擴大高污染高排放車輛限制通行區域的通告
- 適用地區:汕頭市
- 發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15年11月28日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汕府〔2015〕116號
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促使高排放車輛淘汰更新,不斷改善我市環境空氣品質,切實保障市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方案(2014—2017年)》(粵府〔2014〕6號)、《汕頭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2014—2017年)》(汕府〔2014〕92號)的有關規定,市政府決定將於2016年1月1日起擴大高污染高排放車輛限制通行區域。
具體內容
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對在用機動車依法實行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管理制度。對裝用點燃式發動機達到國Ⅰ及以上標準的、以及裝用壓燃式發動機達到國Ⅲ及以上標準的,由環保部門核發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未達到上述標準的機動車,由環保部門核發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具體由市環保局牽頭組織落實)。
二、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在用機動車(包括本地和外地牌照機動車),分類實施限行措施:
(一)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誌和取得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誌的在用機動車,除國道、省道(不含南澳大橋、南澳縣環島公路)及高速公路外,在全市範圍內限制通行。
(二)懸掛部隊牌照的車輛以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特種車輛不屬於限行的車輛範圍。
三、限行時間:
(一)泰山路以西(不含泰山路)、金鳳—黃河路以南(不含金鳳—黃河路)、西港路以東(不含西港路)、海濱路—中山路以北(含海濱路—中山路)的區域限行時間為全天24小時。
(二)其它限行區域範圍的限行時間為每天8:00—20:00。
四、本公告自施行之日(2016年1月1日)起至2016年3月31日為宣傳教育期,對違規車輛進行勸阻、引導和教育,不予處罰。自2016年4月1日起,對違反本公告的機動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有效期屆滿,經評估認為需要繼續施行的,根據評估情況重新修訂。
汕頭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