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管理辦法》是貫徹落實航空貨物郵件(以下簡稱“航空貨郵")運輸安保工作要求,持續推進平安民航建設,健全航空貨郵運輸安保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西南地區航空貨郵運輸安保管理工作,確保空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用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全保衛規則》和《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西南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的辦法。
2024年6月,《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管理辦法》修訂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中國民航局
發布歷程,檔案全文,
發布歷程
2024年6月,《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管理辦法》修訂印發。
檔案全文
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航空貨物郵件(以下簡稱“航空貨郵")運輸安保工作要求,持續推進平安民航建設,健全航空貨郵運輸安保管理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西南地區航空貨郵運輸安保管理工作,確保空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民用航空安全檢查規則》《民用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全保衛規則》和《民用運輸機場安全保衛設施》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結合西南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西南地區從事航空貨郵運輸業務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和航空貨物託運人等,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民航西南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負責指導、 監督、檢查西南地區各單位開展航空貨郵運輸安保工作;建立西南地區航空貨郵運輸安保專家庫,開展作業規範制定修訂、空防安全保障能力評估、專項檢查等工作。
監管局、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負責指導、監督、檢查轄區各
單位開展航空貨郵運輸安保工作;建立航空貨郵運輸誠信管理制 度,開展安保評估工作。
第四條機場公安機關負責航空貨運區的巡邏防控工作,淨化社會治安環境,維護生產經營秩序;對轄區貨物運輸單位及其人員建立安全檔案,實施背景核查;組織開展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等活動。
第二章方案管理
第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和本辦法制定航空貨郵運輸安全保衛工作制度和程式,納入本單位航空安全保衛方案(以下簡稱“安保方案")實施統一管理。
第六條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安保方案,並組織實施,安保方案實施前應當報管理局備案。
第七條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根據規定和所簽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保方案等要求制定本單位安保方案,並組織實施,安保方案實施前應當報簽約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備案。
安保方案可參照《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安全保衛方案編寫指南》(附屬檔案1)進行編寫。
第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與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簽訂航空貨運銷售代理協定前,應當對其安保方案進行審核。簽訂協定後,應對其安保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性檔案要求,及時修訂安保方案和作業檔案,並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備案。
第三章背景審查
第十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航空貨運釒肖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應當接受背景審查。
第十一條背景審查工作應當遵守“誰用人誰負責"的主體原則、“本人為主、親屬為輔”的重點原則、“審查標準與崗位風險相匹配”的對等原則、 “最佳化事前審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的過程管理原則等。各單位背景審查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民用航空安全背景審查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建立背景審查工作制度和程式,建立完善的背景審查材料檔案管理制度,保證背景審查材料真實、有效。被審查人的背景審查材料應當定期更新或覆核,以確保其持續符合本辦法的要求,更新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第十三條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人員的背景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 .無故意犯罪記錄;
2 ·無涉恐、涉毒違法行為;
3 ·近12個月內未受過行政拘留;
4 ·未參加過國家禁止的組織及其活動;
5.無可能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教育培訓
第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要求制定本單位的航空安全保衛培訓方案(以下簡稱安保培訓方案)和年度航空安保培訓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培訓。
航空貨郵安全檢查人員的培訓還應當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檢查培訓管理規定》《民航安全檢查從業人員在職教育培訓大綱》和《危險品航空運輸培訓管理辦法》等要求。
第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認可的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保培訓方案要求編制航空貨運銷有代理人安保培訓大綱,並按照培訓大綱的要求對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開展安保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
培訓分初訓和復訓,復訓期限一般不超過24個月。公共航 空運輸企業或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認可的培訓機構對 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開展的安保培訓,應當組織考試,對合格人員頒發安保培訓合格證書。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應當建立本單位人員培訓檔案。
第五章人員備案
第十六條航空貨運釒肖售代理人應當將其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向所在地機場公安機關進行備案,並提供以下材料:
1 .背景審查材料(含公安機關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身份證複印件等);
2.單位員工信息登記表;
3,安保培訓合格證書;
4,機場公安機關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機場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人員備案情況,將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申請的具有安保培訓合格證書的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列入《報檢人員信息名單》(見附屬檔案2),並向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機場公安機關、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 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建立人員備案管理工作制度。
第六章品名申報
第十九條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接收航空貨物託運人的航空貨物時,應當告知危險品航空運輸要求和航空貨物運輸安全保衛
第二十條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在交運航空貨郵時,應當如實申報品名,規範填寫安檢申報清單(見附屬檔案 3),填寫的內容應當與航空貨運單、航空貨物託運書等保持一致。
填寫安檢申報清單時,應當聲明申報的內容真實準確,與實際貨物相符;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等規定的安全要求,並對所填內容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法律責任。同時在指定欄內簽字、加蓋公章或業務專用章。
第二十一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和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在接收航空快件時,應當要求快遞企業提供落實實名收寄、收寄驗視、過機安檢“三項制度"的證明。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在交運航空快件時,應當在安檢申報清單中聲明快遞企業執行了“三項制度",或提供相關證明。
快遞企業在交運航空快件時,應當提供落實“三項制度"的證明,並在安檢申報清單中聲明執行了“三項制度"。
第二十二條郵政企業在交運 郵件時,應當如實提供航
空郵包路單和航空郵件品名、數量清單、安檢申報清單及落實“
項制度"的證明,並在安檢申報清單中聲明執行了“三項制度"。
第七章貨郵收運
第二十三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在收運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交運的航空貨郵時,應當核查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備案情況。對未列入《報檢人員信息名單》的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應當對其交運的航空貨郵提高安全核查標準,並書面告知安檢機構採取從嚴安全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物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在審核航空運輸檔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核安檢申報清單,審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1 .有無泛指品名;
2,有無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
3,有無聲明執行了“三項制度";
4.有無落實“三項制度"的證明;
5.航空貨郵運輸條件鑑定檔案;
6.收運國家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時,應當審核國家法律法規
許可的有效證明檔案。
航空貨物託運書、
運單填寫的內容應當與安檢申報清
單保持一致,否則不得收運。收運特種貨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
第二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在收運航空貨物時,發現可申報作為非限制貨物運輸的危險品的,應當要求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提供承運人同意運輸證明或承運人書面安全管控要求。
第二十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在收運航空貨郵時發現違規夾帶、偽報品名運輸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留置該單元包裝件,立即報告機場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處置,同時將航空貨物託運書、航空貨運單、安檢申報清單等檔案移交機場公安機關,並做好記錄,協助處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在審核後的安檢申報清單上加注收運標識,並在安全檢查前向安檢機構提交相關運輸檔案。
第二十八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對運輸檔案不能滿足運輸要求的航空貨郵和安檢機構退運的無法確定性質的或無法確認安全的 郵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 貨物託運人姓名、單位、
收貨人姓名、貨物數量、申報品名、目的地、包裝情況等。
同一機場有2個及以上貨運單位的,應當立即通知其他貨運單位,其他貨運單位收到信息後應當立即通知相關安檢機構。
第二十九條航空貨物郵件地面運輸安保工作應當執行《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地面運輸安保作業規範》(附屬檔案4)。
第八章安全檢查
第三十條安檢機構應當依據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物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審核並加注收運標識的安檢申報清單和航空貨物託運書、航空貨運單等運輸檔案對航空貨郵實施安全檢查。
對未列入《報檢人員信息名單》的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從事航空貨郵運輸的人員,應當對其交運的航空貨郵實施從嚴安全檢查。
第三十一條安檢機構在安全檢查中發現違規夾帶、偽報品名運輸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的,應當立即報告機場公安機關,不得擅自處置,同時填寫《航空貨郵安全檢查報警單》(附屬檔案5),並做好記錄,協助處理。
第三十二條未經安全檢查的人員、航空貨郵與已經安全檢查的人員、航空貨郵發生接觸或混合時,安檢機構應當對已經發生接觸或混合的人員、 郵重新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相關區
域進行清場。
第三十三條安檢機構對於無法確定性質的或無法確認安全的航空貨郵應當退回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物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並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航空貨物託運人姓名、單位、貨郵數量、申報品名、目的地等。
第三十四條航空貨郵安全檢查應當執行《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全檢查作業規範》(附屬檔案6)。
第九章誠信管理
第三十五條監管局、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應當建立航空貨郵運輸相關單位誠信管理制度,定期將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 空貨物託運人的不良行為信息報告管理局。
第三十六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安檢機構應當建立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不良行為管理制度,並在本單位安保方案中列明。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列為不良行為:
1 .偽造、變造、冒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認可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航空貨郵運輸條件鑑定檔案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公共航空運輸企業認可的鑑定機構出具的航空貨郵運輸條件鑑定檔案等; 2 ·偽造、變造、冒用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出具的同意運輸證明、要求實施安全管控書面檔案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公共航空運
輸企業出具的同意運輸證明、要求實施安全管控書面檔案等;
3,偽報品名運輸或者在航空貨物中夾帶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的;
4,在航空郵件中隱匿、夾帶運輸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的;
5 ·故意散播虛假非法干擾信息的;
6 ·擾亂安檢現場秩序,影響安全檢查工作順利進行或者其他嚴重影響航空貨運區公共秩序的;
7 ·其他認為有必要列為不良行為管理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安檢機構應當對存在不良行為的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進行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可對其採取從嚴安全檢查。在採取從嚴安全檢查前,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相關公共航空運輸企業進行通報,並報告所在地監管局(西藏地區報告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
監管局、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在收到安檢機構從嚴安全檢查信息後,應當及時進行評估,根據工作需要可通知本轄區其他安檢機構,對實施從嚴安全檢查的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執行同一標準的安全檢查措施,並對從嚴安全檢查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從嚴安全檢查的時間自決定實施之日起,持續時間應當不少
於3個日曆日。
第十章安保評估
第三十九條管理局公安局負責西南地區的航空貨郵安保評估工作;監管局、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負責本轄區的航空貨郵安保評估工作。
安保評估工作應當按照《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安保評估實施程式》(附屬檔案7)組織實施。
第四十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配合開展安保評估工作。
第四十一條監管局和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根據安保評估作出從嚴安全檢查等決定後,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物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等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決定執行。
監管局和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應當對決定執行情況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監管局和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實施安保評估後,應當向管理局上報安保評估報告,並視情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郵政管理局、行業協會等相關單位進行通報。
第四十三條管理局公安局對監管局和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的安保評估報告匯總、分析、評估後,下發西南地區航空貨運安
保評估報告,相關單位應當按照評估報告中的有關決定執行。
第十一章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應當將簽約的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名單及資質變動情況及時通報相關的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安檢機構和所在地機場公安機關。
第四十五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做好違規信息的匯總統計工作,於當月25日前將匯總信息和統計數據報告所在地監管局(西藏地區報告民航西藏區局公安局),同時抄送相關單位。
第四十六條違規信息包括偽報、夾帶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和偽造、變造、冒用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相關檔案等。
違規數據統計以航空貨運單或航空郵路單為單位,一票運單為 一起";如果一票運單中分別含有危險品、違禁品、管制器具的,則分別計算。
第四十七條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在接到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的違規信息後,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違規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進行違約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及時報告所在地監管局(西藏地區報告民航西藏區局公安
第四十八條機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查處貨運單位和安檢機
13一
構報告移交的案(事)件,及時向所在地監管局通報情況,並定期將查處結果向報告移交單位進行反饋。
第十二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九條管理局公安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郵件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空防安全保障能力評估工作。
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應當根據《國家民用航空安全保衛質量控制方案》制定本單位航空安全保衛質量控制方案和年度航空安保質量控制計畫,並按計畫組織實施。
第五十條機場公安機關發現的應當報告移交而未報告移交的航空貨郵運輸違法案件,在調查處理航空貨運銷售代理人、航空貨物託運人的同時,應當對相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並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十一條管理局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相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
第十三章附則第五十二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定義:
1 . “貨運單位",是指從事航空貨郵地面運輸、安全檢查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和航空貨郵運輸地面服務代理企業。
2 · “從嚴安全檢查",是指對航空貨郵採取的高於現行安全檢查標準的一種檢查方式。檢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提高開箱(包)率;提高防爆抽檢率;對合成包裝中的單一包裝件逐一進行安全檢查;採取單排、單列碼放進行安全檢查;在指定的時間、通道和人員限時對航空貨郵進行安全檢查。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於2024年5月修訂,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印發<民航西南地區航空貨物運輸安保管理辦法>的通知》(民航西南局規〔2021〕1號)同時廢止。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由管理局公安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