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萱草,安徽省黃山市特產,中國國家地理標誌產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豐萱草
- 產地名稱:安徽省黃山市
- 品質特點:外在感官品質:色澤淡黃,蕾尖微黑;質脆微甜,肉質肥厚,條形均勻,有清香味;泡發後肉質柔軟,爽嫩可口
- 登記年份:2020年
產品介紹,自然生態環境,地域範圍,品質特性特徵,特定生產方式,包裝標識規定,
產品介紹
永豐萱草色澤淡黃,蕾尖微黑;質脆微甜,肉質肥厚,條形均勻,有清香味;泡發後肉質柔軟,爽嫩可口。
自然生態環境
(1)地質地貌 產區境內屬丘陵地貌和部分峰林地貌,地勢南高北低。永豐萱草多產于海拔180~900米的山地緩坡上,山勢較緩,低山由花崗閃長岩構成,經長期侵蝕,覆蓋層較厚,植被發育好,原生自然植被面積廣,坡度在15°左右;以黃壤土、沙壤土為主,有機質來源豐富。 (2)水文情況 區境河流多源出黃山,永豐萱草產區位於太平湖流域,水源富足,且優質。在無特大旱災的情況下,不需要灌溉就能滿足其生長所需; (3)氣候情況 永豐萱草產區屬亞熱帶季風溫潤氣候,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年日照1752.7小時,年降水量1400mm;年均氣溫15.4℃,日均溫超過10℃,年積溫為4867.4℃,最低氣溫-13.5℃;年光合作用時間長,效率高,創造和積累的營養物質豐富;全年霧日較多,無霜期達230d左右。永豐萱草充分利用了區境的氣候資源形成了自己獨特的口感品質。
地域範圍
安徽省黃山市黃山區永豐鄉所轄嶺上村、永豐村、洪田村、文祥村總計4個行政村。地理坐標為東經117°55′55″~118°01′32″,北緯30°25′27″~30°26′10″。保護面積300公頃,年產量1125噸。
品質特性特徵
4.1產品品質特色 4.1.1外在感官特徵 色澤淡黃,蕾尖微黑;質脆微甜,肉質肥厚,條形均勻,有清香味;泡發後肉質柔軟,爽嫩可口。 4.1.2內在品質指標 乾制後的永豐萱草蛋白質≥12.6g/100g;碳水化合物≥60g/100g;粗纖維≤9g/100g;水分≤15%。 4.2質量安全規定 產品質量執行NY/T1045標準。
特定生產方式
3.1產地選擇 選擇土層深厚、土質疏鬆、富含有機質、透水透氣良好、灌排方便、無污染地塊,土壤pH值在6.0-7.5。 3.2品種選擇 品種選用本地區特有的野黃花萱草和小黃花萱草。 3.3 繁殖和栽培方式 於秋季和春季進行分株繁殖或種子繁殖;採用露地栽培。 3.4生產過程管理 每畝施用優質有機肥2500-3000㎏作為底肥,結合30㎝以上的深耕以便根系下扎,為根系見長創造寬鬆的環境條件。移栽株距10-12厘米,移栽後壓實根部土壤,澆透水,以保幼苗成活。萱草系肉質根,需要有一個肥沃疏鬆的土壤環境條件,才能有利於根群的生長發育。中耕有鬆土透氣、提高土溫、蓄水保墒、消滅雜草、促進植株健壯生長等作用。因此,及時中耕非常重要。趁苗尚未出土之前,進行第一次中耕鬆土。出苗後,根據幼苗生長情況,在晴天再進行2-3次淺耕。施肥做到施足冬肥,早施苗肥即可。如遇乾旱,土壤墒情較差時,應及時開溝滲透或噴灌,禁大水漫灌;禁止在上午10點-下午16點之間澆水,因水溫、地溫相差較大,以防傷根,引起落花。如遇連陰雨天氣,土壤出現積水時,應及時排水。 3.4 病蟲害防治 病蟲害防治堅持“農業防治、物理防治、生物防治為主,化學防治為輔”的無害化防治原則。農藥選擇和使用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嚴禁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優先選用低毒、低殘留的生物農藥,減少化學農藥用藥次數,充分保護天敵。採摘前15天內嚴禁使用化學農藥。 3.5原料採收 採收期6-8月;採摘時間上午6—10時、下午14—16時。採收標準為花蕾色澤黃綠、緊固飽滿有光澤、縱溝明顯、飽滿待放。 3.6脫水乾制 採回的花蕾及時漂燙、晾曬脫水。
包裝標識規定
5.1標識管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永豐萱草農產品地理標誌標識。 (1)生產經營的永豐萱草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範圍; (2)已取得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3)能夠嚴格按照規定的質量技術規範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4)具有永豐萱草市場開發經營能力。 5.2標識使用 5.2.1使用永豐萱草農產品地理標誌,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永豐萱草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協定,在協定中載明使用的數量、範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5.2.2地域範圍內的永豐萱草地理標誌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已獲登記保護的永豐萱草農產品地理標誌,須向登記證書持有人提出申請,並簽訂相關契約,按照相關要求規範生產和使用標誌,統一採用產品名稱和農產品地理標誌公共標識相結合的標識標註方法。 5.2.3地理標誌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允許永豐萱草地理標誌保護範圍內的且符合使用地理標誌公共標識條件的各類草莓生產經營主體,使用地理標誌公共標識,不得向農產品地理標誌使用人收取使用費。 5.3標識標註方法 永豐萱草地理標誌使用實行品牌、標準、標識、監管、宣傳的統一制度。 (1)可以在銷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誌; (2)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誌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 (3)標誌使用人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督檢查; (4)標誌使用人保證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