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福縣國土資源局

永福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2001年12月,由原礦產資源管理局、土地管理局組建而成。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福縣國土資源局
  • 所屬地區:永福縣
  • 主管單位:永福縣人民政府
  • 成立時間:2001年12月
地圖信息,
一、單位簡介
2005年,根據中央關於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的精神,本縣國土資源管理系統進行了改革,對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實行了垂直管理。
永福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現有領導班子8人、設有局長1人、副局長4人、紀檢組長1人、黨組成員2人。肩負著貫徹執行國土資源基本國策、對全縣範圍內土地、礦產資源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全面規劃和合理利用,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國土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責任。主管本行政區域土地的徵用、劃撥、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和土地登記發證,土地分等定級;礦產資源採礦權出讓、轉讓、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測繪行業等工作。
近年來,永福縣國土資源局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指導下,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始終圍繞經濟建設這箇中心,服從、服務於發展大局,確保了全縣經濟建設的用地、用礦需求,為全縣社會和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資源保障,連續多年實現耕地占補平衡和總量動態平衡,確保全縣國土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為建設“富裕永福、生態永福、文化永福、平安永福”作出了貢獻。
二、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增掛人事教育股牌子)
1、主任:韋英
2、工作職責:負責本局有關檔案的起草、工作總結的撰寫及本系統信息的收集和編寫、全局重要會議的組織和保障、來賓接待、計畫生育、幹部考核、崗位目標考核、文電收發,局黨組和行政公章管理、公共財物資產管理、臨時工管理、安全保衛、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稱評審,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二)行政監察股
1、負責人:楊輝華
2、工作職責: 負責本系統紀律檢查、行政監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建設、行政執法和行政許可的自查、接待和處理舉報投訴案件、對投訴、舉報案件的調查取證、受理本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控告和檢舉、調查處理本系統工作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行為、受理上述人員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承辦上級監察機關及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三)財務股
1、股長:劉雪梅
2、工作職責:負責本系統經費的收、支、管、控等工作;執行收支兩條線、政府集中採購、本局物資採購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局下屬二層事業單位和各派出單位的財務工作,辦理其他會計事項;辦理現金收付和銀行結算業務工作;負責票據的使用核銷工作及有關印章、支票及票據的保管,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四)法制監察股、執法監察大隊
1、股長:劉 傑
2、工作職責:負責與國土資源有關法律、法規配套的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審核;監督檢查全縣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政策實施情況的調研;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立案、終止、處理、結案的審查,辦理聽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的具體事宜;負責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申訴;負責縣轄區內國土資源動態巡查規劃,對重大國土資源違法案件進行取證調查;對國土資源規劃、使用權交易、農用地轉讓、土地徵收、建設用地的監督檢查;指導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各執法監察中隊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土地違法和礦政違法案件的處理程式):
(1)受理和立案
①審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②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填寫《土地違法案件呈報表》或《礦政違法案件呈報表》,經局主管領導批准後立案。
(2)調查和處理
①指派承辦人,進行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②經調查認定有違法行為的,發出《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或《責令停止礦政違法行為通知書》。
③承辦人在案件調查結束後,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調查報告》或《礦政違法案件調查報告》。
④認定案件依法要進行政處理的,向當事人發出《土地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土地行政處罰告知書》或《礦政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和《礦政行政處罰告知書》。
⑤根據當事人的申訴情況召開土地行政處罰聽證會及做出對其申訴情況的審議。
(3)送達和執行
①《行政處罰決定書》在三日內送達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②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對處罰決定既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期滿後提出《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法申請書》或《礦政違法案件行政處罰強制執法申請書》,連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③製作《土地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或《礦政違法案件行政處罰決定執行筆錄》。
(4)行政建議和司法移送
①認定當事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應提請公安機關處理。
②認定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向當事人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行政監察機關發出《行政處分建議書》,並附調查報告和有關證據。
③認定土地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案件及時移送檢查機關處理,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結案
承辦人在案件處理結束後,寫出結案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簽字後立卷歸檔。重大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報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西濱路50號
(五)規劃利用股
1、股長:王 琳
2、工作職責:協助編制和監督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管理土地資源利用年度計畫;協助編制縣城區基準地價,評測標定地價;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項目的擬制、審查、報批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審核、擬制、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土地儲備中心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及農村建房用地審核上報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建設用地審批程式):
(1)國家建設用地報批程式
①建設單位持立項批覆、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縣土地局提交申請用地。
②對於申報的各類建設用地材料,對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認真審核。
③實地勘察核實擬徵用的建設用地情況。
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對建設項目的規模、定點、供地方式,耕地占補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的預報告。
⑤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等,逐級上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審批手續。
⑥對手續不完備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明確告知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完備手續,補齊材料。
⑦對於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的,擬定供地方式,逐級上報批准。
⑧批准後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2)鄉(鎮)、村企業用地審批程式
①鄉(鎮)、村使用本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應由農民集體組織向縣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
②經審查後,按規定報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③其他程式參照國家建設用地報批程式辦理。
(3)農民建住房使用耕地審批程式
①建房戶向國土所提出用地申請。
②鄉(鎮)國土所對申請者的用地條件進行實地調查,並匯總報縣國土局。
③縣國土局與鄉(鎮)國土所結合用地戶申請,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落實用地具體位置。
④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級政府審批。
(4)國有土地出讓辦理程式(含開發小區、原劃撥土地)
①用地單位或個人申請;
②開發區出據證明、購地發票、位置圖。
③出據用地單位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
④交有關稅費。
⑤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城鎮、村鎮建設規劃的,要首先由城建部門簽署意見。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六)耕地保護股
1、股長:廖金蘭
2、工作職責:協助編制和監督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指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管理土地資源利用年度計畫;協助編制縣城區基準地價,評測標定地價;負責土地市場管理,新增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項目的擬制、審查、報批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的審核、擬制、報批、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土地儲備中心工作;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負責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及農村建房用地審核上報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建設用地審批程式):
(1)國家建設用地報批程式
①建設單位持立項批覆、可行性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相關材料向縣土地局提交申請用地。
②對於申報的各類建設用地材料,對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管理辦法》認真審核。
③實地勘察核實擬徵用的建設用地情況。
④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對建設項目的規模、定點、供地方式,耕地占補進行審查,提出建設用地的預報告。
⑤制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徵用土地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等,逐級上報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徵用土地審批手續。
⑥對手續不完備或者材料不齊全的,明確告知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完備手續,補齊材料。
⑦對於手續完備、材料齊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的,擬定供地方式,逐級上報批准。
⑧批准後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2)鄉(鎮)、村企業用地審批程式
①鄉(鎮)、村使用本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應由農民集體組織向縣國土局提出用地申請。
②經審查後,按規定報批,涉及占用農用地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③其他程式參照國家建設用地報批程式辦理。
(3)農民建住房使用耕地審批程式
①建房戶向國土所提出用地申請。
②鄉(鎮)國土所對申請者的用地條件進行實地調查,並匯總報縣國土局。
③縣國土局與鄉(鎮)國土所結合用地戶申請,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落實用地具體位置。
④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耕地補充方案,經縣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級政府審批。
(4)國有土地出讓辦理程式(含開發小區、原劃撥土地)
①用地單位或個人申請;
②開發區出據證明、購地發票、位置圖。
③出據用地單位法人代表或個人身份證。
④交有關稅費。
⑤各類建設用地涉及城鎮、村鎮建設規劃的,要首先由城建部門簽署意見。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七)地籍、測繪管理股
1、股長:粟映雪
2、工作職責: 負責對全縣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建設用地項目工程竣工後實際用地的檢查驗收工作,核發土地使用證,對土地證書查驗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土地利用變更調查、土地分類統計及農用地分等定級工作;全縣內地籍測繪管理,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土地登記發證、抵押、評估辦理程式):
(1)土地登記發證
①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登記申請人直接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索取並按要求填寫)。
②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
土地使用者是單位或集體組織,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明和法定代表身份證,如委託代理人申請土地登記的,應提交土地登記授權委託書,代理人身份證明(身份證)。
③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批文、出讓契約和城建規劃材料)。
④地籍調查和權屬審核。
對個人和單位用地進行地籍調查、繪製宗地草圖、計算面積、調查宗地權屬界線,確定界址,並對用地的位置、範圍、面積、權屬界線等進行詳細的審查。同時填寫界址調查表,並由用地戶及相鄰單位或個人簽字蓋章。
(2)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辦理程式
①提交變更登記申請書。
②提交申請人身份證明或委託書、受委託人身份證明。
③提交申請變更登記的證明材料(如批准檔案、轉讓協定、分家協定、贈與書等)。
④其他與土地登記發證相同。
(3)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辦理程式
①提交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申請書。
②填寫土地使用權價格評估委託書。
③提交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批文或出讓契約、土地證書、宗地圖)。
(4)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辦理程式
①提交土地使用權抵押申請書。
②提交土地使用權抵押契約書。
③提交土地證書。
④身份證明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濱江路1號
(八)礦產開發地質環境管理股
1、股長:王顯真
2、工作職責:協調負責編制全縣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工作、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調查與區劃、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採礦權的出讓、出租、抵押、協調採礦權糾紛、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繳、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組織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地質勘查、採礦權地價評估、採礦權招標、拍賣工作、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編制和監督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地質遺蹟保護計畫工作,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採礦許可證辦理程式):
(1)採礦權申請人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辦理採礦登記申請,應持經批准的地質勘查儲量報告,向縣國土資源局申請劃定礦區範圍。
(2)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監督、國土資源局對擬開發礦山開採條件進行實地初審。
(3)初審通過後,發布採礦權有償出讓公告。公告時間不少於20天。
(4)採用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有償出讓採礦權,如採用掛牌方式出讓,掛牌時間不得少於10個工作日(不含休息日)。申請人必須通過競標或競買方式取得採礦權,辦理延續登記礦山,採用協定方式出讓採礦權。
(5)採礦權競得人與國土資源局簽訂採礦權有償出讓契約,並在規定時間內繳納採礦權價款。
(6)採礦權競得人依法辦理採礦登記,應向國土資源局提交下列資料:
①採礦權申請登記書;
②礦區範圍圖;
③有資質的單位編寫和評審的礦區地質監測報告(包括儲量核實報告);
④有資質的單位編制和評審的礦山開發利用方案;
⑤環境保護部門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報告表》;
⑥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生產設施的批覆;
⑦工商管理部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已設立的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
⑧國土資源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7)40日內經審核作出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並通知採礦權申請人。
(8)採礦權申請人持通知書到國土資源局依法辦理採礦登記手續,領取採礦許可證。
辦公地址:永福縣永福鎮西濱路50號
(九)土地權屬糾紛調處股
1、股長:曾立新
2、工作職責:負責配合有關部門調處全縣的土地權屬糾紛,對土地權屬糾紛調解組織的管理和指導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權屬糾紛排查治理活動,分析形勢及時向上級匯報土地權屬糾紛排查情況。督促和指導單位調節組織及時有效地化解土地權屬糾紛矛盾,全面掌握調處工作情況。對突發性、群體性土地權屬糾紛矛盾,主動介入,及時組織調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土地權屬糾紛矛盾擴大。各案件的審核,分管案件調處各方面程式工作,包括立案至訴訟,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3、辦事指南(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程式):
(1)申請
①提交書面申請書。當事人申請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a、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b、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
c、有關證據。
d、證人的姓名、工作單位或者住址、郵編。
e、遞交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時間。
②委託代理申請。
(2)受理立案
①審查材料,是否符合立案條件。
②決定受理的案件。
③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決定不受理之日內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3)調查取證
①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
②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供的證據。
③現場調查。
④全面收集各種證據。
(4)調解
①告知調查結果,分清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方案。
②聽取當事人就事實、責任、解決方案發表各自的申辯意見,陳述自己的主張,然後由主持人依法居間調解。
③調解達成協定的,就當製作調解書。
④調解未達成協定的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由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籤名或者蓋章後,行政調解程式即告結束。
(4)行政決定
①作出處理決定,製作處理決定書。
②送達處理決定書。
(6)複議
當事人對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有權按照《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複議程式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
①複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上一級機關。
②複議程式:
a、申請複議,有效期為當事人接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
b、複議。
c、審理。
d、作出複議決定,製作複議決定書。
(7)執行
如果當事人對處理自動履行,就不需要經過執行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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