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是201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法例新選組。
基本介紹
- 作者:法例新選組
- ISBN:9787509334836
- 頁數:623
- 定價:65.00元
- 出版社:中國法制
- 出版時間:2012-2
內容介紹,作品目錄,
內容介紹
《民間借貸-法律政策案例適用指南》,本書編輯之目的即在於為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當事人及律師提供全面的法律、法規、政策與案例的指引。本書包括法律適用指南、現行法律政策、典型案例三個部分。
作品目錄
第一部分 法律適用指南 一、民間借貸契約的概念與特徵 二、規範民間借貸糾紛的主要民事法律 三、民間借貸契約的利息和利率 四、企業借貸契約的效力 五、民間借貸糾紛中的證明責任 六、民間借貸相關常見犯罪釋義(高利轉貸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欺罪)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 1.原告持有借條而借條上所載出借人姓名與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認定原告系實際出借人 2.原告起訴還款的依據僅有借據且借據存在多處疑點,其訴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3.債務人主張欠條系因脅迫而出具但未能舉證證實,則其仍應負償還責任 4.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費並承諾還款,構成借貸關係,並需支付怠於還款造成的滯納金損失 5.債權人僅以轉賬憑條為據主張系借款並要求償還,債務人主張並非借款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應認定轉賬憑條所記載數額的借款成立 6.債務人承認借入款項同時主張已償還但未能舉證證明,則其應對所借款項負清償責任 7.債務人出具多張借條而最後一張借條含有“共”字等表合計意思的,應將其認定為總條性質 8.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10.借款人雖主張出借人從借款本金中當頭抽取了部分利息但未能舉證證明,法院不予支持 11.為從本金中預先扣除部分放貸收益而讓借款人出具的現金收條,法院不予認可 12.巨額現金僅憑藉條不能認定已經實際交付 13.可依據借款人對巨額借款出具的收條來認定出借義務已經履行 14.當事人借款時未約定利息的應視為無息借款,但逾期利息仍可參照銀行同類逾期還款利率計算 15.借款契約中約定的契約期內利率超過了四倍利率且未約定逾期利率的情形下,法院如何在判決中確定契約期內利率及逾期利率 16.借款到期後的逾期利息,可根據當事人契約約定以到期日逾期的本息合計作為計息基數 17.按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率已付之利息,法院不再干預 18.借款期內未約定利息、但約定違約金計算方式的借款契約不適用四倍利率的限制 19.債務人主張債權人賬戶新收款項系其通過自動存款機償還借款,債權人否認但未能舉證證明,則法院支持債務人主張 20.還款時未明確係還本或還息的,應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第三部分 現行法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