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成立於2017年11月,由正榮集團通過1億元精準扶貧專項基金出資,通過福建省光彩會定向撥款,捐資1000萬元(分四年到位)與地方上共同發起成立。

基金會開展從“輸血”到“造血”的鄉村振興創新實踐,充分發揮“基礎設施、教育、產業、網際網路”四位一體的聯動效應,以自身的先行先試,用涓滴溪流連綿不絕的方式,匯聚政府、NGO組織、在地機構等各方力量,帶動全社會一起參與鄉村振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 類型:非公募基金會
  • 機構性質:慈善組織
  • 成立時間:2017年11月14日
  • 註冊資金:200 萬元人民幣
  • 宗旨:社會創新,助力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
永泰介紹:,1.實施教育幫扶,2.完善基礎設施,3.著力產業扶貧,4.開設電商模式,5.實施文化扶貧,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章程,

永泰介紹:

永泰縣位於福建省中部,歷史文化名村名鎮和傳統村落資源豐富,目前擁有1箇中國歷史文化名鎮,33箇中國傳統村落,2箇中國歷史文化名村,5個省級歷史文化名村,45個省級傳統村落,是“中國優秀旅遊縣”,截止2018年底前,是福建省委、省政府確定的23個省級扶貧開發重點縣之一。
五個方向的“精準扶貧”模式:

1.實施教育幫扶

◎ 培訓鄉村基層幹部,提高鄉村建設能力
◎ 培訓返鄉青年,發展鄉村創客,帶動村民創業就業
◎ 開展鄉土教育,培訓鄉村美學素質教師
◎ 開展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訓,培訓縣域社會組織專業人才

2.完善基礎設施

◎ 與地方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村落規劃
◎ 幫助完善污水排放處理等基礎設施
◎ 完善鄉村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3.著力產業扶貧

◎ 重點發展文化旅遊產業,收儲農村閒置房屋,改造成為特色民宿客棧、自然研學基地、藝術家駐村工作坊等多種活化空間
◎ 鼓勵和支持農村產業經濟多元發展,以“支部+公司+農戶”、“支部+公司”、“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模式,實現鄉村脫貧的自我造血

4.開設電商模式

◎ 充分挖掘當地土特產資源,建立線下土特產超市,建立線上電商銷售

5.實施文化扶貧

◎ 開展“藝術家駐村”、鄉村閱讀計畫、舉辦稻田藝術節等

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名稱:永泰縣鄉村復興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是由熱心公益慈善、關心永泰縣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的愛心企業、愛心人士所組成的慈善組織。
第三條本基金會宗旨:社會創新,助力精準扶貧與鄉村振興。
第四條 本會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優良社會道德風尚,按照本會章程積極開展精準扶貧、鄉村振興活動,並接受相關主管單位、永泰縣人民政府和正榮集團以及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正榮集團的注入 。
本基金會資金的主要來源為,通過正榮集團2016年設立的1億元精準扶貧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定向撥付本基金會,用於永泰縣的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永泰縣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永泰縣農業農村局。
第七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永泰縣樟城鎮南湖路88號文體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
(一)實施教育幫扶
1.培訓鄉村基層幹部,提高鄉村建設能力;
2.培訓返鄉青年,發展鄉村創客,帶動村民創業就業;
3.開展鄉土教育,培訓鄉村美學素質教師;
4.開展社會組織能力建設培訓,培訓縣域社會組織專業人才。
(二)完善基礎設施
1.與地方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村落規劃;
2.幫助完善污水排放處理等基礎設施;
3.完善鄉村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
(三)著力產業扶貧
1.重點發展文化旅遊產業,收儲農村閒置房屋,改造成為特色民宿客棧、自然研學基地、藝術家駐村工作坊等多種活化空間;
2.鼓勵和支持農村產業經濟多元發展,以“支部+公司+農戶”、“支部+公司”、“公司+專業合作社+農戶”等模式,實現鄉村脫貧的自我造血。
(四)開設電商模式
充分挖掘當地土特產資源,建立線下土特產超市,建立線上電商銷售。
(五)實施文化扶貧
通過開展“藝術家駐村”、“鄉村閱讀計畫”、舉辦稻田藝術節等,增強鄉村文化自信。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九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會,理事為15人。理事每屆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本基金會設立中共黨支部。
第十條 理事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能力,熱心、關心和支持永泰縣的精準扶貧、鄉村振興。
(二)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力,具有擔任理事會工作所需要的能力。
(三)有責任意識,廉潔奉公,盡職盡責。
(四)身體健康。
第十一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會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遵守本會章程,參加本會活動,執行本會理事會的決議,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增補、罷免理事;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及以上理事提議,須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聯名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關於重大投資方案、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連任超過兩屆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決議,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七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會,成員3人,其中監事長1人,監事2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八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九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出資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協商選派;
(二)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二十條 監事有權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二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重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現職國家工作人員;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必須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通過正榮集團2016年設立的1億元精準扶貧基金,由福建省光彩事業促進會定向撥付本基金會;
(二)其他機構或個人合法收入的捐贈;
(三)其他合法收入如利息等。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本基金會可以依法予以拍賣或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資金主要用於:
根據本基金會的業務範圍,為永泰縣域內推動精準扶貧和鄉村振興相關工作提供資金支持,為鄉村振興提供學術理論研究等方面的支持。
對項目投入的資金要做到專款專用,全程監督,保證使用合法、科學、合理。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活動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因分立、合併需要終止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9年5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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