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稱的水效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範圍內用水效率處於領先水平的用水產品、企業和灌區。依據《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對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發改環資[2016]876號,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一、基本思路,二、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三、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四、灌區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五、水效領跑者標誌及使用,六、保障措施,

發改環資[2016]8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水利廳(水利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建委、市政管委)、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能源局,海南省、北京、天津、上海水務局(廳):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關於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有關要求,我們研究制定了《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附屬檔案: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4月21日

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本方案所稱的水效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範圍內用水效率處於領先水平的用水產品、企業和灌區。依據《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發〔2012〕3號)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畫》(國發〔2015〕17號),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對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有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思路

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方針,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在工業、農業和生活用水領域開展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制定水效領跑者指標,發布水效領跑者名單,樹立先進典型。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範圍包括用水產品、重點用水行業和灌區,遴選程式為自願申報、地方推薦、專家評審和社會公示。通過樹立標桿、標準引導、政策鼓勵,形成用水產品、企業和灌區用水效率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建立節水型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費模式。

二、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綜合考慮產品的市場規模、節水潛力、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相關標準規範、檢測能力等情況,選擇坐便器、水嘴、洗衣機、淨水機等生活領域用水產品實施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逐步擴大到工業、農業和商用等領域用水產品。
(一)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 水效指標達到國家標準1級以上,且為同類產品的領先水平,具有取得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第三方水效檢測報告或獲得經批准的認證機構頒發的節水產品認證證書。
  2. 產品為量產的定型產品,達到一定銷售規模。
  3. 產品質量性能優良,近一年內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和執法檢查中,該品牌產品無不合格、無質量違法行為。
  4. 生產企業為中國大陸境內合法的獨立法人,具有完備的質量管理體系、健全的供應體系和良好的售後服務能力。
(二)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的遴選和發布
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等負責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用水產品生產企業將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發展改革部門,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後,推薦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產品,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公告水效領跑者產品目錄、水效指標及其生產企業。
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目錄每兩年發布一次。
(三)對水效領跑者給予激勵
建立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指標與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銜接的機制。根據節水技術發展、市場水效水平變化等情況,適時將水效領跑者指標納入水效標準體系。制定激勵政策,鼓勵水效領跑者產品的技術研發、宣傳和推廣。

三、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綜合考慮企業的取水量、節水潛力、技術發展趨勢以及用水統計、計量、標準等情況,從火力發電、鋼鐵、紡織染整、造紙、石油煉製、化工等行業中,選擇技術水平先進、用水效率領先的企業實施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一)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 符合相關節水標準,單位產品取水量指標達到行業領先水平。
  2. 有取用水資源的合法手續,近三年取水無超計畫。
  3. 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各生產環節有配套的節水措施;建立了完備的用水計量和統計管理體系,水計量器具配備滿足國家標準《用水單位水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 24789)要求。
  4. 無重大安全和環境事故,無違法行為。
(二)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的遴選和發布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等負責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企業將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能源部門、發展改革部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初步審核後,推薦給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對公示無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水利部、國家能源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質檢總局公告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企業名單及單位產品取水量等水效指標。
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企業名單每兩年發布一次。
(三)開展水效對標活動
總結用水企業水效領跑者的最佳實踐,鼓勵企業開展水效對標活動,廣泛開展節水技術、標準、管理體系培訓,引導企業實施節水技術改造。

四、灌區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綜合考慮灌區的氣候地理條件、水資源狀況、農作物種類、灌區規模等情況,選擇灌溉面積1萬畝以上、具有完善的管理機構、安全運行狀況良好的大中型灌區實施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
(一)灌區水效領跑者的基本要求
  1. 用水效率處於同類型灌區的領先水平。
  2. 灌區工程管理和用水管理措施到位,滿足《節水灌溉工程技術規範》(GB/T 50363)要求。
  3. 灌區具備完善的管理制度,用水計量和調度設施配置完備、技術先進,水效監測和評價符合《全國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測算分析技術指導細則》。
(二)灌區水效領跑者的遴選和發布
水利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灌區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申報單位將材料報送所在地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初步審核後,推薦給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上報材料進行評審,專家評審結果在指定媒體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15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後,水利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告灌區水效領跑者名單。
灌區水效領跑者名單每三年發布一次。
(三)發揮示範效應
總結灌區水效領跑者最佳實踐,實施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開展現代灌區建設,推廣噴灌、微灌、低壓管道輸水灌溉和水肥一體化等高效節水技術,加強灌區監測與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實現精準灌溉。形成符合區域水資源條件的規模化農業灌溉節水模式和先進經驗,適時將灌區水效領跑者指標納入節水標準體系,並轉化為制定節水目標、開展考核評價的依據。

五、水效領跑者標誌及使用

列入水效領跑者的產品、企業和灌區,應使用統一的水效領跑者標誌(樣式如下圖)。水效領跑者產品可以在產品本體明顯位置或包裝物上加施水效領跑者標誌。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和灌區在宣傳活動中使用水效領跑者標誌。
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實施方案
嚴禁偽造、冒用水效領跑者標誌,以及利用水效領跑者標誌做虛假宣傳。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統籌協調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負責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統籌協調和綜合推進。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質檢總局、國家能源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確保引領行動取得實效。
(二)加強監督管理
加強水效領跑者引領行動的監督管理,確保水效領跑者遴選過程的客觀公正。水效領跑者稱號實行動態化管理,開展跟蹤調查,對不符合水效領跑者條件的,撤銷稱號,三年內不得申報水效領跑者;加強用水產品水效領跑者的水效、質量等性能的監督檢查,將水效領跑者列入產品質量國家監督抽查的重點,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對在水效領跑者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企業(單位)和第三方檢測機構,將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國網站公開曝光,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三)加強標準引導
根據各領域的節水現狀及發展趨勢、產業結構、可實現的技術改進等情況,建立水效領跑者指標持續更新機制,逐步提高水效領跑者指標要求。建立以國際領先水平為標桿的水效領跑者衡量標準,並將水效領跑者指標與產品、企業和灌區的節水評價體系相結合,促進節水標準提升。
(四)加強宣傳推廣
各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應加大宣傳力度,利用新聞發布會、表彰會或推介會等形式和電視、網路等大眾傳媒,對先進的管理經驗、技術方法進行宣傳推廣。樹立標桿,弘揚典型,表彰先進,為引領行動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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