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沿革,主要職能,內設機構,
機構沿革
1982年4月,中共永平縣委、縣人民政府決定成立永平縣計畫生育委員會,行使原計畫生育領導小組職能。
1984年8月,縣計生委改為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主管全縣計畫生育工作的局級單位。
2001年8月,縣委下發(2001)28號檔案,將“永平縣計畫生育委員會”更名為“永平縣計畫生育局”。
2005年5月,縣委下發(2005)13號檔案,將“永平縣計畫生育局”更名為“永平縣人口和計畫生育局”,作為縣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之一。
主要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律、法規、規章;研究、起草計畫生育政策、法規等在本縣的實施方案。
2、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人口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制定全縣計畫生育事業發展計畫,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與評估。
3、對同級各部門的人口與計畫生育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4、組織開展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教育工作和全縣計畫生育幹部業務知識培訓。
5、對計畫生育科技工作進行管理,組織開展計畫生育優質服務工作。
6、對非法為他人施行計畫生育手術、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胎兒性別鑑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實施假節育手術、進行假醫學鑑定、出具假計畫生育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處罰。
對干涉、阻礙他人實施避孕節育措施、藏匿、包庇違反計畫生育人員以及其他妨害計畫生育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
對阻礙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計畫生育機關正常工作秩序進行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
7、對早育、間隔不足生育、無證生育和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的當事人進行處罰;對違法多生育的當事人徵收社會撫養費。
8、對流入、流出人員實施計畫生育管理。
9、對懷孕婦女進行當場詢問,檢查其是否持有《生育證》。對計畫外懷孕者,要求其終止妊娠。
10、對各鄉鎮貫徹落實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檢查。
11、審查並辦理有關計畫生育證件。
12、負責全縣人口與計畫生育統計工作,並做好人口與計生統計數據的分析研究。
13、做好“獎、優、免、補”對象的資格確認工作。
內設機構
1、辦公室及責任範圍。
(1)統一組織學習《人口與計畫生育法》、《雲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2)協調各方關係,搞好服務工作。
(3)草擬、審核各種檔案,做好檔案、檔案管理工作。
(4)負責接待民眾來信來訪,接送、轉送、交辦來信來訪提出的申訴和控告,並做好回復及來信來訪處理的檢查、督促工作。
2、政策法規股及責任範圍。
(1)在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起草或制定人口與計畫生育政策法規檔案。
(2)做好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培訓工作。
(3)審查辦理農業人口二孩《生育證》,調查收集非農業人口二孩(含夫妻一方是農業人口、一方是非農業人口)農業人口三孩《生育證》的有關證據資料,並作初步審核,提交局辦公會議討論,根據辦公會議決定辦理《生育證》或書面通知申請不予辦理《生育證》的原因;對已辦理獨生證又批准再生育的收回獨生證。
(4)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5)對違反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的案件進行處罰。
(6)協助局領導做好人口與計生行政訴訟中的應訴案件。
(7)協同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口與計畫生育案件。
(8)指導已婚育齡婦女落實避孕節育措施和補救措施。
(9)做好“獎、優、免、補”對象的資格確認工作。
(10)做好相關業務的統計、上報工作。
3、人口計畫統計股及責任範圍。
(1)做好人口發展規劃和年度人口計畫的編制工作,制定下達人口與計畫生育各項任務指標。
(2)按期對全縣人口計畫執行情況進行分析,指導基層做好計生統計台帳的運轉,按時收集匯總上報統計報表。
(3)做好人口與計生數據、資料的保密工作。
(4)做好基層統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統計業務。
(5)組織實施各種人口調查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統計業務。
(6)及時、準確地向領導反映工作動態,提供人口與計畫生育的數據或資料。
(7)調查基層在人口統計方面統計不實、弄虛作假等案件,擬定對違法違紀責任人處理的意見。
4、宣教科技股及責任範圍。
(1)負責計畫生育法制宣傳教育,包括人口與計畫生育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宣傳避孕節育、優生優育、生殖保健知識。
(2)依據國家有關新聞出版法規,對宣傳人口與計畫生育媒體市場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處理建議,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機關追究責任。
(3)草擬人口與計畫生育宣傳科技教育規劃和幹部培訓規劃。
(4)做好計畫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資格的初審、申報工作,組織考核技術服務人員的手術合格證,協調職業醫師資格、職稱等的考核評審工作。
(5)做好病殘兒童技術鑑定相關工作。
(6)負責組織節育手術併發症的技術鑑定,並擬定處理決定。
(7)對計畫生育技術和避孕藥具的推廣和使用進行指導、監督;並對避孕藥具市場進行管理。
(8)做好對非法施行計生手術、輸精(卵)管復通手術、胎兒性別鑑定、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等違法行為的調查取證工作,提出處理意見,匯同有關部門追究當事人責任。
(9)組織實施人口出生缺陷干預工程和生殖道感染干預工程。
(10)做好相關業務統計、上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