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歷史背景
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從首屆一次會議至1966年5月“
文化大革命”開始,在近12年的過程中,歷經5屆,共召開11次會議。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後,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同全國各地一樣,遭到嚴重破壞。縣人民代表大會被集黨、政、軍大權於一身,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審判、檢查機關合為一體的縣革命委員會所替代。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1977年10月全國各地的人民代表大會開始逐漸恢復。1978年,中共中央決定1967年、1968年成立的革命委員會,作為一屆人民代表大會計算,納入人民代表大會序列。 1978年1月12日永興縣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恢復後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會,即縣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發展
1980年11月25日永興縣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依照《
憲法》和《地方組織法》規定,首次選舉產生了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它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各項職權。地方人大常委會的設立,從組織和制度上進一步健全了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體系,極大豐富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內涵,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規範化、制度化、法律化的標誌之一。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從恢復並設立常務委員會起,至2007年,歷經七屆、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屆、十三屆、十四屆,共召開31次縣人民代表大會,205次常務委員會會議。 1984年12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規定,開始設立縣人民代表大會各工作委員會,截至2007年,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共設定5個工作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農業城市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委員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選舉任命聯絡工作委員會、教科文衛工作委員會。各工作委員會受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領導。各工作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領導下,研究、審議和擬定有關議案;對屬於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同工作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由全縣25個鄉鎮、開發區和駐縣各單位民主選舉產生的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組成,每屆任期5年。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過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必須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時,方能舉行。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縣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保證國家計畫和國家預算的執行; 2、審查和批准本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以及執行情況的報告; 3、討論、決定本縣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項; 4、選舉縣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 5、選舉縣長、副縣長; 6、選舉縣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選出的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須報經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批准; 7、選舉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8、聽取和審議縣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報告; 9、聽取和審議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報告; 10、改變或者撤銷縣人大常委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11、撤銷縣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12、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民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13、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14、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 15、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永興縣人大常務委員會對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常務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每兩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常務委員會的決議,須經常務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在代表中選舉產生。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與永興縣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員組成主任會議,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務委員會設立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人選,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查代表的選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的遵守和執行; 2、領導或者主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3、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4、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環境和資源保護、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項; 5、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建議,決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的部分變更;審查和批准本級政府決算; 6、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聯繫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理人民民眾對上述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7、撤銷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不適當的決議; 8、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9、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副縣長的個別任免;在縣長和縣人民法院院長、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因故不能擔任職務的時候,從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中決定代理的人選;決定代理檢察長,須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和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10、根據縣長的提名,決定本級人民政府委員會主任、局長的任免; 11、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
任免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任免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2、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決定撤銷個別副縣長的職務;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13、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補選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出缺的代表和罷免個別代表; 14、決定授予地方的榮譽稱號;永興縣人大常委會於1980年11月25日由縣八屆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後,從八屆開始,歷經八屆、九屆、十屆、十一屆、十二、十三屆、十四屆、十五屆,現為永興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永興縣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現有代表255名,常委會現有組成人員26名,其中,常委會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員20名。縣人大常委會的辦事機構為辦公室,擔負著為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和人大代表行使職權提供服務的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