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該通則的制定是為了確保水閘工程完整安全,合理利用水土資源,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在管好用好工程的同時,開展綜合經營,積累資料,總結經驗,不斷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閘工程管理通則
  • 文號:[80]水管字第97號
  • 頒布日期:1990-10-30
  • 執行日期:1990-10-3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第三章 檢查觀測,第四章 養護修理,第五章 控制運用,第六章 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第七章 經營管理,第八章 安全保衛,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對水閘(包括涵閘、船閘)工程進行科學管理,正確運用,以確保工程完整、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更好地促進工農業生產和國民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通則。
第1.0.2條 本通則適用於大中型水閘工程,小型水閘工程可參照本通則進行管理工作。
第1.0.3條 水閘工程竣工驗收前,由管理籌備機構會同設計、施工單位,根據本通則和水閘設計有關規定,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水閘工程管理辦法和有關規定。
現有大、中型水閘管理單位,均應根據本通則,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或修訂所管水閘工程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運用情況,每隔一定時期,對管理辦法進行檢查修訂,審批程式同上。
第1.0.4條 水閘工程管理辦法,應按照本通則規定的內容,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制訂外,還應包括工程概要、設計指標、管理體制、人員編制、分工職責、管理範圍等內容。
本通則中未作規定或只有簡單要求的,如機電設備的運行和維修、水文、船閘、過木等,應參照各有關規定或另訂具體辦法。
第1.0.5條 本通則由水利部批准頒發,修改時同。

第二章 管理單位的任務和職責

第2.0.1條 水閘管理單位的任務是:確保工程完整、安全,合理利用水利資源,充分發揮工程效益。在管好工程的前提下,開展綜合經營。積累資料,總結經驗,不斷提高管理工作水平。其主要工作內容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指示。
二、對工程進行檢查觀測,及時分析研究,隨時掌握工程狀態。
三、進行養護修理,消除工程缺陷,維護工程完整,確保工程安全。
四、做好工程控制運用。
五、掌握雨情、水情,做好防洪、防凌工作。
六、做好工程安全保衛工作。
七、因地制宜地利用水土資源,開展綜合經營。
八、監測水質。
九、結合業務,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
十、收水費、電費等。
十一、加強職工政治思想工作和技術培訓,關心職工生活。
十二、制訂或修訂本工程的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並貫徹執行。
十三、其他應進行的工作。
第2.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建立健全以下管理工作制度:
一、計畫管理制度。
二、技術管理制度。
三、經營管理制度。
四、水質監測制度。
五、安全生產和安全保衛制度。
六、請示報告和工作總結制度。
七、財務、器材管理制度。
八、事故處理報告制度。
九、考核和獎懲制度。
第2.0.3條 水閘工程均應根據工程安全需要,明確劃定工程管理範圍,並樹立標誌。
現有水閘工程,凡未劃定管理範圍的,管理單位應予補辦手續,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通過地方政府批准,明確劃定。
第2.0.4條 水閘管理單位要建立責任制。重要的大型水閘要配備主任工程師或工程師,一般大型和中型水閘要配備工程師或技術員。技術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從技術上保障工程安全,提出合理利用水利資源和控制運用的方案,提出工程技術管理細則和技術管理計畫等,並在上級批准後,負責組織實施。研究解決、審查有關本工程的技術問題。
第2.0.5條 水閘控制運用,必須按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的檔案或計畫執行。只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不得接受其他任何部門或個人的指令。必須變更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2.0.6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組織全體職工學習政治、管理業務、科學文化,有計畫地培訓職工,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政治、文化和科學技術水平。水閘管理人員,特別是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該熟悉本工程各部位的結構、工程規劃、設計意圖、施工情況和工程存在的問題,並掌握控制運用、檢查觀測和養護修理等各項業務。
第2.0.7條 每年汛前,水閘管理單位應在上級防汛指揮部門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汛組織,備好防汛物資,做好防汛搶險的準備。位於冰凍地區的水閘工程,應制訂冬季管理工作制度,做好防凌、防凍工作。
第2.0.8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經常與原設計、施工和有關科研部門聯繫,根據管理運用中的經驗和發現的問題,共同總結工程在設計、施工方面的經驗教訓,以改進工作,並為科學管理提供依據。
第2.0.9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掌握水質污染動態,了解水質污染情況,發現水質污染及時向上級和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第三章 檢查觀測

第3.0.1條 水閘工程檢查觀測的任務是:
一、監視水情和水流狀態、工程狀態變化和工作情況,掌握水情、工程變化規律,為管理運用提供科學依據。
二、及時發現異常跡象,分析原因,採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保證工程安全。
三、通過原形觀測,對建築物設計理論、計算方法和設計指標進行驗證。
四、根據水質變化動態,做出水質惡化預報。
第3.0.2條 水閘工程檢查工作,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鑑定。
一、經常檢查:水閘管理單位應對建築物各部位、閘門和啟閉機械、動力設備、通訊設施、管理範圍內的堤防和水流形態,進行經常檢查觀測,應指定專人按有關規定或細則驚醒。
二、定期檢查:每年汛前、汛後、用水期前後,冰凍嚴重地區在冰凍期,應對水閘工程及各項設施進行定期檢查。定期檢查由管理單位負責組織領導,對水閘工程各部位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請上級主管部門派人參加。汛前應著重檢查歲修工程完成情況,渡汛存在問題,防汛組織和防汛物料以及通訊、照明設備等,及時作好防汛準備工作。汛後應著重檢查工程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擬定歲修計畫。冰凍期應著重檢查防凍措施的落實和冰凌壓力對建築物的影響等。
三、特別檢查:當發生特大洪水、暴雨、強烈地震和重大工程事故時,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力量進行全面檢查。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會同檢查,著重檢查工程有無損壞等。
四、安全鑑定:水閘工程必須每隔一定時期對工程進行一次安全鑑定。水閘建成後,在運用頭三至五年進行一次安全鑑定,以後每隔六至十年進行一次。安全鑑定按管理體制,由主管部門組織,管理、設計、施工、科研等單位及有關專業人員共同參加。
各種檢查、鑑定都必須認真進行,詳細記載,存入技術檔案。定期檢查、特別檢查和安全鑑定均應作出檢查、鑑定分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大型水閘的安全鑑定報告應報流域機構和水利部。
第3.0.3條 對工程的重要部位,薄弱部位和易發生問題的部位,要特別注意檢查觀察。根據建築物不同類別,主要檢查內容有:
一、土工建築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堤身有無雨淋溝、塌陷、滑坡、裂縫、滲漏。排水系統、導滲和減壓設施有無堵塞、損壞和失效。堤防與閘端接頭有無滲漏、管涌跡象等。
二、圬工建築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護坡塊石有無鬆動、塌陷、隆起和人為破壞,漿砌石結構有無裂縫、傾斜和滑動等現象。
三、混凝土和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的檢查觀察,應注意有無裂縫、滲漏、剝落、沖刷、磨損和氣蝕。伸縮縫止水有無損壞、填充物有無流失等現象。
四、閘門和啟閉機的檢查觀察,應注意結構有無變形、裂紋、鏽蝕、焊縫開裂、鉚釘或螺栓鬆動,閘門止水設備是否完整,啟閉機運轉是否靈活,鋼絲繩有無斷絲,轉動部分潤滑油是否充足,機電及安全保護設施是否完好。鋼絲網水泥與鋼筋混凝土閘門,應注意有無漏網、露筋、裂縫、脫殼、面板漏水和其他損壞等。浮體閘和翻板閘等還應注意支鉸有無磨損,錨固體有無鏽蝕和鬆動等現象。
五、水流流態的觀察,應注意進口段是否平順,閘後水流形態是否正常,以及上下游沖刷淤積情況。
六、檢查水閘附屬設施如動力、照明、交通、通訊、安全防護和觀測設備等是否完好。
第3.0.4條 水閘工程觀測的基本要求是:
一、水閘工程應進行全面的觀測,相互關聯的項目應配合進行。觀測工作應保持系統性與連續性,按照規定的項目、測次和時間進行。
二、掌握特徵測值和有代表性的測值,研究工程運轉情況是否正常,了解工程重要部位和薄弱部位的變化情況。
三、觀測成果要真實、準確,精度要符合規定。
四、對觀測成果應及時進行整理分析,並定期作好觀測資料的整編工作。
第3.0.5條 大型水閘和位置重要的中型水閘必須觀測的項目有:
上、下游水位,過閘流量;沉陷、伸縮縫、揚壓力、水流形態、上下遊河床變形。
結合水閘的具體情況和需要,必要時,增測以下有關項目:位移、裂縫、冰凌、繞滲震動、波浪、閘附近的地下水脈動壓力等。
第3.0.6條 水閘管理單位的負責人,應經常組織觀測人員匯報觀測工作及其成果,了解建築物工作狀態變化。技術負責人要審查觀測成果研究建築物工作狀態是否正常,分析研究觀測資料的變化規律,必要時,應提出單項觀測資料分析報告。
第3.0.7條 建築物的觀測測次間隔,應根據規範規定和水閘運用情況決定,要求觀測到運用過程各測點變形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施工階段、第一次擋水、運用初期和尚未掌握建築物變化規律的情況下,如發現不正常現象或地震等,應增加測次特點,必要時增加觀測項目。
第3.0.8條 每次觀測結束後,應及時對觀測成果進行整理分析。對相互聯繫的觀測項目成果,以及其他相關因素,要統一進行分析。年終應對觀測資料進行整編。

第四章 養護修理

第4.0.1條 為維護水閘工程安全完整,水閘管理單位應對土、石、混凝土建築物,閘門啟閉機械、機電動力設備、通訊、照明、集控裝置及其他附屬設施等,必須進行經常養護和定期檢修,保持設備良好,運轉正常。
養護修理應本著“經常養護,隨時維修,養重於修,修重於搶”的原則進行。
第4.0.2條 養護修理一般分為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歲修、大修和搶修。
一、經常性的養護維修:根據經常檢查發現的缺陷和問題,進行日常的保養維護和局部修補,保持工程設施完整清潔。
二、歲修:根據汛後檢查所發現的工程缺陷或問題,對工程設施進行必要的整修和局部改善。水閘管理單位應每年編制歲修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
三、大修:當工程發生較大損壞,修復工作量大,技術較複雜時,水閘管理單位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研究制訂專門的修復計畫,報批後進行。
第4.0.3條 歲修、大修工程均應建立崗位責任制、定額管理和質量檢驗等制度。歲修、大修的經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
歲修和大修工程,均應進行總結驗收,並將總結驗收檔案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4.0.4條 無論是經常性維修、還是歲修、大修,均應以保持和恢復工程原設計標準或局部改善原有結構為原則,如需變更設計標準,應作出擴建、改建設計,列入基建計畫,按基建程式報批後進行。
第4.0.5條 土工建築物的養護修理。
一、當發現土工建築物表面有淋溝、浪窩、塌陷時,應立即進行修補。
二、當土工建築物發生裂縫、滑坡,應即分析原因,根據情況分別採用開挖回填或灌漿方法處理。滑坡裂縫不宜採用灌漿方法處理。
三、土木建築物遭受水流沖刷危及安全時,應立即搶護。
四、堤防、攔河壩等應定期進行錐探檢查有無隱患,發現蟻穴獸洞、裂縫等,應採用灌漿或開挖回填等方法處理。
第4.0.6條 工建築物養護修理:
一、漿砌石結構表面應平整,護坡如有塌陷、隆起,應重新翻砌。無墊層或墊層失效的均應補設和整修。遇有勾縫脫落或開裂,應洗靜後重新勾縫。漿砌石岸牆、擋土牆發生傾覆或華東跡象時,可採取降低牆後填土高度或增加拉撐等辦法處理。
二、乾砌石護坡、護底應嵌結牢固,表面平整,如有塌陷、隆起、錯動等,應予更換灌水泥砂漿。
第4.0.7條 混凝土及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表面應保持清潔完好,苔蘚、蚧貝等附著生物應定期清除。
混凝土表面脫殼、剝落和機械損壞時,可根據缺陷情況採用水泥砂漿、環氧砂漿、混凝土、噴漿等修補措施。
對混凝土裂縫,應分析原因及其對建築物的影響,擬定修補措施。對於不影響結構強度的裂縫,可採用灌水泥漿、表面塗環氧砂漿方法處理。影響結構強度的應力裂縫和貫通裂縫,應採用鑿開錨筋回填混凝土、鑽孔錨筋灌漿等方法補強。髮絲裂縫無變化的,一般可不予處理。
水閘上游,特別是底板、閘門槽和消力池內的砂石,應定期清理打撈,防止表面磨損。
伸縮縫填料如有流失,應及時填充。止水片損壞時,應鑿槽補設或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修復。
第4.0.8條 閘門、啟閉機械、機電設備、通訊設施和線路等,應定期檢修,經常清理,保持清潔。操作及運行範圍內不得堆放他物。
金屬閘門的鋼木結構,應定期油漆,防鏽防腐。閘門滾輪、吊耳、弧門支鉸等活動部位應定期清洗,經常加油潤滑。閘門門葉如發生變形、桿件彎曲或斷裂、焊縫開裂、鉚釘或螺栓鬆動,都應立即恢復或補強。部件和止水設備損壞時,應及時修理更換。
鋼絲網水泥閘門,應經常清理表面泥垢及苔蘚等水生物。如有博愛戶層剝落、脫殼、露筋、露網等,套用高標號水泥砂漿或環氧砂補修。
橡膠壩袋應定期防老化劑,打撈漂浮物,防止刺傷壩袋。壩袋如有損壞、脫膠等,應及時修補。壩袋錨固裝置,壓板、螺栓、螺帽等如有鬆動、脫落,必須立即旋緊補齊。
啟閉機制動器應靈活、準確、可靠。傳動部分、鋼絲繩、螺桿等構件,防止鬆動、變形、斷絲,並經常塗油潤滑防鏽。
電源、電氣線路、機電設備、動力設施、各類儀表和集控裝置等,均應經常保養,定期檢查維修,使其運用靈活,準確有效,安全可靠。
第4.0.9條 檢修閘門及其附屬起吊、運輸設備,應妥善保護。備用電源、照明、通訊設施,應經常處於良好狀態。避雷設施每年雨季前應全面檢修。導航標誌、導航設施、過閘訊號裝置等,應保持完好。
第4.0.10條 位於冰凍地區的水閘工程,每年冰凍前,應準備好冬季管理所需物料、設備和工具。清除建築物上的積水。檢查並填充伸縮縫內的填充料。為防止水閘承受過量壓力,應在建築物周邊開鑿不凍槽,使冰層與建築物隔開。為防止閘門、門槽和門軸凍結,應採用保暖措施,使其維持不凍,或在啟閉前先行解凍。

第五章 控制運用

第5.0.1條 所有水閘工程均應明確規定下列指標,作為控制運用的依據: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過閘流量,相應單寬流量。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應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遊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五、興利水位及興利引水流量。
六、允許雙向運用的水閘,應有相應的上述指標。
第5.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運用指標,結合工程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的合理要求,參照歷史水文規律和工程運用經驗以及當年水情預報等,制定年度控制運用計畫,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如實際運用過程中,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水情和工程情況,在年度運用計畫範圍內制定具體運用計畫進行操作運用。如確實需要改變年度控制運用計畫時,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如因特殊要求,需要在超過規定的上、下限指標運用時,必須經過驗算和鑑定,必要時應採取加固措施,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
第5.0.3條 水閘工程控制運用,一般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對於負擔湖泊窪地調蓄任務的水閘,尚應按照水庫控制運用有關規定)。
一、必須在保證工程安全的條件下,合理地利用水資源,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當興利與防洪矛盾時,興利應服從防洪。
二、按照有關規定和協定以及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合理分配水量,定額配水,經濟用水。在分配水量時,一般應照顧下游和原有用水戶。
三、水閘工程的運用,必須以上、下游工程相配合,並與河道堤防的防洪能力或上、下游排水、蓄水能力相適應。水閘管理單位應與河道上、下游的工程管理單位密切聯繫,互相配合,防止認為災害。
第5.0.4條 在保證工程安全,不影響工程效益的前提下,尚應儘量滿足以下要求:
一、有淤積問題的水閘,應研究採取妥善的運用方式防淤、沖淤、排砂。
二、在通航河道上的水閘,應儘量保持上、下遊河道水位相對穩定和最小通航水深。
三、位於魚類回遊河道上的水閘,應儘可能設法通過控制運用使魚類回遊。
四、水質污染水域,儘可能通過合理運用防止或減少污染。
五、照顧小水電要求。
第5.0.5條 單向運用的水閘,需要雙向運用時,必須經過驗算鑑定,提出相應的運用指標和辦法,並報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5.0.6條 水閘工程的控制運用,應按照運用計畫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進行,不得接受其他熱和單位和個人的指令。水閘管理單位對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應詳加記錄、覆核並妥為保存。
第5.0.7條 啟閉閘門應由專職人員進行操作,固定崗位,明確責任。
閘門啟閉前,要對啟閉機械、閘門位置、電源、動力設備、儀表、上下游水位、流態、有無船隻或漂浮物、行水障礙物等情況詳加檢查。
閘門啟閉後,要對閘門啟閉時間、次序、開度、流態、上下游水位變化以及建築物和啟閉設備等情況,詳加記載,妥為保管。
第5.0.8條 閘門啟閉,要有兩種啟閉措施,有條件的要做到電動、手搖兩用。電動啟閉閘門應有備用電源。有自動裝置的必須做到巡檢和手選。
第5.0.9條 水閘工程在放水、停水、加大或減少流量以及泄水凌前,均應事先通知上下游有關部門作好準備,避免事故。
第5.0.10條 閘門操作運用的基本要求是:
一、過閘流量必須與下游水位相適應,使水躍發生在消力池內。
二、過閘水流要平穩,避免產生集中水流、折衝水流、回流、旋渦等不正常現象。涵洞及涵洞式水閘,應避免洞內長時間處於明、滿流交替狀態。
三、避免河道水位降落過快,以防止對岸坡穩定造成不利影響。
四、當閘門運行接近最大開度或關閉接近閘底時,要減速運行,特別注意及時停車。
五、避免閘門在發生震動的位置運用。
第5.0.11條 冬季為防止冰塊壅塞河道,一般可採用使閘上游水位平穩並儘可能高一些、維持最小流速的辦法,使上游形成冰蓋,冰蓋形成後上游水位儘量不變動。融冰期間,一般應不放水或少放水,避免發生流水現象。

第六章 科學實驗和技術革新

第6.0.1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管理工作需要,積極開展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管理水平。
第6.0.2條 科學研究和技術革新要結合生產和管理需要,有計畫的開展,著重研究以下方面:
一、改進和革新觀測技術、觀測手段和觀測資料整理分析方法,提高觀測精度。
二、改進和革新養護維修技術與設備,研究養護維修的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
三、改進通訊工作,提高通訊質量,完善通訊體系。
四、根據水閘運用需要和可能,研究採取工程自動控制,配備運動裝置。
第6.0.3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積極開展水閘控制運用、閘門防腐沖淤等專題研究。

第七章 經營管理

第7.0.1條 水閘管理單位,在確保工程安全完整,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管好用好工程的前提下,應充分利用水土資源,因地制宜地開展綜合經營,發展生產,增加收入,逐步做到經費自給或自給有餘。
第7.0.2條 水閘管理單位,在經營管理中,應實行經濟核算,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積累經驗,逐步完善經營管理的各項制度。
第7.0.3條 根據國家規定的收費辦法,向用水、用電等單位收費。用水、用電等單位必須向管理單位交付水費、電費。
對違章引水、用水、超計畫用水、嚴重浪費水量以及不照章交費的單位,催交無效,管理單位根據情況有許可權量供水,累進加價收費,直至停止供水。

第八章 安全保衛

第8.0.1條 根據水閘工程的規模及重要程度,應設民兵、經濟民警或公安派出所、特別重要的工程要有部隊守衛。
第8.0.2條 水閘管理單位應根據本工程的特點,制定安全操作規程,並對全體職工經常進行安全保衛和遵守安全規程的教育,組織職工學習安全知識,搞好安全生產。
第8.0.3條 有關人身安全的工程部位,應設定安全保護裝置,對於照明、防或、避雷設備等,要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保持正常狀態。
第8.0.4條 在進行檢查觀測、養護修理和使用機械、動力、電氣等設備時,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

第九章 獎勵與懲罰

第9.0.1條 水閘管理單位要加強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通過考核評比,對完成任務好,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按其貢獻大小給予表揚或物質獎勵。
第9.0.2條 凡是污染水質損害水利工程設施,或工作不負責任,違章運行、違反操作規程,擅離職守,虛報情況、偽造資料、偷盜物料等,使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造成損失的,均應根據其性質、情節、損失大小,分別給以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觸犯法律的應追究法律責任。
水閘管理單位和職工,對一切損害水利工程的行為有權監督、檢舉和控告,並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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