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規範化管理辦法

永州市放心食用油、米粉規範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用油、米粉市場監管,保障全市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國家質檢總局2009年第123號令)和《國家食品安全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一)食用油的生產加工,預包裝、散裝食用油的銷售,餐飲服務中使用的食用油。
(二)米粉的生產加工,米粉的銷售,米粉餐飲店的經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用油指預包裝食用油及散裝食用油,米粉指符合湖南省地方標準《米粉》(DB43/156-20071)的濕、乾米粉。
第四條 食用油或米粉生產、銷售、餐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條 市、縣兩級食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保障食用油、米粉安全和方便民眾生活的原則開展監管工作,並將監管所需專項經費納入預算。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對食用油、米粉生產經營中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第二章 食用油、米粉的生產加工
第七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設定相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人員,負責質量管理體系的建立、實施和保持工作。
第八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以下均包含小作坊)至少配備1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並加強對其培訓考核,經考核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崗位培訓。
第十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從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一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對採購的原輔材料、包裝材料以及外協加工品進行檢驗或驗證,如實記錄其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第十二條 食用油、米粉產品標籤標識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及《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通則》(GB28050-2011)等國家標準及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生產過程質量管理制度,根據食品質量安全要求確定生產過程中的關鍵控制點,制定作業指導書,明確生產操作人員崗位職責,並按要求實施。生產操作人員資格應符合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在生產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原輔材料及回收食品違法生產加工,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五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貯存運輸交付管理制度,有效防止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在貯存運輸交付過程中發生食品污染、損壞或變質的情況。有冷藏、冷凍貯存運輸要求的,申請人必須滿足冷藏、冷凍貯存運輸要求。
第十六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應當具有獨立行使權力的質量檢驗機構或專(兼)職質量檢驗人員,並具有相應檢驗資格和能力,產品經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同時對產品進行留樣。無檢驗能力的,應當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第十七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清洗消毒制度,生產場所和工具設備應當保持清潔衛生;生產車間應有通風、防蠅、防鼠、防蟲、防塵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設施;
庫房記憶體放的物品應保存良好,一般應離地、離牆存放,並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出入庫,不得堆放雜物,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廢棄物等應當合理處置。
第十八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召回已經上市銷售的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召回和通知情況。
第十九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實完整的記錄進銷貨台帳,保證食品可追溯。
第二十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
第二十一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銷貨台賬記錄,如實記錄銷售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廠區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廠區應當清潔、平整、無積水;廠區的道路套用水泥、瀝青或磚石等硬質材料鋪成;生活區、生產區應當相互隔離;生產區內不得飼養家禽、家畜;坑式廁所應距生產區25米以外。
第二十三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廠區內垃圾應密閉式存放,並遠離生產區,排污溝渠也應為密閉式,廠區內不得散發出異味, 不得有各種雜物堆放。
第二十四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生產車間的高度應符合有關要求;車間地面套用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牆壁一般應當使用淺色無毒材料覆塗;天花板應無灰塵;位於洗手、更衣設施外的廁所應為水沖式;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空氣潔淨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
第二十五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生產工藝布局應當合理,各工序應減少迂迴往返,避免交叉污染。生產車間內光線充足,照明度應滿足生產加工要求。工作檯、敞開式生產線及裸露食品與原料上方的照明設備應有防護裝置。
第二十六條 食用油、米粉生產企業應具備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以及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產品配方、工藝流程、作業指導書等檔案資料。產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規範、合理。
第三章食用油、米粉的銷售
第二十七條 建立健全食用油、米粉銷售經營主體電子台賬,詳細登記銷售經營主體名稱、負責人、經營地址、聯繫電話、經營的食用油、米粉的具體品種、監管人員姓名、聯繫電話等。
第二十八條 從事食用油、米粉銷售的經營者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持有有效的《食品流通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 食品經營者不得從無合法主體資格的供貨者採購食用油和米粉。
第三十條 食品經營者採購食用油、米粉,供貨者是食品銷售主體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等其他合格證明;供貨者是生產企業的,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產品檢驗報告等其他合格證明。索取的資料應單獨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
第三十一條 食品經營主體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製度,如實記錄食用油、米粉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鼓勵有條件的經營主體採用電子方式索證索票。
第三十二條 從事食用油、米粉批發業務的經營主體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製度,如實記錄批發食用油、米粉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
第三十三條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食用油、米粉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證明檔案,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但各網點應當複印相關資料或通過電子平台聯網查詢。
第三十四條 食品經營主體應嚴格執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無包裝無標識的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永政函〔2015〕83號),禁止購進、儲存、銷售無包裝、無標識、無檢驗報告、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質量不合格、感官性狀異常、過期變質的食用油和米粉。
第三十五條 銷售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的預包裝食用油、米粉的標識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四)保質期;(五)產品標準代號;(六)貯存條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八)生產許可證編號;(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銷售取得合法資格的食品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用油、米粉,其包裝容器、包裝上應當如實標明有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生產者名稱、聯繫方式等內容並在顯著位置如實標明生產日期、保質期。
第三十六條 銷售傳統散裝的茶油、菜油、香油、豬油等應當在包裝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用油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包裝、容器應當無毒、無害、清潔,保證食品安全。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不得將預包裝食用油拆零售賣,不得將預包裝米粉拆除包裝售賣。
第三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加強對食用油、米粉的管理,定期清理過期、變質等食用油、米粉,作無害化處理並做好記錄。
第四章食用油、米粉餐飲環節
第三十九條 經營使用食用油、米粉的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或持有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第四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必須從有合法主體資格的供貨商採購食用油和米粉。
第四十一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主體應當建立食品進貨查驗台賬登記制度,如實記錄食用油、米粉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票據。台賬和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產品保質期滿後六個月。
第四十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主體應當嚴格執行《永州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生產銷售使用無包裝無標識的食用油和米粉的通告》(永政函〔2015〕83號),禁止購進、儲存、經營使用無包裝、無標識、無檢驗報告、標識不符合法定要求、質量不合格、感官性狀異常、過期變質的食用油和米粉。
第四十三條 經營使用食品油、米粉的餐飲服務食品經營者應當與米粉供應商或生產企業簽訂正式供貨協定。
第四十四條 餐飲服務食品經營主體經營使用食用油、米粉必須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進行操作。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區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對食用油、米粉進行監管,要落實監管責任到人,並建立好本底台賬和日常巡查台賬。
第四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違反本辦法的食用油、米粉經營者依據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拒不改正者,吊銷其食品經營許可證;對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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