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為規範水利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效率,強化統計監督,保障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水利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布部門水利部
  •  發布文號:〔2014〕322號
  • 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
內容,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內容

發布部門:水利部
發布文號: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水利部
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水規計〔2014〕322號
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為進一步規範水利統計工作,提高水利統計效率,強化統計監督,保障數據質量,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水利統計實際,我部對1999年出台的《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水規計〔1999〕734號)進行了全面修訂,現將修訂後的《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在工作中認真貫徹執行。
水利部
2014年10月9日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水利統計工作,提高統計效率,強化統計監督,保障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以下簡稱《統計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水利統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資源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防治水害以及與此相關的管理服務活動開展的統計工作,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水利統計的基本任務是依法開展水利調查活動,進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統計諮詢意見,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水利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
水利部統一管理全國水利統計工作,制定水利統計的規章制度、標準規範,組織指導全國水利統計工作,匯總、管理和公布全國水利統計資料。
各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水利部授權,組織協調流域內水利統計工作,負責流域水利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的水利統計工作。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開展水利統計工作接受同級人民政府統計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統計制度,完善統計指標體系,改進統計調查方法,組織開展統計培訓,維護水利統計信息系統,為水利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等保障條件,提高水利統計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水利統計數據質量控制制度,嚴格執行各環節數據審核程式,加強數據質量檢查與評估,不斷提高水利統計數據質量。

第七條

納入水利統計範圍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水利統計調查所需資料,不得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水利統計資料。

第八條

水利部規劃計畫司歸口負責水利統計工作。各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確定承擔水利統計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統計機構),設定水利統計崗位,配備統計人員,並指定本部門統計負責人。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統計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級水利統計工作規章制度、統計調查總體方案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建立健全水利統計指標體系,歸口管理水利統計調查項目。
(三)組織開展水利統計資料收集、整理、匯總和上報工作,建立和管理本級水利統計資料庫。
(四)實行水利統計質量控制和監督,採取措施保障統計數據的完整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五)開展水利統計分析和預測、專題研究及業務交流。
(六)指導下級水利統計機構和調查對象的水利統計工作;組織統計業務培訓。
(七)負責水利統計資料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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