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廉潔稽察八項規定》的通知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水利稽察隊伍管理,切實開展廉潔稽察,提高水利稽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水利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廉潔稽察八項規定》的通知。

簡介,八項規定,

簡介

為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加強水利稽察隊伍管理,切實開展廉潔稽察,提高水利稽察工作的權威性和公正性,我部制定了《廉潔稽察八項規定》,現印發給你們, 請認真貫徹執行。

八項規定

為從嚴管理水利稽察隊伍,確保稽察工作的獨立性和廉潔性,水利稽察人員(含質量檢測人員)從事稽察工作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八項規定:
一、不準由被稽察單位支付或補貼住宿費,必須按有關規定向被稽察單位交納餐費。
二、不準使用被稽察單位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辦理與稽察工作無關的事項(檢測單位必須自行解決交通工具)。
三、不準參加被稽察單位安排的宴請、旅遊和娛樂等活動。
四、不準接受被稽察單位的任何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等。
五、不準在被稽察單位報銷任何費用,不準向被稽察單位索要任何物品。
六、不準向被稽察單位推銷任何商品或介紹業務。
七、不準利用稽察職權或知曉的被稽察單位商業秘密和內部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利。
八、不準向被稽察單位提出任何與稽察工作無關的要求。
違反以上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清除稽察隊伍、組織處理或按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在稽察工作開展前,由稽察特派員向稽察組和被稽察單位宣布以上規定,並嚴格執行。同時,接受被稽察單位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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