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為實現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站(以下簡稱鑑定站)的科學化、規範化管理,根據勞動部《職業技能鑑定規定》和水利部《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5.04.04
  • 法規文號:水人勞[1995]100號
發布信息,管理體制,權利義務,紀律獎懲,收費使用,

發布信息

法規名稱:水利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

管理體制

(1)鑑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鑑定機構,在政府授權和監督下對需要鑑定的勞動者進行考核鑑定。
(2)鑑定站是介於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準政府機構",它既是收費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公益型中介組織,其性質為差額撥款事業單位,根據鑑定站工作需要,定編3~5人。
(3)鑑定站必須接受其管理部門(一般為其上級勞動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及勞動部的領導和監督,業務上接受水利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的指導。
(4)為保證發證部門(水利部委託的勞動部門)對鑑定站鑑定工作的有效監督,鑑定站與發證部門應嚴格分開,發證部門的同志不能兼任鑑定站站長或在鑑定站作兼職管理人員。
(5)為保證鑑定質量,實行鑑定與培訓分開的體制。教育培訓部門負責培訓,鑑定站負責鑑定,鑑定站與培訓部門應分設,其中一個部門的人員也不應在另一個部門兼職。
(6)鑑定站站長的聘任與解聘,須由上級勞動部門提出意見,經水利部同意,勞動部批准。
(7)鑑定站實行站長負責制。

權利義務

(1)鑑定站享有獨立進行職業技能鑑定的權利,有權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更改鑑定結果的非正常要求。
(2)鑑定站根據鑑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評員,在鑑定工種範圍內每個工種至少聘任3名考評員,並組成考評鑑定小組,對不適合考評工作的考評員,鑑定站有權解聘。
(3)鑑定站應受理一切符合申報條件、規定手續人員的職業技能鑑定,並對申報人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嚴格審查。
(4)鑑定站應督促培訓部門使用統一的部頒水利行業工人考核培訓教材,鑑定站組織考核時應從國家規定的試題庫中提取試題,不得自行編制試題。
(5)鑑定站須每年對鑑定工種範圍內的每一種的不同等級組織一次鑑定,且在鑑定前一個月在鑑定地域內通過各種媒介發出公告,公布鑑定工種、等級、日期、報名條件、收費標準等事項,並接受申報者對有關問題的諮詢。
(6)鑑定站應建立完整的鑑定技術檔案,並將主要內容輸入計算機,以滿足統計、查詢的需要。
(7)鑑定站應不斷完善管理制度,重視鑑定場所的建設及儀器設備的添置,努力提高鑑定質量與鑑定能力。
(8)鑑定站每年須向其管理部門、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水利部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和下年度的考核鑑定計畫。

紀律獎懲

(1)鑑定站應嚴格執行考評員對其親屬的職業技能鑑定迴避制度。
(2)鑑定站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保密規定,防止試題泄密和評判泄密。
(3)對在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中,堅持原則,廉潔奉公,做出突出貢獻的鑑定站工作人員,水利部將給予獎勵。
(4)鑑定站的工作人員在鑑定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根據人事管理許可權給予行政處分,並停止其在鑑定站的工作。
(5)鑑定站應該嚴格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如有濫發證、降低鑑定標準等現象,水利部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直至撤銷鑑定站。

收費使用

(1)職業技能鑑定可收取鑑定費用,包括:組織職業技能鑑定場地、命題、考務、閱卷、考評、檢測及原材料、能源、設備消耗的費用。
(2)鑑定站鑑定收費標準按當地勞動、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開支渠道按財政部、勞動部(92)財工字第68號檔案規定執行。
(3)鑑定站應嚴格財務管理制度,鑑定收費應以"保證運轉,略有盈餘"、"取之於鑑定,用之於鑑定"為原則,禁止亂收費或將鑑定費挪作它用。
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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