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所屬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實施辦法及配套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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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所屬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實施辦法及配套辦法
近日,水利部印發《水利部所屬企業工資決定機制改革實施辦法及配套辦法》。

主要內容

《實施辦法》提出,以增強國有企業活力、提升國有企業效率為中心,建立健全與勞動力市場基本適應、與國有企業經濟效益和勞動生產率掛鈎的工資決定和正常增長機制,堅持分級分類管理,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監管體制,依法落實企業內部的薪酬分配權,促進企業分配更合理和有序,進一步激發國有企業創造力和提高市場競爭力。
《實施辦法》規定,要科學界定水利企業功能定位,根據企業參加市場競爭程度,將水利企業定位分為商業一類、商業二類、公益類和文化類。根據企業功能性質定位和行業特點,從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三方面,分類設定了工資效益聯動指標,並按照不同類型企業又細化經濟效益指標,突出不同考核重點,有利於鼓勵水利企業進一步聚焦主責主業,加強經營管理。
《實施辦法》要求,水利企業年度工資總額按照國家工資收入分配巨觀政策要求,根據企業發展規劃和薪酬策略、年度生產經營目標和經濟效益,綜合考慮勞動生產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職工工資水平市場對標等情況,結合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工資調控水平和調控目標合理確定。
《實施辦法》強調,要健全水利企業工資效益聯動機制,堅持工資與效益同向聯動、能增能減,根據企業經濟效益、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確定工資總額增長或下降幅度。企業經濟效益增長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可在不超過經濟效益增長幅度範圍內確定,且工資總額增加值原則上不得超過預算工資總額進入成本後的企業同期利潤總額增加值。其中,當年勞動生產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產出率低於全國行業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職工平均工資為全國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不得超過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布的工資指導線;對主業不處於充分競爭行業和領域的企業,上年職工平均工資達到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調控水平及以上的,當年工資總額增長幅度應低於同期經濟效益增長幅度,且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不得超過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工資增長調控目標。企業經濟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調整等非經營性因素影響外,當年工資總額原則上相應下降。
《實施辦法》明確,水利企業全面實行工資總額預算分類管理,實行備案和核准兩種管理方式。並規定了具體的預算、清算制度,為所有水利企業提供統一、可操作的工資總額預算和清算管理流程。
《實施辦法》提出,要落實國有企業內部工資分配自主權,突出企業內部分配價值導向,明確內部分配向關鍵崗位、生產一線崗位和緊缺急需的高層次、高技能人才傾斜,非核心崗位職工工資應逐步向勞動力市場價位接軌,進一步提高收入分配市場化水平,引導企業內部分配更加規範、公平。同時,要求企業規範工資列支渠道和福利性待遇,嚴格清理規範工資外收入,引導企業強化人工成本管理理念。
《實施辦法》明確,要健全工資分配監管體制機制,進一步明確了各級履行出資人職責機構、各級人事、財務等部門具體工作職責,完善國有企業工資分配內部監督機制,建立國有企業工資分配信息公開制度,健全國有企業工資內外收入監督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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