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是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制定的實施規則。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於2023年6月8日發布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向社會公開徵求《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落實《國家節水行動方案》,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我們研究起草了《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此次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為2023年6月8日至2023年7月8日。請登錄國家發展改革委入口網站(參考連結)首頁“意見徵求”專欄,進入“《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欄目,提出意見建議並說明理由。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23年6月8日
水嘴水效標識實施規則
(徵求意見稿)
一、總則
(一)本規則依據《水效標識管理辦法》制定。
(二)本規則適用於安裝在冷、熱水供水管路末端,公稱壓力(靜壓)不大於 1.0MPa,介質溫度為 4℃~90℃條件下的洗面器水嘴、廚房水嘴、婦洗器水嘴和普通洗滌水嘴水效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備案和公告。
(三)本規則實施有效期為 5 年。
二、標識的樣式、規格和內容
(一)標識為綠白背景的彩色標識,規格長為 66mm、寬為45mm。標識樣式示例見附屬檔案 1。
(二)標識基本內容為:
1.中文名稱“中國水效標識”;
2.英文名稱“CHINA WATER EFFICIENCY LABEL”;
3.生產者名稱;
4.產品規格型號;
5.水效等級;
6.水效指標(流量);
7.依據的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編號;
8.水效信息碼。
三、水效檢驗檢測
(一)水嘴的流量、流量均勻性等相關參數的檢測,依據 GB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現行有效版本進行。
(二)檢驗檢測報告採用規定的統一格式,具體參見附屬檔案 2《水嘴水效檢驗檢測報告》(以下簡稱“檢測報告”)。
(三)生產者、進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或者委託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依據產品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確定產品水效等級。
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確定水效等級的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應當保證其檢驗檢測實驗室具備按照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進行檢驗檢測的能力,檢驗檢測實驗室應當對其出具的檢測報告負責,檢驗檢測設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者校準,並鼓勵其取得國家認可機構的認可。出具檢測報告的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水效能力驗證或者比對,並取得合格結果,以保證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
四、標識信息的標註
(一)生產者是指對產品質量負有法律責任的產品品牌所有者或者授權使用者。
(二)產品規格型號應與產品包裝上的標識相一致。
(三)水嘴水效標識中水效等級、流量等相關參數的取值,應依據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現行有效版本和檢測報告確定。
(四)依據的水效強制性國家標準是 GB 25501《水嘴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級》現行有效版本。
(五)水效信息碼是生產者或者進口商在備案時,由標識備案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六)列入國家水效領跑者目錄的產品,鼓勵其使用含有領跑者信息的標識。
五、標識的印製、加施和展示
(一)生產者或者進口商自行印製標識,並對印製的質量負責。
(二)標識應採用 80 克及以上的銅版紙或者能達到同等效果的其他耐久性材質印製。
(三)規則覆蓋範圍內的水嘴應當於出廠前或者入境前加施水效標識,並加施在水嘴本體最小外包裝正面或者側面顯著位置。水效標識應在產品包裝物上或者使用說明書中予以說明。產品通過網路交易的,還應當在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醒目位置展示相應的標識。
(四)加施在產品最小外包裝上的標識應符合本規則第 2 條的規定,圖案、文字、顏色不得進行更改,規格可以按同等比例放大。
(五)在產品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網路商品交易產品信息展示主頁面中使用標識,可按同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標識中的文字應清晰可辨。
六、標識的備案
(一)生產者或者進口商應當按產品型號(與銘牌上的標註一致)逐一備案。水嘴類別、材質相同,僅顏色不同,可視為一個備案單元。同一備案單元可選取其中一個型號進行檢測,其它型號作為其擴展型號進行備案。
(二)生產者應當於產品出廠前、進口商應當於產品入境前向授權機構提交完整備案材料,並申請水效標識備案。
(三)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統一通過“中國水效標識網”申請備案,並填寫《水嘴水效標識備案表》(附屬檔案 3)等《水效標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相關備案材料。利用自有檢驗檢測實驗室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其檢驗檢
測能力證明材料(包括實驗室人員能力、設備能力和檢驗檢測管理規範等),已經獲得國家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提供相應認可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利用第三方檢驗檢測機構進行檢驗檢測的,應當提供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證書及附屬檔案複製件。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外文材料應當附有中文譯本,並以中文文本為準。
(四)產品標識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向授權機構重新備案。同一備案單元的,對主型號進行變更時,應同時對所有擴展型號進行變更備案。
七、標識的公告
(一)授權機構應在“中國水效標識網”公告備案信息;核實並撤銷水效不合格產品生產者或者進口商的相關備案信息並及時公告。
(二)授權機構應建立產品水效資料庫,向生產者、消費者以及相關機構和個人等提供產品水效信息查詢服務,及時公告標識的形式核驗情況。
(三)企業、消費者等相關方可通過以下方式對標識違規情況進行投訴和舉報:
電話/傳真:參考連結;
網路:“中國水效標識網”(參考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