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修改日期: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水工金屬結構是水利水電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其防腐蝕質量對水工金屬結構使用壽命和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運行有重大影響。為加強對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工作的管理,保證水工金屬結構的質量,維護水利水電工程安全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單位,根據自願的原則,可向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申請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施工能力分為塗料塗裝、金屬噴塗、電化學保護三個專業。
第三條 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工作的人員分為質檢員和操作工,質檢員和操作工必須經過培訓。培訓由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委員會”)組織,也可由本單位自行安排。經考試委員會培訓並考試合格的,由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發給《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
第四條 本辦法對從事水工金屬結構製造、安裝、使用等的單位,具有指導作用。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水利部產品質量監督總站(以下簡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評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和完善管理辦法,宣傳、貫徹、落實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組織制定《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評定細則》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培訓工作細則》;
(二)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的受理、評定、備案、公示和頒發專業施工能力證書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的監督工作;
(四)負責考核、評定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委員會,並對其工作進行監督;
(五)審查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和操作工考試結果,對考試合格人員頒發《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和《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
第三章 申請條件
第六條 申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經營範圍應與營業執照一致,執照的經營範圍必須含有防腐蝕的內容;
(二)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三)具有中級以上(含中級)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2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0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的人員不少於2人;
(四)具有指導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相關標準、施工工藝、作業指導書、檢驗規程規範等技術檔案,並具備妥善保管條件;
(五)具有從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的施工設備、工藝裝備和計量、檢驗儀器;
(六)建立了有效的質量管理體系和規章制度;
(七)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達到《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規範》(SL105-95)的要求,並能隨時跟蹤新標準、新規範的頒布執行情況。
第四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申請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書》一式兩份;
(二)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一份;
(三)企業質量管理手冊。
第八條 受理程式如下:
(一)申請企業到產品質量監督總站領取《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書》,或從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網站下載,並按規定要求填寫;
(二)企業將申請書及申報材料報送產品質量監督總站;
(三)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上報的申請書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場或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五章 專業施工能力審查
第九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安排對申請單位的專業施工能力審查,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企業。審查分為企業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和施工質量檢測兩部分。
第十條 生產條件現場審查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組織審查組進行,主要是對申請企業的必備條件和質量管理體系等進行評價。
第十一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委託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承擔防腐蝕施工質量檢測工作。施工質量檢測可以和生產條件現場審查同步進行。檢測結束後,檢測機構應向審查組提交正式的質量檢測報告一式三份,檢測機構應妥善保管好檢測的原始記錄。
第十二條 審查組在現場評審結束後,應及時匯總審查材料,並將匯總後的材料報送產品質量監督總站。
第六章 評定與頒證
第十三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審查組提交的單位審查材料進行審核評定。
第十四條 企業對審查組的審查意見及施工質量檢測報告結果有異議時,可在審查工作結束後的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申訴意見,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接到申訴函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覆申請單位。
第十五條 經初審合格的單位,在網上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的,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其頒發《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並進行公告。
第十六條 凡符合第六條第(一)、(四)、(五)、(六)、(七)項規定,但不能完全達到第(二)、(三)項規定(僅達到註冊資金不少於20萬元,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不少於1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操作工合格證書》人員不少於10人,取得《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質檢員合格證書》人員不少於1人)的企業,可發給《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臨時),有效期一年。
第十七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應在批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企業通知領取《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
《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由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印製、頒發。
一個企業只能取得一份同一專業的施工能力證書。
第十八條 《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有效期為四年。有效期滿後企業如需要繼續從事本項工作,應在有效期滿30日前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換證申請。申請時應提供第六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原專業施工能力證書複印件和取證後施工業績證明。
第十九條 企業更改註冊名稱時,應向產品質量監督總站提出更名申請報告,並報送新、舊營業執照複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更名證明原件及原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等。符合條件者,產品質量監督總站給予辦理變更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產品質量監督總站對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施工質量進行不定期抽查,並適時公布抽查結果,被抽查企業應積極配合。
持證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後方可繼續持證從事相應工作;情節嚴重的,撤銷其《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
(一)偷工減料,弄虛作假,導致施工質量低劣,造成嚴重影響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二)質檢員或者操作工無證上崗的;
(三)轉讓或者變相轉讓《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
(四)其他不合格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對被撤銷《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單位,兩年內不受理其重新提出的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申請。
第二十二條 對於不符合第六條、第十六條規定或者沒有申請《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專業施工能力證書》的企業,必須滿足第六條第(一)、(七)項的規定,保證水工金屬結構施工質量。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