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黃土高原地區淤地壩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
- 發布單位:水利部
- 發布文號:水保【2004】93號
- 發布日期:2004-03-22
- 生效日期:2004-03-22
- 所屬類別:政策參考
黃河水利委員會,山西、內蒙古、河南、陝西、甘肅、寧夏、青海省(自治區)水利廳:
淤地壩是治理黃土高原水土流失的關鍵措施,從2003年起,國家安排專項資金在黃土高原地區啟動實施水土保持淤地壩試點工程。為加強工程建設與管理,保證工程順利實施,充分發揮投資效益,現提出以下意見,請各地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一、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從推進西部大開發戰略實施,促進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改善生態環境,保障黃河防洪安全,實現區域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搞好淤地壩建設的重大意義,把加強淤地壩建設管理作為當前水利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列入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要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成立淤地壩建設管理領導小組,加強組織領導,研究解決工程實施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完善並及時出台相關政策措施,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
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淤地壩建設的主管部門,全面負責工程建設規劃、技術指導和培訓以及工程組織實施等工作。其它行業、部門和個人投資建設淤地壩,均必須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淤地壩建設規劃,執行淤地壩行業技術標準與規範,嚴格履行審批程式,嚴格檢查驗收。同時,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參與淤地壩建設的社會各種投資主體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和諮詢服務。
三、淤地壩工程建設以黃河中游多沙粗沙區為重點,按小流域壩系組織實施。近期優先安排窟野河、禿尾河、孤山川、皇甫川和十大孔兌等入黃一級支流的淤地壩工程,以及現有壩系配套和改建工程。在工程建設管理中,要把有效利用和節約保護水土資源作為重要目標。在工程布局上,要與生態修復、退耕還林、農村能源建設和生態移民等生態建設工程相協調,溝坡兼治,綜合治理,發揮工程建設的整體效益。
四、淤地壩建設必須在統一規劃的指導下實施。各省、自治區根據《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規劃》,組織編制省、縣級淤地壩建設規劃。規劃編制應當依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相協調,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一,建設與管理並重,明確分階段工程建設的目標與任務。規劃須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送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五、淤地壩建設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進行管理。骨幹壩建設全面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契約管理制。中、小型淤地壩建設要明確工程建設責任主體,嚴格實行建設監理制和資金使用報賬制。同時,淤地壩建設全面推行工程建設公示制,將投資規模、民眾投勞數量、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建後管理責任單位或責任人等主要內容向社會公示,接受公眾監督。要加強工程建設資金管理,實行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嚴格執行審計監督制度。
六、淤地壩工程建成後,按水利工程建設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對單壩工程和小流域壩系分別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要同步驗收運行管護方案,包括日常管理和維護、運行利用方式、大型維修資金落實途徑,以及產權歸屬、管理單位、人員及管護措施等。對無工程運行管理方案、產權不明確、管護責任不落實的工程不得驗收。
七、淤地壩建設實行中央、地方、社會組織和個人相結合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各地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管護”的原則,制定出台有利於吸引社會資本投入淤地壩建設管理的政策措施,保護淤地壩所有者、使用者和參與各方的合法權益,鼓勵社會各種主體投資建設淤地壩,或以購買、股份制、承包、租賃等多種形式使用和經營淤地壩工程。
以中央和地方投資為主建設的淤地壩,可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所有權,並由工程所在鄉鎮政府或村委會落實其經營使用權,原則上,其經營使用權要優先落實給工程所在村組民眾,以保證讓大多數民眾從工程建設中受益。以不同投資主體為主建設的淤地壩,應依法明確其所有權和經營使用權。
八、各地要建立健全淤地壩運行管理規章制度和鄉規民約,簽訂管護責任狀,明確管護責任,做到專人負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淤地壩運行管護的監督管理工作,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配套的管護標準,明確運行管理要求。
九、淤地壩防汛工作納入各級防汛工作體系,實行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層層簽訂責任狀,落實防汛責任。對防汛任務較重的骨幹壩,應當制定防汛搶險預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淤地壩防汛工作的監督檢查與技術指導。淤地壩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必須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對防汛抗旱和水資源的統一調度與管理。
十、淤地壩的經營收益要建立淤地壩維修管護基金,用於淤地壩的維修、管護及防汛等費用。
十一、各地應根據本意見,結合當地情況研究制訂具體的、可操作的淤地壩建設與管理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