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部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氣象部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是由國家氣象局於1985年9月21日發布並實施的政策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部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 發布日期:1985-09-21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發布單位】國家氣象局
【發布文號】國氣科字[1985]第049號
【發布日期】1985-09-21
【生效日期】1985-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氣象部門科技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辦法
(1985年9月21日)
(國氣科字〔1985〕第049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繼續教育是高等教育的延伸和補充。它是對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在職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進行知識更新和實缺的教育。
繼續教育的興起有它的客觀歷史的必然性。20世紀60年代以來,新知識飛躍增長;發明、創造到推廣套用的時間愈來愈短;各門學科高度分化又高度綜合。為了適應現代科技發展的要求,保持和提高創造能力,科技人員的知識和智慧型結構既要不斷更新,又要不斷改組和補充。
第二條氣象科學的發展,也證明了上述特點。電子計算機在氣象工作中的套用,已使氣象業務從定性分析迅速走向定量化;動力氣象學已與天氣學、氣候學緊密結合;雷達、衛星資料的處理已趨於自動化和數位化;一些新的理論如多平衡態理論,耗散結構理論等逐步套用於氣象科學研究中。同時氣象科學已越來越和海洋科學、環境科學、窨科學互相滲透,這就不難看出氣象系統科技人員的知識不斷更新、補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對氣象系統的科技人員進行繼續教育是進行智力開發,實現氣象現代化的一項重大措施。
第三條氣象繼續教育工作要適應我國國民經濟和氣象現代化發展的需要,實行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當前需要與長遠需要相結合,普遍提高和重點培養相結合。為推動和適應氣象科學的發展和業務工作的提高服務。
第二章 氣象部門繼續教育的對象和重點
第四條繼續教育的對象是具有大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或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的在職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
第五條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氣象系統繼續教育的重點對象是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中級科技人員中的中、青年和優秀的初級科技人員。
第三章 氣象部門繼續教育的內容和形式
第六條辦好繼續教育首要的是選好學習內容。學習內容必須緊密結合實際,從業務發展的需要出發,圍繞氣象現代化建設的奮鬥目標,以推廣套用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為主,也可以攻讀各種學位。
高級科技人員主要針對本人所從事的科研、教育、業務工作和世界科學技術的發展趨勢,進行知識更新、補缺。
中級科技人員一是加強計算機和外語學習,一是了解和掌握本專業國內、外科學技術的新成就和發展方向。注意適應學科的交叉發展,學習相關科學,擴展知識面,提高理論水平和開拓能力,增強創造力。
初級科技人員以基本功訓練為主,加強專業基礎理論學習,掌握科學工作方法,鍛鍊獨立工作能力,及時地把知識轉化為智慧型。
各級科技管理人員除了學習與本職工作有關的自然科學外,還要學習科技方針、政策,現代化管理科學和有關的學科內容。
第七條繼續教育工作,必須採用多種渠道、多種方式、多種層次進行。要堅持因地制宜,因人而異,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堅持有組織的培訓和鼓勵個人自學相結合。
高級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應以自學為主,結合調查研究、短期培訓或考察。充分利用規定進修時間,進行適合自身特點的學習。
中級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既可根據本人外語水平及專業發展的需要,用規定的進修時間進行脫產自學,也可接受有組織地培訓,參加各單位組織的知識更新、加強基礎知識的學習班、研究班,或針對科研、業務、教學、管理工作中存在問題進行文獻資料或實際情況的調研。
初級科技人員除自學外,可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新技術推廣知識班、講座或參加高等院校開設的加強基礎理論、拓寬專業面的進修和研究生班學習。
第八條對非氣象類的大專畢業生開展氣象知識教育。到氣象部門工作的非氣象類各專業畢業的大、專畢業生在上崗前需要進行氣象知識的學習,有條件的省局可自行舉辦3-6個月的氣象知識短訓班,幫助他們儘快地適應氣象工作。
第九條要根據氣象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和可能,組織科技人員出國考察、訪問、進修,參加學術活動或短期工作。優先選送專業基礎強,科研、業務工作有突出成就,外語、計算機方面功底又比較好的中青年出國留學。有計畫地按重點建設項目的需要,成組配套地派出進修。同時支持自費公派出國留學。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進修時間
第十條開展繼續教育必須切實保證時間。中級以上氣象科技人員一般每3年應有3-6個月的脫產進修學習時間。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安排學習。對一部分需要較長時間培訓的科技人員也可以把兩、三次脫產學習時間集中1次安排。
第十一條已經享受較長時間脫產學習的人員,所用脫產時間,應按每3年有3-6個月學習時間進行折算。
第十二條對於長期從事業務、技術或管理工作的幹部,近幾年尚未安排脫產培訓的,要優先安排輪訓或脫產自學。
第十三條經組織同意報考各種業餘學習班或第一次報考研究生者,應給予適當的考前複習時間。
第五章 組織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氣象部門要加強對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把繼續教育作為職工教育的重要內容,要把各單位開展繼續教育的成績大小,作為對領導幹部與單位考核的內容之一。要大力表彰和獎勵繼續教育中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含教、學與辦學者)。
第十五條加強對幹部的思想教育,要正確處理好工學矛盾,要樹立嚴謹、勤奮、求實的好作風。
第十六條在各類培訓的審批中要認真貫徹“乾什麼,學什麼”、“學用一致”的原則,防止學非所用或片面追求文憑的現象發生。
第十七條人事、業務、科研和教育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繼續教育的管理和考核,建立和健全教學管理、學籍管理、成績考核等制度,要把對幹部的培養、考核、使用統一起來。
1.通過各種繼續教育形式進行學習的科技人員,在進修期滿後,都應提交成績證明或學習成果,經主管領導審閱後,進行考績登記,記入本人檔案作為考核幹部的依據之一。
2.脫產自學進修者,在進修開始前本人要提交自修計畫(目的、內容、進度),經主管領導同意後執行;進修結束後,要交報告、論文、譯文或自學總結。
3.報考各類研究生應提前1年向組織申請,以利妥善安排,確保業務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八條國家氣象局領導全國氣象部門的繼續教育工作。
1.各職能司根據氣象事業發展綱要、各業務系統科技人員的現況提出本業務系統各類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的規劃及年度實施計畫。
2.科教司負責協調氣象系統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組織或協同有關職能司培訓氣象部門急需開展的新業務、新技術的骨幹;組織出國預備人員外語培訓等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的繼續教育工作。根據本轄區內氣象工作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制定繼續教育的規劃和計畫,並積極創造條件組織實施;充分發揮所屬氣象學校的作用,舉辦新技術、新方法、新儀器、新設備推廣套用的學習班;協調本地區繼續教育工作,交流情況,總結經驗。
第二十條局屬高、中等院校要主動承擔繼續教育的任務,根據各自的專業特長承擔編寫繼續教育有關教材,舉辦短訓班、教師進修班等。請國家教育委員會等部門所屬高等院校氣象類專業,一如既往,為提高氣象隊伍的素質多做貢獻。
第二十一條協會、學會及其分會具有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特點,人才薈萃,有豐富的智力資源,是開展繼續教育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級主管繼續教育的部門應主動取得協會與學會的支持,與有關的專業委員會相配合,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組織跨學科、跨行業的培訓,促進不同學科之間互相滲透,互相補充和交流,幫助科技人員提高學術水平。
第六章 經費
第二十二條繼續教育所需經費,採取下列辦法解決:
1.國氣科字〔1984〕第050號全國氣象教育工作會議檔案之二規定的切塊提取的經費中,可安排一部分作為科技人員繼續教育經費。
2.其它。包括接受國內、外有關資助。
第二十三條經領導批准參加的各種繼續教育學習班的人員的學費先由單位墊付,學習結束考試成績及格者,由所在單位從繼續教育經費中報銷,不及格者或未經領導批准中途退學者,學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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