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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為落實部黨組“水利工程補短板、水利行業強監管”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強化水資源監管,規範監督檢查行為,2019年12月,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主要內容
《辦法》以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為依據,緊緊圍繞“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各個環節實施全過程監管,著重強化對監管部門依法履行水資源管理職責的監督。
《辦法》明確,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對象為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和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許可權,均承擔相應層級監督和內部監督職責。
《辦法》規定,監督重點圍繞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履行法定職責的情況,主要包括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生態流量管控、水資源費(稅)徵收有關工作、地下水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水利部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辦法》明確,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主要採用飛檢、檢查、考核和調查等四種方式。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明確了53個水資源管理方面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據問題產生後果的嚴重程度,將問題等級劃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類。按發現問題的嚴重程度,分別規定了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分類標準以及相應追究方式。
《辦法》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水利行業監督體系,為水利部及流域機構開展水資源監督檢查提供了政策依據。下一步,將進一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強化對各級水行政管理部門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嚴格問題整改和責任追究,推進國家水資源管理各項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實。
辦法全文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水資源管理,規範監督檢查行為,確保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有效落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監督規定(試行)》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水資源管理的監督檢查、問題認定和責任追究。節約用水監督檢查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是指水利部及其流域管理機構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式,對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履行法定職責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問題導向、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水利部負責統籌協調、組織指導全國水資源管理監督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責和水利部授權,負責所管轄範圍內的水資源管理監督工作。
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資源管理監督工作,並按要求做好水資源管理問題自查自糾工作。
第六條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要與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相銜接,年度檢查要實現31個省區市全覆蓋。以問題為導向,每年選擇重點事項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二章監督事項
第七條水資源管理監督主要事項包括:水量分配、用水總量控制、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生態流量(水量)管控、水資源費(稅)徵收有關工作、地下水管理、飲用水水源保護以及水利部其他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八條水量分配監督主要內容:
(一)跨省重要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訂、分解和實施;
(二)跨市縣行政區江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制訂和實施。
第九條用水總量控制監督主要內容:
(一)規划水資源論證制度實施;
(二)取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分解和落實。
第十條取水許可(取水口監管)監督主要內容:
(一)取水許可審批管理;
(二)取水計畫實施和取用水計量統計監管。
第十一條生態流量(水量)管控監督主要內容:
(一)河湖生態流量(水量)保障目標確定情況;
(二)河湖生態流量(水量)保障措施落實情況;
(三)水庫、水電站、閘壩等河道內取水工程生態流量監管情況。
第十二條水資源費(稅)徵收有關工作監督主要內容:
(一)水資源費(稅)改革政策落實;
(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
第十三條地下水管理監督主要內容:
(一)地下水超采治理;
(二)地下水保護與利用監管。
第十四條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主要內容:
(一)飲用水水源問題通報與整改監督;
(二)飲用水水源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第十五條其他水資源管理重大決策部署、重點工作任務落實情況等。
第三章程式與方式
第十六條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通過“查、認、改、罰”等環節開展工作,主要工作程式如下:
(一)按照年度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重點,制定工作方案;
(二)組織開展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三)進行問題認定並提出問題整改及責任追究建議;
(四)下發整改通知,督促問題整改及整改情況覆核;
(五)落實責任追究。
檢查發現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通過飛檢、檢查、考核、調查等方式開展工作。
飛檢,是針對部分單項工作開展的檢查工作,主要採用“四不兩直”方式,即對檢查對象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接待、不聽匯報,直奔基層、直赴現場。
檢查,是針對某個具體事項或專題開展的專項檢查,一般在檢查前發通知,通知中明確檢查內容、時間、參加人員,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考核,是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考核年度或階段性安排的綜合性檢查工作,一般通過日常考核和終期考核相結合實施。日常考核主要採用“四不兩直”方式進行檢查,終期考核根據日常考核與核查情況進行年度考核結果評定。
調查,是針對舉報、某項專題或系統性問題開展的專項活動,一般可結合飛檢、檢查等方式開展。調查應儘量減少對被調查單位正常工作的影響,可要求被調查單位提供相關資料。
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要充分利用水資源信息管理系統進行實時監控和數據分析。
第十八條監督檢查組在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進入與檢查項目有關的場地、實驗室等生產場所,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積極做好配合。被檢查單位應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監督檢查人員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在檢查中獲取的商業秘密。
第四章問題認定與整改
第十九條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相關工作程式,認定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水資源管理問題按照嚴重程度分為一般問題、較重問題和嚴重問題三個等級。水資源管理問題分類見附屬檔案1。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組在監督檢查工作結束後,應與被檢查單位交換意見,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予以確認。水資源管理問題確認單(式樣)見附屬檔案2。
第二十一條被檢查單位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有異議的,可在5日內提供相關材料進行申辯,監督檢查組應進行覆核並提出覆核意見。
第二十二條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嚴重問題、較重問題和出現頻次較多的一般問題,應及時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印發問題整改清單,督促整改落實。
第二十三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被檢查單位應按照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事項、整改時限、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等,並將整改落實情況,在規定期限內反饋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機構要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核實,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整改不到位的問題,繼續跟蹤落實。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四條水利部可根據發現問題的數量、性質、嚴重程度,直接或責成流域管理機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實施責任追究,必要時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責任追究建議。
責任單位是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監管職責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其他行使水行政管理職責的機構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
責任人是指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負有責任的單位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
第二十五條責任追究包括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責任追究分類標準見附屬檔案3、附屬檔案4。
責任單位包括直接責任單位及其上級主管單位;責任人包括檢查發現問題的直接責任人及其領導。
第二十六條對責任單位的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責令整改;
(二)約談;
(三)通報批評(含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水利行業內通報、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等);
(四)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責任追究。
第二十七條對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書面檢討;
(二)約談;
(三)通報批評;
(四)建議調離崗位;
(五)建議降級降職;
(六)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責任追究方式。
上述責任追究,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水利部監督機構直接實施或責成、建議有管理許可權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八條責任單位或責任人有下列情況之一,從重責任追究:
(一)弄虛作假、隱瞞水資源管理重大問題的;
(二)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問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一個地區或一個部門在一年內多次被責任追究的。
第二十九條由水利部實施水利行業內通報批評(含)以上的責任追究,將在水利部網站公示1個月。
第三十條開展水資源管理監督檢查,每個檢查組應至少配備一名水資源管理專業人員。監督檢查人員實施監督檢查行為,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水利部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取水單位或個人違反水資源管理法律法規行為,水利部監督機構交由具有管轄權的水行政執法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並將行政處罰信息按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相關制度。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