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修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同意,請認真貫徹執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縣建設,引導和激勵全縣各行各業加強質量管理,追求卓越績效,促進提質增效升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的指導意見》《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開展質量提升行動建設質量強省的實施意見》(贛發〔2018〕1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永修縣縣長質量獎(以下簡稱質量獎)是永修縣人民政府設立的本縣最高質量獎項。
質量獎授獎對象是: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從事產品生產、工程建設、服務提供、環境保護的企業或者組織。
第三條 質量獎由企業(組織)自願申報。鼓勵先進制造業、戰略性新興產業、信息經濟、現代農業和服務業、節能環保產業等重點行業的龍頭骨幹企業、成長性強的中小型企業、在品牌建設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效的企業(組織)。
第四條 質量獎每兩年評定1次,獲獎企業(組織)每次不超過5家。
企業(組織)質量獎有效期為3年,期滿後經複評通過繼續有效,複評不受名額限制,但不再享受獎金。複評不通過或者未參加複評,企業(組織)需重新申報,且不再享受獎金。
第五條 質量獎組織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成立質量獎評定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由縣政府分管領導、質量強縣工作領導小組相關成員組成,可邀請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質量專家參加。評審會主任由縣政府分管領導兼任。
評審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縣市場監管局,評審辦主任由縣市場監管局局長兼任。
第七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監督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研究、決定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永修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評審結果,確定提請縣政府批准的擬授獎企業(組織)。
第八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質量獎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評審員管理制度等規範性檔案;
(二)制訂年度工作計畫,負責做好申報、評審組織、協調、指導工作;
(三)建立評審員和專家庫,負責評審員的招聘、培訓、使用和監督管理;
(四)向評審會報告評審結果,提請審查候選的企業(組織)授獎名單;
(五)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質量管理經驗,監督獲獎企業(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範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識;
(六)承辦評審會的日常事務。
第九條 評審辦可根據評審工作需要組建評審組。依據評審標準進行的評審工作,由評審組負責。評審組由3名以上(含3名)評審員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條 評審員應具備較高的法律、政策和專業水平,有豐富的質量管理工作經驗,公道正派。評審辦按一定程式考核聘用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合法經營3年以上(含3年);
(二)生產經營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成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縣內同行業或同類型企業前茅,技術、服務和質量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四)積極開展質量創新、標準創新和品牌創新,特別是在技術創新、管理創新、製造方式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創新成果在國內外有較大影響;
(五)近3年在各級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質量、環境污染、公共衛生等事故和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無因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夥伴、社會組織或公眾對其重大有效投訴。無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六)履行社會責任,在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社會聲譽。
第四章 申報、評審程式
第十二條 發布通知通告。由評審辦發布申報通知。通過政府公文交換系統或媒體公開發布。
第十三條 申報推薦。凡符合質量獎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在自願的基礎上,按照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並填寫《永修縣縣長質量獎申報表》,提供相關證實性材料,按《永修縣縣長質量獎申報基本條件符合性審核意見表》內容,徵求縣級相關職能部門意見,並簽署推薦意見。
第十四條 申報受理。評審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質量獎企業(組織)申請,並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第十五條 評審程式:
(一)資格審查:評審辦組織有關部門和人員對企業(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完整性核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
(二)材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符合申報材料要求的,進入現場評審;不符合申報材料要求的,由評審辦反饋申報企業(組織);
(三)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對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按評審標準進行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受評對象確認;
(四)審查表決:評審辦根據材料評審報告、現場評審報告等各項評價結果,計算總得分,按得分高低提出候選企業(組織)名單,並將候選企業(組織)相關材料提交評審會審查。評審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初選企業(組織)授獎名單;
(五)社會公示:經審查表決產生的初選授獎企業(組織)在相關媒體上公示7天。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六)審定批准:經初選公示後的擬授獎企業(組織)名單,提請縣政府審定批准。
第五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十六條 獲獎企業(組織)由縣政府發布表彰通報,向獲質量獎的企業(組織)頒發獎牌、證書和6萬元獎金。
第十七條 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縣財政據實撥付,專款專用。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縣監察部門對質量獎評審進行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第十九條 申報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應當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由評審辦報評審會提請縣政府批准,取消其榮譽,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二十條 獲得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可在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但需註明獲獎年份,且不得用於產品宣傳。
第二十一條 獲得質量獎的企業(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停止宣傳獲獎榮譽,停止使用質量獎標識,並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
(一)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生產、環境污染或公共衛生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認定);
(二)產品、工程、服務、環境質量發生重大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因經營管理不善,出現嚴重經營性虧損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違規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 參與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組織)的相關秘密,嚴格遵守評審規程。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評審辦應依據本辦法制訂實施細則等工作規範。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永修縣縣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永府辦發〔2012〕10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