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是2020年6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地方標準,歸口於江西省水利廳。
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規定了水生態文明村建設的評價原則、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式等。該標準適用於以小流域為基礎的江西省水生態文明村建設的綜合評價,評價範圍包括自然村及其所屬土地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
- 外文名:Criteria assessment for village with water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 標準號:DB36/T 1183-2019
- 發布日期:2019-12-27
- 實施日期:2020-06-01
- 中國標準分類號:Z 06
- 國際標準分類號:13.020
- 批准發布部門: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 行業分類:公共管理、社會保障和社會組織
- 標準類別:管理標準
- 歸口單位:江西省水利廳
- 性質:推薦性地方標準
- 狀態:現行
制定過程,編制進程,制定依據,起草工作,標準目次,內容範圍,引用檔案,意義價值,
制定過程
編制進程
2014年3月,受江西省水利廳委託,起草組承接《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工作任務,成立了資料蒐集組和調研組。資料收集組收集大量了水生態相關資料,並對所收集的政策、資料和標準進行了研究分析。調研組則赴江西省內外水生態環境優美、水文化氛圍濃厚、水管理制度完善的村莊實地調研,分析總結提煉水生態文明村內涵和建設評價關鍵要素。標準起草小組在水利廳有關領導的指導下,從指定標準的科學性、先進性、可操作性的原則出發,結合兩個小組的初步研究成果,針對江西省農村水生態環境的實際情況,進行了專題研究論證,在廣泛徵求了各級相關部門和基層民眾的意見後,在蓮花縣、修水縣開展了試評價,形成了《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討論稿。
2014年3月17日,江西省水利廳在南昌組織召開了《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專家諮詢會。出席會議的有水利部水資源司、水資源管理中心、水利廳相關處室的專家、領導和基層水利工作代表。標準起草小組向與會代表詳細介紹了制定過程,對技術指標和內容進行了逐條講解。與會專家代表對該標準草案進行了認真熱烈的討論,對標準的編制提出了進一步的修改意見。最初的57項評價指標也進行了縮減和歸類。
為了更加科學準確的編制《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根據江西省水利廳組織召開的《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專家諮詢會的相關要求,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院於2014年4月至5月,多次派員赴南昌、吉安、新余、萍鄉、九江等多市、縣開展《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實地調研。在實地調研的基礎上,以座談會的形式對《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進行卓有成效的討論和交流,諮詢基層人員對《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的看法和建議,收集到很多有價值的建設性意見。標準起草小組結合專家諮詢會和基層座談會意見,經過認真分析和反覆研究、論證,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2014年6月,江西省水利廳以《關於開展全省水生態文明縣、鄉(鎮)、村試點建設和自主創建工作的通知》下發了該《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在江西省百餘個村評價套用。期間,起草組先後到貴溪、弋陽等地先期開展了水生態文明試點的選點工作,並就《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徵求意見。
2015年,《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經過一段時間的套用,按照江西省水利廳“接地氣,可操作,簡單易懂”等方面的修改要求,起草組再次先後赴南昌、贛州、新余、吉安、九江、萍鄉等地開展水生態文明村調研,聽取基層寶貴意見,對《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進行修改完善,同時選取典型村進行再次試評價,並與廳水資源處多次溝通,反覆修改,評價指標精簡為18項。隨後,結合為相關市、縣開展《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培訓的機會,再次徵求各地意見,尋找問題,多次最佳化和修改,最終形成《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2015年修訂稿)。
2016年8月在廳領導的重視下,召開了廳各處室及相關單位的討論會,對《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指標名稱、指標內容作了具體調整,以便在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時,能夠清晰明確地打分。
2018年,《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草稿)獲贛質監標字〔2018〕17號《省質監局關於下達2018年第二批江西省地方標準制修訂計畫的通知》立項,要求完成《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的編制工作。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由江西省水利廳提出並歸口。
2019年,收集相關標準、規範和美麗鄉村資料的收集,結合5年的水生態文明村建設實踐,完成《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草稿)的起草工作。在徵求負責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的廳河長制湖長制工作處和江西省水利科學研究院相關人員的意見基礎上,於6月21日召開《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草稿)地方標準徵求意見會,涉及南昌工程學院、南昌大學、江西省水文系統、江西省標準化研究院、水利廳規計處、農水處、建管處、水保處、河長制湖長制處、水資源處、水利規劃設計院7個相關處室和單位、九江市水保站、湘東區水資源科、安福縣水資源股等3個基層單位。
據不完全統計,從《水生態文明村建設評價辦法》到《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前後以座談調研、發放問卷等形式徵求意見人數約150人,為《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科學編制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2019年12月27日,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2020年6月1日,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實施。
制定依據
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依據中國國家標準《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GB/T 1.1-2009)規則起草。
起草工作
起草單位:江西省水土保持科學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謝頌華、楊潔、李洪任、劉艷、英愛社、王農、喻榮崗、袁芳、吳小毛、房煥英、謝睿、徐宏萬、肖磊、劉昭、張春傑、王輝文、潘峰、胡松。
標準目次
前言 | Ⅱ |
---|---|
1 範圍 | 1 |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 1 |
3 術語和定義 | 1 |
4 評價原則 | 1 |
5 評價指標 | 2 |
6 評價方法 | 4 |
7 評價程式 | 5 |
附錄A(規範性附錄)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評分細則 | 6 |
參考資料:
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規定了水生態文明村建設的評價原則、評價指標、評價方法和評價程式等。該標準適用於以小流域為基礎的江西省水生態文明村建設的綜合評價,評價範圍包括自然村及其所屬土地範圍。
引用檔案
GB 3838 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T 14848 地下水質量標準 | GB 50201 防洪標準 SL 298 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 DB36/ 1102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
參考資料:
意義價值
地方標準《水生態文明村評價準則》(DB36/T 1183-2019)的制定,規範了江西省水生態文明村建設,為行政管理部門、建設單位提供強有力的科學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