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 法規類別::規範性檔案
  • 制定機關::水利部
  • 頒布日期::2003.05.29
  • 修訂時間:2019年2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3日 
發布信息,修訂公告,檔案內容,

發布信息

實施日期:2003.05.29
修改日期:
法規文號:水建管[2003]208號

修訂公告

水利部關於修訂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
水運管[2019]53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水利(水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為充分發揮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作用,進一步推動水利工程管理精細化、標準化、戶地放規範化建設,確保水利工程運行安全和充分發揮效益,結合當前水利工程運行管理實際,我部組織對《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以下統稱《辦法》)部分內容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辦法》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水利部關於印發〈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的通知》(水建管〔2016〕361號)同時廢止。
水利部
2019年2月13日

檔案內容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估屑訂只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農田水利條例》《南水北調工程供用水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的法人,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濟管理四類。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水利工程是指:大中型水庫、水閘、泵站、灌區、調水工程,七大江河幹流堤防,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海堤,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和調水等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所屬水管單位開展水利工程年姜乎拔櫻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水庫、水閘、堤防、泵站、灌區等工程類別分別執行相應的考核標準。調水工程按照上述相關工程的考核標準執行。
第六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準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 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年度自檢和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年度考核兩個階段。考核結果達到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可自願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 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考核標準每年進行年墓阿度自檢,並將年度自檢結果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年度考核,並將年度考核結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採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年度考核結果需於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新成立水管單位的管理體制機制應估良淚符合水管體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險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4.水庫、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閘安全鑑定管理辦法》和《泵站安全鑑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達到一類標準或完成除險加固。
河道背跨束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區工程達到設計標準。
5.水庫工程的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相關單位批准。
6.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已劃定。
第十一條 申報水她台享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水利系統外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並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水利系統外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擔任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五年組織一次覆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託機構組織覆核。對覆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開展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2.未通過覆核或抽查發現突出問題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鑑定為三類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險情除外);
4.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5.發生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水建管〔2016〕361號)同時廢止。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年度考核結果需於次年一月底前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匯總報水利部備案。
第九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於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果由相應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並通過驗收。新成立水管單位的管理體制機制應符合水管體制改革要求。
2.工程通過竣工驗收(包括新建工程、除險加固工程、更新改造和續建配套工程等)。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註冊登記辦法》和《水閘註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註冊登記。
4.水庫、水閘、泵站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水閘安全鑑定管理辦法》和《泵站安全鑑定規程》的要求進行安全鑑定,鑑定結果達到一類標準或完成除險加固。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灌區工程達到設計標準。
5.水庫工程的調度規程和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經相關單位批准。
6.工程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已劃定。
第十一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所屬水管單位、水利系統外水管單位,將考核結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後,將考核結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並抄送相關流域管理機構。
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屬工程、水利系統外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 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託的有關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 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庫抽取驗收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的驗收專家不得擔任驗收專家組成員。
第十五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和有關人員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每五年組織一次覆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所屬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託機構組織覆核。對覆核或抽查結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 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凡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開展年度自檢和考核工作;
2.未通過覆核或抽查發現突出問題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鑑定為三類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險情除外);
4.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事故;
5.發生其他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重大事件。
第十八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及其考核標準(水建管〔2016〕3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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