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

永州市下屬職能部門,負責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針、政策,當好市委、市政府在民族宗教工作主方面的參謀助手。

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委員會工作職責
(二)開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執行;研究擬定地方性民族宗教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研究擬定有關全市民族宗教工作的任務和發展規劃;組織開展民族宗教理論、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問題等重大課題的調查研究,掌握動態,預測發展趨勢,提出有關建議。
(四)監督實施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建設,指導民族建政工作和民族自治縣、民族鄉逢10周年慶祝活動;辦理並監督落實少數民族權益保障事宜;負責民族成份的審核與個別更改工作;組織和承辦全市民族團結進步表彰活動;協調處理民族關係中的重大事宜,維護民族地區社會穩定,促進各民族間的平等團結、互助合作。
(五)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以及宗教職人員與信教民眾正常的宗教活動;協助有關部門取締邪教組織,預防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進行違法活動;推動和幫助宗教界人士進行愛國主義、社會主義、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自我教育,鞏固和發展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團結和動員廣大信教民眾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六)調查研究民族地區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助制訂發展規劃,配合承辦民族地區扶貧事宜;配合做好民族地區科技發展、對口支援、經濟技術協作、智力支邊和民族貿易、民族特需用品生產供應等項工作;負責監督落實省、市安排的少數民族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民族宗教統計工作。
(七)管理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民族研究和民族古籍工作。
(八)加強同少數民族幹部和宗教界人士的聯繫,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少數民族幹部的培養、教育和使用工作。
(九)指導宗教團體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各自特點開展工作;指導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的登記、年檢和宗教教職人員的認定備案工作;支持和指導宗教界創辦以自養為目的的宗教自養企事業,促進宗教自養。
(十)組織協調民族宗教工作領域有關對外交流與合作;協助開展少數民族對外宣傳和辦理居住境外的少數民族同胞有關回永州探親、旅遊、定居等事宜。
(十一)指導縣、區民族宗教事務部門的工作;協助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處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發事件和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十二)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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