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

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保證供電工程質量,滿足居民用電需求,維護居民合法用電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國標《城市電力規劃規範》(GB/T50293-2014)、國標《城市中低壓配電網改造技術導則》(DL/T 599-2005)等法律法規及規程規範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中心城區規劃區範圍內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新建住宅,包括住宅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房、公共租賃房、廉租房、棚戶區改造、城鄉居民征地拆遷集中安置住房及用電容量達到安裝變壓器規定的合夥建房和居民自建房),以及住宅區內配套的公共設施用房和經營性用房,不包括農村自建房。
本辦法所稱供電設施指從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小區住戶"一戶一表"電錶箱止(不含表後線),上級公共電源網接入點至小區公建項目及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配電間低壓屏止(不含低壓出線電纜及以下)的所有供電設施(不含設備用房的配套土建和施工所需道路以及基建臨時施工電源建設)。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成立永州市城市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統籌、協調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工作,指導有關職能部門制定本辦法的實施細則,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
第四條 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計、統一組織建設、統一運行維護和統一到戶管理(即供電、抄表、收費、服務四到戶)的原則,開展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和維護管理相關工作。
市經信主管部門負責供電設施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監督管理,依法對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和驗收送電進行監管。
市住建主管部門應根據國家和行業標準,結合我市實際,適時對《永州市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進行修編並發布,該導則應包含適用範圍、技術標準、中間檢查和驗收等內容。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報批時,應同步對供電設施建設規劃設計進行審查。
國網永州供電公司負責供電方案制定、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驗收、送電等工作,參與工程設計施工資質審查。
市房產、國土、工商、質監、審計、價格、城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協調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供電公司確定的供電方案,依法組織對供電設施建設項目實行公開招投標。
工程竣工驗收應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及《永州市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的規定開展,由市經信主管部門牽頭,住建、房產、質監等主管部門和供電公司參加,並邀請開發單位、已進駐的前期物業公司共同參與。驗收合格後出具合格通知書,並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辦理供電設施資產無償移交事宜。
第六條 新建住宅開發單位應負責外線建設破路等相關事宜,按需求建設並無償提供配套的供配電設施用房和通道(包括電纜溝、排管、棧橋、豎井或架空線路走廊等)。
第七條 新建住宅供電設施投入使用且資產移交後,供電公司應承擔所接收供電設施的用電安全、維修、改造及日常運行管理工作。
住宅小區業主及物業公司應配合供電公司對供電設施進行維修、養護。對於配套的公共設施及經營性用房、辦公用房的專用供配電設施,供電公司不接收產權但應給予必要的技術指導,由產權所有者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八條 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中心城區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範圍與技術標準測算審核工程成本,確定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取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市價格主管部門應根據工程費用變動情況,依法依規適時對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取標準進行調整。
開發單位對新建住宅供電設施配置要求高於《永州市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的,由開發單位提出書面報告,供電公司根據報告制定供電方案,高出標準部分的設施建設按工程定額進行結算,費用由開發單位另行承擔。
第九條 新建住宅開發單位應當按照規定所核定的建築面積和費用標準,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的管理專戶支付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並對供電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配合。供電公司不得再向開發單位收取除臨時接電費、高可靠性接電費以外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實行專戶存儲,按照專款專用、審計監督的原則進行管理。全部用於住宅小區供電設施的工程設計、材料採購、工程施工、線纜敷設、安裝調試、電錶安裝、後期維修、更新改造、搶修服務等。
第十一條 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於每年一季度末,將上年度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支情況向永州市城市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領導小組報告。市經信主管部門應會同價格、審計等主管部門對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收繳、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價格管理等有關規定的,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二條 在新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維護管理過程中,相關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由相關職能部門查處;涉嫌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正式實施前,開發單位按專變模式提交資料、供電公司已受理但未送電的在建住宅供電設施建設項目,由開發單位按《永州市城市居住區供配電設施建設技術導則》標準完善相關建設,經驗收合格後給予送電,實行公變模式管理;供電公司未受理的在建住宅,開發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支付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統一按公變模式進行供電設施建設。
專變模式管理的原有住宅小區,由小區業主大會決定後,向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改造,並推行供電、抄表、收費、服務"四到戶"管理,按本辦法相關規定執行,其改造費用由業主或開發商自行籌措,政府從統籌的供電設施建設維護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四條 本市所屬各縣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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