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取消的職責
取消已由國務院、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有關民政事業的規章、制度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審批、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
(三)負責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和補助工作。報批革命烈士和有關人員傷殘等級;負責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問題;指導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開發和使用;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和軍用飲食供應工作。
(四)負責救災救濟工作。組織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核查並報告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活動;承擔永登縣減災委員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社會救助工作。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指導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城鄉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城鄉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七)負責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行政區劃界線管理工作。
(八)負責社會福利工作。擬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制度和標準;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和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福利企業的資格認證及年檢工作。
(九)負責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十)負責婚姻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指導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機構管理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審核工作。
(十一)負責管理國家、省、市和縣撥民政事業經費;指導、監督民政事業經費的使用。
(十二)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十三)負責老齡工作。擬訂老齡工作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督促實施;組織協調老年民眾團體開展健康有益的社會活動;辦理老年人來信來訪,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十四)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和管理;負責革命烈士陵園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社會福利彩票的管理和銷售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並監督使用;承辦本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負責縣福利彩票發行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永登縣民政局設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機關日常工作;承辦局重要會議的組織服務工作;組織草擬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綜合性檔案和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工作;負責局機關公文運轉、公文印製、機要保密、印章和檔案管理、辦公自動化、後勤保障、車輛調配和安全保衛工作;負責局新聞宣傳、期刊管理和政務信息工作;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工作;負責人大代表議案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工作;負責信訪、行政訴訟、行政複議的應訴工作;指導全縣民政系統法制建設。
承辦局機關黨支部的日常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組織建設和開展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和直屬單位局管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等方面的工作;擬定全縣民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承辦民政系統先進單位和個人的表彰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工作。制定全縣民政事業財務年度計畫及民政綜合統計工作;負責民政基本建設項目、經費的協調、落實;指導和監督各類民政事業資金的管理、使用、核銷和審計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採購。
(二)社會救助股。
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社會救助體系。組織指導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城鄉醫療救助、臨時生活救助、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負責發放城鄉低保戶、五保戶及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採暖補貼工作;指導農村五保供養服務設施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承辦社會救助資金的分配和監督管理工作。
(三)救災股。
貫徹救災和社會救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提出救災救濟工作方案,承辦、組織、協調救災救濟工作;組織指導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承辦災情核查和救災救濟款物管理、分配及監督使用工作。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組織實施災後重建和災區生產自救;負責冬令春荒災民生活救助;負責城鄉社會困難戶和其他特殊對象的救濟工作;負責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承辦縣級救災救濟物資計畫、購置和儲備工作;組織和指導救災救濟捐贈;組織和指導社會開展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四)優撫股。
負責各類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依據國家有關法規擬訂和調整撫恤補助標準;指導、檢查、監督各項優待政策的落實工作;負責地方和部隊傷殘等級評定和傷殘撫恤工作;申報傷殘等級評審工作,完善撫恤金管理、發放制度;籌集發放農村義務兵家屬優待金;協調編制復退軍人安置計畫指標並負責接收安置;負責協調處理復員退伍軍人問題;指導退伍軍人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和軍地共育人才的協調服務工作;承擔追認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革命烈士褒揚工作;負責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管護、烈士事跡資料的收集、整理和宣傳;負責軍用飲食供應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
(五)社會福利股。
擬訂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的權益保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社會福利事業機構及設施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社會力量興辦各類社會福利事業;負責全縣福利企業的資格認定和監督檢查。指導組織開展社會捐助、社會慈善等扶助活動;做好捐助物資的接受、發放等工作,推進慈善事業的發展。
(六)基層政權和社會事務股。
負責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及年檢工作;承辦鄉鎮、村(居)委會等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限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調處邊界糾紛;負責地名管理工作以及數字地名、地名名稱、地名規劃、地名標誌的設定及管護;指導並監督管理全縣殯葬工作,積極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審核工作;貫徹落實國家有關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擬定本縣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各類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配合相關業務部門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縣直單位所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研究提出有關財務管理辦法;配合相關業務部門查處本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擬訂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城鄉社區建設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擬訂加強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規劃,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組織、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幹部和社區幹部的培訓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依法開展村(居)民自治及換屆選舉工作;協調、指導社區建設工作;指導做好社區志願者隊伍建設,並開展經常性志願服務活動;抓好新建小區社區建設工作,及時籌建新建小區居委會,消除社區管理的空白點;負責指導居委會自身建設,開展升級達標活動;負責社區服務工作的管理,為廣大居民提供各類生活便利;認真處理民眾來信來訪,及時化解矛盾,確保社會穩定。認真宣傳和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保障公民婚姻自由;依法辦理全縣的結、離婚登記手續;依法辦理補髮結婚證、離婚證及出具未婚證明手續;負責全縣婚姻登記檔案管理工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負責全縣收養登記工作,辦理遺棄嬰兒送養手續。
人員編制
永登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保留機關工勤人員編制2名。
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其他事項
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永登縣民政局是永登縣人民政府主管有關社會行政事務的職能部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做好“三項服務”,即:為最廣大的人民民眾服務,為最需要幫助的困難民眾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全縣民政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研究制訂全縣民政工作的有關規定和辦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檢工作,監督管理全縣社團;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負責社團基金會的監管。
(三)負責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檢工作;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申報、褒揚革命烈士;負責優撫對象撫恤工作;承擔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義務兵、轉業和退休士官、復員幹部、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建設與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軍地兩用人才的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查核、統計呈報和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救災捐贈;承擔救災物資的儲備和發放工作;指導災民開展生產自救、災後重建;指導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農村貧困戶及貧困優撫對象的扶持和受災戶的臨時救助。
(七)負責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和城鄉醫療救助工作。
(八)指導城鄉基層政權建設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九)負責婚姻登記工作,宣傳婚姻法律法規,倡導文明婚俗。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全縣鄉鎮、村及居委會的設立、撤銷、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參與承辦與鄰縣、縣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工作和邊界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鄉鎮行政區劃工作和邊界爭議的調處工作。
(十一)承辦規定許可權內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核、報批等事項,規範全縣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組織建立和管理地名資料檔案。
(十二)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建設管理工作;執行全省福利設施的標準,承擔福利機構的認定申報工作;承擔老年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社會福利生產的扶持保護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企業的認定申報,對全縣社會福利企業進行巨觀管理;指導福利院和全縣敬老院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監督實施國家有關殯葬改革法律、法規,加強殯葬管理,推行殯葬改革。
(十四)監督實施國家有關兒童收養法律、法規,負責市內兒童收養;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十五)研究提出福利彩票發行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組織發行福利彩票;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六)負責民政事業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和統計工作,監督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七)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分工
局 長 許立山:主持全面工作。
副 局 長 吳天德:分管基層政權、民間組織、社會事務等工作。
副 局 長 彭雲嘉:分管城鄉低保、救災救濟、農村敬老院改擴建等工作。
老齡辦副主任 劉紅文:分管老齡事業、社會福利等工作。
雙擁辦副主任 廖新太:雙擁、優撫、退伍安置、信訪、幹部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