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平縣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永平縣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意在加強加快全縣城鄉綠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並在本土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平縣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條例
永平縣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已經2005年6月19日縣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永平縣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快全縣城鄉綠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大理白族自治州加快城鄉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城鄉綠化,是指在城鎮、鄉村進行植樹、造林、種草、栽花、育苗及其養護等綠化活動。縣城規劃區以及其他建制鎮建成區屬城鎮綠化,以外區域屬鄉村綠化。
第三條城鄉綠化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生態建設產業化、產業發展生態化的要求,加快荒山(荒坡),學校,沿街、沿路、沿河渠,環縣城、環鄉村、環水庫的造林綠化步伐,構築以重點造林綠化工程為骨架、推進城鄉綠化為依託、建設綠色通道為網路的綠化新格局。
第四條縣政府成立城鄉綠化委員會,統一領導和協調城鄉綠化工作;城鄉綠化委員會下設辦公室在縣林業局,具體負責城鄉綠化的宣傳、指導和督促實施、檢查考核等工作。各鄉鎮要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綠化工作。
縣林業局和各鄉鎮林業站主管本轄區的鄉村綠化工作,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主管城鎮綠化工作。縣級計畫、林業、規劃建設、農業、土地、水利、交通、教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鄉村綠化工作;宣傳部門應加強造林綠化、發展林業產業的科普宣傳。
第五條城鎮居民、農村民眾、國中以上在校學生(男11周歲至60周歲,女11周歲至55周歲),除喪失勞動能力外,都應積極參加義務植樹活動,年人均完成5株植樹造林任務。
城鎮和鄉村範圍內的所有黨政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都必須積極搞好本單位的環境綠化。
第六條全縣城鄉綠化的規劃和建設由縣人民政府負總責。林業和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其所主管綠化範圍制定綠化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分別組織實施。重要綠化項目規劃需報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的城鄉綠化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過原批准機關批准。
第七條各類綠化規劃和建設應達到以下標準:
(一)山地綠化:宜林荒山(荒坡)綠化率在70﹪以上;火燒跡地、採伐跡地、病蟲害防治跡地等在2年內恢復綠化;
(二)農田綠化:農田林網率達25﹪以上;
(三)路網綠化:大保高速公路、320國道、省道公路、縣道及鄉道公路沿線兩側分別種植1排以上行道樹;
(四)公墓區綠化:綠化覆蓋率力爭達30﹪以上;
(五)主要溝河道、庫塘綠化:有條件的溝道兩側要進行植樹、種草綠化;河道、堤防兩側綠化頻寬度為2米以上,庫塘周圍綠化頻寬度為3米以上;
(六)城鎮綠化:縣城規劃區綠化覆蓋率在30﹪以上;其他建制鎮、鄉集鎮建成區綠化覆蓋率在25﹪以上。其中:公共綠地的綠化覆蓋率在50﹪以上;
(七)村莊綠化:綠化覆蓋率在25﹪以上,村莊周圍應留足綠化用地,營造生態林、公益林,形成林網率在40﹪以上;
(八)單位庭院和新建居住小區綠化:綠化覆蓋率平均達到35﹪以上,其中:鄉村中心完小以上學校綠化力爭達到育人環境建設良級標準。
第八條城鎮、鄉村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基本建設項目,其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規劃,同時設計,分類報綠化主管部門批准,按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建設。在驗收土建工程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園林設施,工程交付使用1年後,驗收綠化工程。
第九條城鎮和鄉村綠化分別由綠化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城鎮規劃區綠化:縣城規劃區內綠化管理,由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負責,各有關部門按《永平縣縣城綠化管理暫行辦法》實施;公墓區的綠化由縣民政局實施;其他建制鎮城鎮規劃區內的綠化,由鎮政府負責。
城鎮規劃區以外的鄉村綠化:大保高速公路的綠化由永平高管段負責,320國道、省道公路的綠化由永平公路管理段負責,縣交通局負責督促,當地政府予以積極支持配合;縣道公路的綠化,由縣人民政府負責;鄉道公路、田間道路、公墓區的綠化,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水庫塘、江河乾渠堤的綠化,由縣水利局主負責,鄉鎮人民政府積極配合;村集體統管山、環農田和環村莊及農戶房前屋後的綠化,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的自留山、責任山,由村民負責綠化;牧場防護林網由業主負責建設,縣畜牧局督促。
城鄉綠化規劃區內的黨政軍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庭院和居住區的綠化,由業主實施。
第十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城鄉綠化規劃和計畫,落實綠化責任單位,並通過綠化責任通知書,確認綠化責任單位的綠化任務。
第十一條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綠化規劃,統籌安排綠化用地,保證城鄉綠化規劃的實施。基本農田不得作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侵占綠化用地。
因工程建設等確需徵用、占用綠化用地,建設單位必須恢復同等量的綠化用地;建設單位確實無法恢復同等量綠化用地的,應當向縣林業主管部門繳納相應的植被恢復費,由縣規劃建設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恢復同等量的綠化用地。
第十二條禁止毀林開墾。對原開墾山應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退耕還林,並由縣人民政府發給林權證,保障林木所有者的利益。
在綠化地上進行開採砂石、取土、建造公墓等活動的,必須分別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並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按照規定的地點、位置、面積和時間實施。
第十三條採取突出重點,先易後難,典型引路、以點帶面方式,縣級每年選擇1條街(或1個片區),同時選擇1個村(或1條路、1條河),鄉鎮每年選擇1個自然村,進行重點示範,積極發展林木綠化產業,推動全縣城鄉綠化工作。
典型示範項目要按高質量、高標準建設,必須先按要求進行作業設計,按作業設計書規定的地點、面積、樹種、規格、質量等要求造好林,爭創一流水平。
第十四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城鄉綠化的投入,在城鄉範圍內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必須把綠化所需費用列入項目總投資概(估)算。
城鎮規劃區內的公共綠化,主要由國家投資綠化,同時按照“誰開發、誰建設、誰配套”的原則,各開發單位負責搞好所開發項目區的綠化。
在鄉村的綠化,符合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的,優先安排建設基地並按規定給予扶持,符合國家造林發展政策的,優先安排項目並按國家扶持政策給予扶持;要把搞好綠化、改善生態與增加山區農民收入結合起來。
第十五條按照誰造林、誰所有,誰投資、誰受益,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進一步創新多方籌集綠化資金的機制,探索完善各種投資造林綠化和開發模式,走生態產業化之路。
城鎮綠化和鼓勵農戶參與鄉村綠化,分別由縣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局和縣林業局制定具體的辦法進行實施。
第十六條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安排用於城鄉綠化的專項資金和依法收取的綠化費用,必須實行專款專用。投入財政性資金綠化的,綠化工程和綠化苗木規模在5萬元以上實行競標的方法招標、採購。
第十七條因地制宜確定植物種植結構,宜樹則樹、宜果則果、宜喬則喬、宜竹則竹、宜花則花、宜草則草,優先培育和種植適應性強、體現本地特色的樹、果、花、草種類,積極引進能夠適應本地區生長發育的園林綠化植物。
列入退耕還林、土地整理、農業產業化基地建設、扶貧開發等項目工程實施的綠化,苗木選擇要符合項目要求。
第十八條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綠化管理養護組織或配備養護人員,落實管理養護責任。在已有的綠化帶的上下,因特殊情況需架設、鋪設可能破壞綠化的電力線路、通信線路和其他各類管線架的,應當經規劃建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權所有部門批准。
第十九條各鄉鎮各部門要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相應實施意見,建立健全內部城鄉綠化檢查考核制度。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由縣綠化委員會負責督促檢查和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暫行辦法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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