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在2007.11.01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實施〈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辦法》等10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7.11.01
  • 實施時間:2007.11.01
經2007年10月18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一日
為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法[2007]20號)、《廣東省清理行政法規規章工作方案》(粵府法明電[2007]3號)和《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實施方案》(汕府辦[2007]96號)的要求,市政府組織對市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進行了清理。根據2007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十二屆第12次常務會議的決定,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廢止本決定附屬檔案所列的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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