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豐縣健康扶貧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貧困人口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努力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根據國家衛生計生委等15部門《關於實施健康扶貧工程的指導意見》(國衛財務發〔2016〕26號)、《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西省健康扶貧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廳字〔2016〕107號)、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印發健康扶貧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衛財務發〔2016〕56號)和《關於印發江西省健康扶貧工作考核辦法的通知》(贛衛基層字〔2016〕48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縣各有關單位健康扶貧政策措施落實及工作成效的考核。
第三條 考核工作圍繞落實精準扶貧、精準脫貧基本方略,堅持立足實際、突出重點,針對主要目標任務設定考核指標,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堅持客觀公正、民眾認可,規範考核方式和程式,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堅持結果導向、獎罰分明,實行正向激勵,落實責任追究。
第四條 考核時間為2016年到2020年,每年開展1次,由縣衛計委、縣扶貧辦會同縣人社局、縣民政局具體組織實施,相關部門參與。
第五條 考核工作從健康扶貧成效、工作任務和政策措施落實三個方面進行,內容包括有效防止因病致貧因病返貧、降低大病費用實際負擔、實施大病分類救治、加強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建設、提高貧困人口健康水平、組織領導、精準識別以及各項政策措施落實等。具體考核指標詳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各單位自評總結。縣衛計委、扶貧辦、人社局、民政局根據本辦法,對本縣健康扶貧工作進行自評,總結健康扶貧工作進展情況和具體成效,形成書面報告,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於每年12月15日前報送市衛計委、扶貧辦、人社局、民政局。
(二)開展年度考核。縣衛計委、扶貧辦、人社局、民政局組織有關人員,採取專項調查、抽樣調查和實地核查等方式,於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健康扶貧工作考核,並形成考核報告,考核報告經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定後印發。
(三)限期落實整改。在考核中存在問題的各有關單位要根據考核報告落實整改。
第七條 考核結果由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予以通報。部分指標完成情況在全縣範圍內進行公布。對健康扶貧工作完成較好、成效顯著的單位,按照規定給予一定獎勵。
第八條 縣衛計委、扶貧辦、人社局、民政局應當及時、準確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情況,主動配合開展相關工作,確保考核順利進行。對不負責任、造成考核結果失真失實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九條 本辦法由縣衛計委、縣扶貧辦商縣人社局、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