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委託桂林三正拍賣有限責任公司於2007年5月16日成交,標的款總計為700萬元,其中桂林永福福隆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原桂林永福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的房地產價值、機械設備和包裝物等為480萬元(其中抵押農行的財產價值為390萬元左右,非抵押財產為80萬元左右);另外220萬元為桂林永福山酒業有限責任公司的“永福山”註冊商標的的價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福山葡萄酒
- 註冊商標:永福山
關於問題說明,拍賣情況,開支情況,債務情況,資金和理由,債務分配情況,
關於問題說明
中國農行業銀行永福縣支行:
關於我院依法拍賣原“永福山”的有關情況,現將有關拍賣後的一些情況及處理涉及該企業的案件的基本情況以及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向你行進行告知,希望你行對各方面的工作給予理解與支持。
拍賣情況
需要說明的問題:被執行人桂林永福福隆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原名桂林永福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於2006年12月19日變更為現用名,本次拍賣該公司的財產為房地產、機械設備和部分包裝物;被執行人桂林永福山酒業有限責任公司本次拍賣的財產為“永福山”註冊商標。上述兩被執行人是互相獨立的兩個企業法人,其財產也是互相獨立的,應以其財產各自承擔其債務。
開支情況
(1) 訴訟費、執行費等為48萬元;
(2) 評估費為13萬元;
(3) 拍賣佣金為35萬元
(4) 拍賣後過戶費所需稅費等為65萬元
上述合計為160萬元左右,按比例分擔在桂林永福福隆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為130萬元(其中按比例計抵押物所支的金額為130*390/480=105萬元),因此該公司可分配資金扣除開支後為480—130=350萬元(按比例計抵押農行的財產約為390-105=285萬元);
桂林永福山酒業有限責任公司則承擔30萬元的費用。
債務情況
涉桂林永福福隆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為:
(1) 拖欠職工工資與養老保險等80萬元;
(2) 拖欠原老酒廠職工醫療保險115萬元;
(3) 欠農行永福縣支行債務本利約為410萬元(註:以實際計算的利息為準)
(4) 拖欠國稅300萬元、地稅80萬元,合計為380萬元;
(5) 拖欠地出讓金 萬元;
(6) 拖欠縣財政資金60萬元;
(7) 其它債務為400萬元(指本金,均指已經起訴至法院或已經委託本院執行的案件)。
上述債務總計約為1430萬元,可分配資金扣除開支後為480—130=350萬元(按比例計抵押農行的財產約為390-105=285萬元)
資金和理由
(1) 抵押農行應首先分配285萬元,(但因資金的確較為緊張,且拖欠的職工工資與養老保險等不予以解決則會引發職工靜座上訪等事件,為此應從大局出發應適當分配一部分資到該事由上,以安置職工)因此擬分配140萬元給抵押權人;
(2) 職工工資及養老保險80萬元分配75萬元此款目前最為急切,工人的情緒較為波動,不處理好必然會引發群體性事件,在拍賣前工人則都要求先發工資否則不準許拍賣企業財產,後經多次工作才同意在拍賣後先付基礎上才能拍賣。
(3) 原欠老酒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其它費用等115萬元,擬付81萬元,理由同上。
(4) 上述分配合計為296萬元,尚餘50萬元,須給付一部分稅款和土地出讓金及縣財政資金,否則無法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並且必須留有一些款項以備用於分配給其他的當事人,因為其他的當事人也有不穩定因素存在,且這部分資金為非抵押財產,從資金數額來看已經較為緊張,要處理並安置好各方當事人相當困難,壓力特別大,可以用杯水車薪來形容。
債務分配情況
該公司與桂林永福福隆山葡萄釀酒有限責任公司不是一個公司 ,其財產也互相獨立,該公司的債務為650萬元(均起訴),該公司的財產拍賣為“永福山”註冊商標220萬元,扣除開支後尚餘180萬元,因上述註冊商標已經質押給上海新天國際有限責任公司債權為450萬元,且該債權已經起訴至桂林中院,中院要求我院配合將全部價款劃至其帳戶內,但我院擬分配100萬元給該公司,目前正在與桂林中院在協商此事。
廣西永福縣人民法院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