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是水利部1995年7月28日發布的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水財[1995]278號
【發布文號】水財[1995]278號
【生效日期】1995-07-28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水利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使用管理辦法
(1995年7月28日水利部水財[1995]278號通知發布)

第一條為加強我部對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據財政部《關於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經營性基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5]66號)的規定,結合我部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1995年1月1日以後水利部直接下達該項基建投資的單位(即本辦法中所指的借款單位)。
第三條經營性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和我部基本建設管理有關規定,根據我部年度投資計畫安排的項目,堅持有借有還和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經營性基金由借款單位統借統還。根據不同的項目,借款單位與我部或我部授權的單位分別簽訂借款協定(契約)及補充協定(契約),並且要由借款單位負責人或主管領導簽字。借款單位要與各具體用款單位簽訂借款協定(契約)並抄送水利部財務司一份。
第五條資金占用費費率以財政部核定的占用費費率為準。資金占用費從我部開戶銀行匯出資金日期起開始計算,結息日到12月31日,按年計算,每年計收一次,借款單位應於下年度1月15日前將資金占用費匯入水利部財務司指定帳戶。
第六條還款期限及分年還款金額由我部根據借款單位的項目規模、建設期、借款期限等分別確定。
第七條借款協定(契約)及補充協定(契約)生效後,我部按照財政部核定的用款金額,根據借款單位提供的項目進度、資金支用情況、投資完成情況,分次將資金匯撥到借款單位在當地建設銀行開設的經營性基金帳戶。各借款單位負責將資金匯撥到具體用款項目單位在當地建設銀行開設的經營性基金帳戶。
第八條水利部保證儘快下達經營性基金投資計畫並根據財政部分次核定的資金儘快匯撥到借款單位。借款單位如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借款,我部有權停止資金撥付直至取消項目,並對違約使用部分收取罰金100%;如不按規定交納資金占用費和償還本金,我部將從應撥付給借款單位的資金中予以扣還,對逾期未還部分收取月息6‰的罰金。下年度不再安排基建投資。
第九條各單位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或細則,並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條本辦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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