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水電站勘測設計技術標準是指對於水電站
勘測設計工作中各設計階段的工作程式、內容和深度,建築物和設備的安全、設計原則等以條文形式作出的統一規定。制定勘測設計技術標準的目的是為了指導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工作的正常進行,以獲得最佳秩序和社會經濟效益。制定技術標準時要以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規劃、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等方面的實踐經驗和科學技術成果為基礎,並經有關方面協調同意,以期達到技術上先進、經濟上合理。技術標準需經公認的機構批准,以特定的形式發布。
主要國家的技術標準
迄今為止,尚無國際通用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世界各國在這方面的做法也各有不同。迄今美國尚無全國通用的技術標準,而只有各部門和地方(州)制訂的技術標準,其中著名的有美國墾務局的一系列標準和規範,如“混凝土重力壩設計準則”(1976年)和“混凝土拱壩設計準則”(1976年)等,在國際上廣泛流傳,影響很大。美國陸軍工程師團則以“手冊”形式出現,以部隊命令批准執行,實際上已屬於技術標準範疇。蘇聯則有國家標準和部標準等,如“建築法規”中的有關篇章就是經蘇聯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批准的全蘇技術標準;蘇聯動力和電氣化部及莫斯科水工建築物設計總院等也相應地頒發有關技術標準,日本的全國性技術標準由政府有關機構(省)和權威性學術團體頒發,如日本大壩委員會曾於1978年頒發了經過修訂的“大壩設計標準”。法國則役有制訂過水利水電工程勘測設計技術標準。
中國的技術標準
1949年以前,中國的水利水電建設十分落後,沒有制訂過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隨著水利水電建設事業的發展,有關技術標準也逐步增多起來。20世紀50年代,在水利水電勘測設計工作中,主要是套用或借鑑蘇聯等國的技術標準;與此同時,當時的燃料工業部(後來為電力工業部)和水利部先後頒發了《測量規範試行草案》、《水文資料整編辦法》、《鑽探技術保全試行規程》和《大中型水力發電站初步設計和技術設計編制規程》等專業技術標準。自1960年至1966年,水利電力部水利水電建設總局先後舉辦了一批勘測設計規範的研究班,提出了一批研究班定稿的規範,除《水工隧洞設計規範》經水利電力部正式批准試行外,其餘十多本規範(研究班定稿)雖未經審批頒發,但在勘測設計工作中己被廣泛使用,實際上已部分地起到了技術標準的作用。1972年水利電力部根據原國家建委的要求,由水利電力部科學研究所設計管理室代部組織技術標準的制訂和審查工作。1978~1979年,SD112-78《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準(山區、丘陵區)》、SDJ14-78《水利水電工程地質勘察規範》、SDJ21-78《混凝土重力壩設計規範》和SDJ10-78《水工建築物抗震設計規範》等十餘本重要的勘測設計規範經水電部審批後,第一次在全國頒發試行。1984年,GBJ71-84《小型水力發電站設計規範》經國家建委審批頒發,這是中國第一本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方面的國家標準。1979年以後,標準化工作發展很快。據1990年底統計,已頒發的部標準中,計有規程規範50多本,定額10多本,已初步形成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的骨架。
技術標準體系
為了加強水利水電勘測設計行業管理,健全和完善技術立法工作,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於1988年制定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體系》(以下簡稱《技術標準體系》),並於同年9月經能源部和水利部批覆同意。在《技術標準體系》中,共列出了127本技術標準。這些標準主要適用於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對於小型水利水電工程,在《技術標準體系》中只列出了主要的技術標準。在上述標準中,按專業劃分,計有:行業通用標準14本;規劃17本;勘測15本;水工24本;機電31本;施工14本;定額12本。《技術標準體系》較全面地覆蓋了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的各主要專業,今後將根據技術的發展、工程建設實踐經驗的積累和勘測設計工作的需要,及時進行修訂。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擬於1995年基本完成上述技術標準的制訂和修訂工作。
技術標準的分類
國際上對技術標準尚無統一的分類辦法。這裡只介紹中國現行的分類辦法。 技術標準根據其適用範圍一般可分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部標準)、地方(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和企業標準。國家標準是指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由國家授權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現為建設部)組織制定、審批和發布。行業標準是對沒有國家標準而又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的標準,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電力工業部和水利部)組織制定、審批和發布,並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建設部)備案,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則分別由地方和企業制定,並分別在該地區和企業內適用。迄今在水利水電勘測設計技術標準方面,還沒有地方標準和企業標準。
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按其執行的嚴格程度可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地方標準在本地區內是強制性標準。國家鼓勵企業自願採用推薦性標準。
編寫標準的基本要求
(1)協調性要求。表現在兩個方面:編寫標準首先要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其次在標準體系內部要協調,即下級標準要服從上級標準,不得與上級標準相牴觸,同級標準之間也要協調一致。
(2)準確性、簡明性要求。準確性要求指的是標準編寫時要邏輯性強、語氣肯定,防止產生歧義,措詞要準確、統一。簡明性指的是標準中所用的語言要簡單、明了、通俗易懂;編寫時要突出主題。
(3)正確性要求。標準中所作的規定只能是經過嚴格的科學驗證、精確的數學計算、並以現代科學技術的綜合成果和先進經驗為基礎而取得的。標準中的規定必須正確可靠,只有這樣,才能保證標準在技術上是先進的,經濟上是合理的。
(4)統一性要求。同一標準中所用的術語、符號、代號前後要統一;各標準之間也要統一。
(5)規範性要求。指的是標準的編排格式和細則,包括標準的構成、內容編排、層次劃分及其編號等均要做到規範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