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氣象學會依法登記的在永(州市)氣象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永州市氣象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學會掛靠於永州市氣象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永州市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氣象學會和永州市氣象局的專業技術指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氣象學會
- 外文名:Yongzhou Meteorological Academy
- 性質: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 掛靠單位:永州市氣象局
學會簡介,學會章程,
學會簡介
永州市氣象學會秘書處為市氣象學會的常設辦事機構,承擔市氣象學會理事會和市氣象局黨組交辦的各項任務的組織實施以及理事單位之間的協調工作,是學會活動的具體組織者和實施者。
在市氣象學會理事會和市氣象局黨組的領導下,市氣象學會秘書處主要承擔學會的組織發展和建設工作;承辦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各類工作會議的籌備工作;組織學術交流活動和開展科普宣傳,組織氣象科技成果的推廣和套用,推薦優秀青年氣象科技人才(涂長望青年科技獎的評選)的組織工作;組織開展市州學會及民間氣象科技交流與合作。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永州市氣象學會(YONGzhou Meteorological Academy、簡稱YM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學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依法登記的在永(州市)氣象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全市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永州市氣象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辯證唯物主義,崇尚科學,反對迷信,堅決與反科學反人類的邪教異說作鬥爭;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發揚民主;倡導“獻身、創新、求是、協作”精神;關心會員的思想和生活,促進氣象科技人才的成長;面向社會,服務於社會,為普及氣象科學知識、繁榮和發展永州氣象科學事業、振興永州經濟、實施科教興市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掛靠於永州市氣象局,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永州市科協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永州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接受省氣象學會和永州市氣象局的專業技術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地點: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區東山路13號,永州市氣象局大院內。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會議、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會和氣象科學考察等活動,努力提高學科的科技水平,活躍學術思想,充分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
(二)普及氣象科學知識,開展對全社會氣象科普宣傳活動;
(三)傳播新技術、新方法,促進技術成果的推廣和套用;
(四)為本市科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開展氣象科技諮詢和技術服務;
(五)在本市範圍內開展施放氣球等相關資格的技術審定,根據社會發展需求承擔其它社會職能,組織相關的專業技術培訓;
(六)對會員開展知識更新和專業技術培訓,舉辦為會員服務的活動;
(七)加強同兄弟學會的聯繫,發展與有關交叉邊緣學科的協作;
(八)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氣象界的友好學術交流;
(九)鼓勵會員開展氣象科技與科普宣傳,評選和推薦優秀科技論文、科普作品等,指導青年科技工作者進行科技開發與研究、撰寫學術論文,彙編氣象科技論文、科普讀物等文集;
(十)向黨和政府反映氣象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會各項活動中取得優異成績的氣象科技工作者;
(十二)提倡並鼓勵會員和廣大氣象科技工作者遵守科學道德,發揚協作精神,推動精神文明建設。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凡與本會專業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的科研、教學、事業、企業、部隊等單位,願意參加本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學會工作的,可申請作為本會的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還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助理工程師或相應等級專業技術職稱以上的科技人員;
(二)相關專業院校的畢業生,在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或管理部門從事相當年限的實際工作(本科以上見習期滿,大專兩年、中專三年以上),並具一定學術水平者;
(三)雖非氣象專業院校畢業,但具有高中畢業以上文化,5年以上與本學會學科相關工作經歷,具備豐富的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識水平的氣象工作者或與氣象行業相關的科技人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個人會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入會申請表,由一名本會會員介紹;團體會員由單位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理事會討論批准,理事會閉幕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批准;
(三)個人會員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或有較高學術威望的專家、學者,可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名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榮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行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負責向省氣象學會推薦新會員;
(六)決定設立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活動計畫,並監督其其執行情況;
(十)組織科普宣傳、學術交流、技術培訓等活動;
(十一)評選和推薦優秀科技論文、科普作品和科技成果等;推薦優秀科技人才;推薦或授予有關榮譽稱號;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人數達到或超過15人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少於5人,不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屆滿時)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若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或有關方面的資助;
(四)團體會員單位贊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在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是公有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請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9月20日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