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華僑管理區管理暫行規定

《汕尾市華僑管理區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21年9月24日汕尾市人民政府七屆第11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尾市華僑管理區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2021年11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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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促進汕尾市華僑管理區的高質量發展,創新管理區管理體制,保障管理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行政管理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華僑管理區的規劃、建設、管理和服務等活動。
  第三條管理區應當加強行政管理體制和社會管理體制創新,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職責清晰、運轉協調、最佳化協同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體制。
  第四條 華僑管理區管理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根據市人民政府決定,在管理區內行使規定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陸豐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支持管理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結合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管理區管理的需要,按照最佳化協同高效的原則設立相關機構。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機構編制有關規定,結合管理區建設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設立派出機構,在管理區範圍內依法履行職責。
  第七條 陸豐市人民政府統一組織陸豐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委託管委會在管理區範圍內行使。
  未在管理區設立派出機構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管理區管理的需要,將其行使的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依法委託管委會在管理區範圍內行使。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陸豐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權的,應當簽訂委託協定,明確委託依據、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委託事項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內容,並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九條 委託的有關部門應當對管委會實施的行政行為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管委會依法行政。
  第十條 管委會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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