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由交通運輸部辦公廳於2017年9月6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 發布時間:2017年9月6日
- 實施時間:2017年9月6日
通知發布,辦法全文,
通知發布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已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9月6日
2017年9月6日
辦法全文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水路運輸市場信用體系建設,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套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包括從事水路運輸(含輔助業)業務經營人和港口業務經營人。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應依法取得有關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考核的相關人員以及有關專職管理人員,主要包括水路運輸(含輔助業)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海務、機務等管理人員,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作業經營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等。
第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四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歸集和套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
(二)建立和完善部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三)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標準,通過交通運輸部部省數據交換平台與部級平台對接,實現互聯互通;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查詢的統一平台,由部級和省級平台組成。
第二條 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的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套用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單位包括從事水路運輸(含輔助業)業務經營人和港口業務經營人。
本辦法所稱的從業人員是指應依法取得有關水路運輸從業資格證書或者通過考核的相關人員以及有關專職管理人員,主要包括水路運輸(含輔助業)經營人的主要負責人和海務、機務等管理人員,港口危險貨物儲存作業經營人主要安全管理人員和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危險化學品港口經營人的裝卸管理人員等。
第三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是指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在履行職責、提供服務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反映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及從業人員信用狀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和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四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歸集和套用管理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和準確性,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全國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規章制度和相關標準;
(二)建立和完善部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三)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開展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等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和完善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並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布的數據標準,通過交通運輸部部省數據交換平台與部級平台對接,實現互聯互通;
(三)建立本行政區域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檔案,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的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發布等工作。
第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是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歸集、共享、公開和查詢的統一平台,由部級和省級平台組成。
第二章 信用信息歸集
第七條 從業單位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等個人信息;
(二)職稱職業資格狀況、從業資格證書及其註冊信息;
(三)從業經歷信息;
(四)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良好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第九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運輸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受到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通報批評等信息;
(二)在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被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或違反有關承諾的信息;
(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十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從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塗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採取如下方式進行歸集:
(一)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歸集,儘量採用系統對接、數據整體上傳等方式導入至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也可由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登錄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認定的相關水路運輸行業協會分別登錄部級、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
(三)失信行為信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管理職責分別登錄部級、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填報轄區內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產生的信息;
(四)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實時動態更新,原則上應當自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行政處罰信息存在行政複議的,以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促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確保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完整、準確。
(一)名稱、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登記註冊信息;
(二)取得的水路運輸市場經營資質等行政許可信息;
(三)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單位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姓名、身份證件號等個人信息;
(二)職稱職業資格狀況、從業資格證書及其註冊信息;
(三)從業經歷信息;
(四)其他與信用相關反映從業人員基本情況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良好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表彰獎勵;
(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全國性或省級水路運輸行業協會的表彰獎勵;
(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良好行為信息。
第九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失信行為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在運輸經營過程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受到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通報批評等信息;
(二)在水路運輸行政管理過程中,被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認定為提供虛假材料或違反有關承諾的信息;
(三)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相關失信行為信息等。
第十條 從業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由相關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停產停業整頓的;
(三)存在被納入交通運輸安全生產“黑名單”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在申請交通運輸有關行政許可、財政補貼等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謊報瞞報重要事項的;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從業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一)偽造、變造、買賣、轉借、塗改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未取得相應種類的從業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
(三)在參加相關從業資格考核中存在舞弊情形的;
(四)因從業人員的主要責任,從業單位被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撤銷相關經營資格或吊銷相關許可證件的;
(五)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一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採取如下方式進行歸集:
(一)基本信息由從業單位註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歸集,儘量採用系統對接、數據整體上傳等方式導入至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也可由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規定登錄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
(二)良好行為信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認定的相關水路運輸行業協會分別登錄部級、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
(三)失信行為信息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和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管理職責分別登錄部級、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填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填報轄區內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產生的信息;
(四)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實時動態更新,原則上應當自信息產生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填報(行政處罰信息存在行政複議的,以行政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計算)。促進信用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確保信用信息歸集及時、完整、準確。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開與套用
第十二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公開其在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公開轄區內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履職過程中產生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通過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和“信用交通”網站公開。信用信息公開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設定:
(一)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期滿後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二)行政處罰期未滿的失信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行政處罰未執行的失信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執行結束。
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做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部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全國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開及一站式查詢服務;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本行政區域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開及一站式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名單制管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通過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發布,同步推送部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並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嚴重失信名單實行動態更新,3年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移出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的套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水路運輸市場管理實際,從以下方面實施信用獎懲,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制定本轄區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等管理制度時,應制定相應細化措施。
(一)守信激勵措施。
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日常監管中最佳化檢查頻次;
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
開闢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等。
(二)失信懲戒措施。
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限制參加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一)嚴重失信行為信息、良好行為信息公開期限為3年,期滿後自動轉為系統檔案信息;
(二)行政處罰期未滿的失信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期滿,行政處罰未執行的失信行為信息將延長至行政處罰執行結束。
上述期限均自認定相應行為或做出相應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部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全國水路運輸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開及一站式查詢服務;省級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提供本行政區域註冊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的公開及一站式查詢服務。
第十四條 嚴重失信行為實施名單制管理。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發生嚴重失信行為,列入嚴重失信名單,並通過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向社會發布,同步推送部級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台,並向“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國”網站公開。
嚴重失信名單實行動態更新,3年內未再發生嚴重失信行為的,移出嚴重失信名單。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加強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的套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結合水路運輸市場管理實際,從以下方面實施信用獎懲,並建立健全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制定本轄區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實施細則等管理制度時,應制定相應細化措施。
(一)守信激勵措施。
同等條件下,在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中,依法依規列為優先選擇對象;
日常監管中最佳化檢查頻次;
樹立為誠信典型並向社會推介;
開闢業務辦理“綠色通道”等。
(二)失信懲戒措施。
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檢查頻次,加強現場核查等;
依法依規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助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限制參加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表彰獎勵活動;
對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的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將其納入聯合懲戒名單,充分利用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跨部門聯合懲戒機制,加大失信行為懲戒力度。
第四章 權益保護
第十六條 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虛假的,均可按前述信用信息歸集公開職責範圍向相應平台舉報,由平台及時轉給相應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處理。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舉報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予以處理,對於實名舉報的,應及時將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嚴禁違規泄露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姓名、住址、電話等個人信息。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舉報人。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認為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歸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行為信息超過發布期限仍未解除發布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違規發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舉報信息、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認為水路運輸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歸集的信用信息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相應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提出異議申請,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一)信用信息記載存在錯誤或遺漏的;
(二)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失信行為信息超過發布期限仍未解除發布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和嚴格執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規章制度,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信息安全,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篡改、虛構、違規刪除信用信息;
(二)泄露未經授權違規發布的信用信息;
(三)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信用信息;
(四)未按照規定對舉報信息、異議信息進行核查和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