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縣市容管理局

永福縣市容管理局,主要職責是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共路燈、交通秩序及城市管理監察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市容和城市管理意識。

為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深入實施城鄉清潔工程的決定》(桂政發[2006]64號)檔案精神,加強我縣市容市政設施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全面提升民眾生活環境、旅遊環境、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桂林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市轄各縣成立市容管理局的通知》(市編[2007]82號)和十四屆縣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精神,於2007年12月掛牌成立永福縣市容管理局,為縣人民政府直屬正科級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工作職責:
(一)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以及城市管理監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發展綱要,受縣人民政府委託,制定縣城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環衛設施建設、交通秩序、公共路燈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監察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制定並不斷完善我縣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交通秩序、公共路燈管理以及城市管理監察的規章制度、措施和實施辦法,制定縣城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標準。
(二)進行市容、環境衛生科學知識和公共路燈、交通秩序及城市管理監察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增強全體市民的市容和城市管理意識。
(三)積極推廣先進的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法,不斷提高我縣的市容、環境衛生和城市管理監察水平。
(四)受有關部門委託對戶外廣告的定點、發布形式進行勘察和審批,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管理;對亂設亂掛亂貼廣告行為予以處罰。
(五)受有關部門委託,對縣城建成區內臨街兩側的門面裝修,建(構)築物的裝飾等項目進行現場勘察和審理;會同有關部門查處影響市容市貌的違法建築和構築物;對逾期不進行改造和拆除的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以及影響城市建設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經縣人民政府批准組織強制拆除。
(六)負責對縣城建成區內的車輛清洗場站的項目規劃、建設審批和日常管理。
(七)對獨立設定的公共廁所以及建設工程按規定配套的環衛設施的設計進行審批和竣工驗收。
(八)負責對縣城區固體廢棄物(生活垃圾、工業垃圾、建築垃圾和有毒垃圾)的處置和管理。
(九)對從事城市環境衛生有償服務活動的單位、個人的資格和經營項目、範圍進行審批。
(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區公共路燈發展規劃、並負責實施管理、維護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髒、亂、差現象以及亂停亂放車輛和店外經營等影響市容市貌的現象進行綜合整治,並予以教育和處罰。協同有關部門對毀壞路樹、破壞綠化設施、路燈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的行為進行教育和處罰。
(十二)協調指導鄉鎮以及風景區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十三)負責已建成並交付使用的城市市政公共設施的日常管護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燃氣管理工作。
(十五)具體負責全縣“城鄉清潔工程”的實施和指導。
(十六)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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