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

2012年12月1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安函〔2012〕137號印發《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9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印發的《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予以廢止。

基本信息,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民爆行業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民爆行業實際,我司組織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轄區內有關單位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促進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簡稱民爆物品)行業技術創新、科技進步和安全生產,規範民爆行業的科技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科學技術成果鑑定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民爆行業科研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項目包括:民爆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的科研開發,現有技術(含工藝、裝備等)的重大改進,自動化技術和信息化技術在民爆行業的套用等。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鑑定和新產品生產定型。
第三條 鼓勵具備科研條件的科研機構、企事業單位從事民爆科研、技術創新等活動。從事新產品、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的研發單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開展與涉爆有關的活動,應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設計安全規範》(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企業安全管理規程》(GB28263)等規定的爆炸品試製、銷毀與性能測試的場所;
(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實(試)驗安全操作規程;
(四)項目負責人應具有5年以上民爆從業經歷,項目組中至少有1名取得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四條 嚴禁在正在進行生產活動的生產車間或者倉庫內試驗或者試製民爆物品,生產車間用作試驗場所期間,嚴禁組織生產活動。研製單位為科研設立的試驗生產線(點)等場所,應懸掛“×××試驗生產線(或點)”的警示標誌牌,並滿足以下條件:
(一)通過當地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或試驗所依託的企業組織的安全評估,對試驗場所條件、試驗方案、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等方面進行評估;
(二)試驗前,需要清理所有生產用涉爆物品,徹底清洗乾淨試驗場地和相關設備、管線;疏散所有與試驗無關的人員和物品;
(三)試驗後,需清理乾淨所有試驗物品、試驗場地、設備、管線等,設備設施完全還原且由技術負責人驗收簽字後,方可恢復生產活動。
第五條 與民爆行業有關的科研立項,均應向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備案,涉及以下立項,由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提請我部立項備案:
(一)現行《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以外的新產品的研發(含國內首創或將國外先進技術首次套用於國內);
(二)對現有產品生產工藝及裝備的重大技術改進,並對產品性能、質量、生產安全有重大影響;
(三)納入《民爆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的新設備的研發及目錄中設備的重大技術改進(含國內首創或將國外先進技術首次套用於國內);
(四)列入《民爆關鍵技術目錄》項目的研究;
(五)根據技術發展情況我部明確要求管理的項目。
第六條 工信部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由我部組織科技成果鑑定;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立項備案的科研項目,由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科技管理部門組織科技成果鑑定。
第七條 申請科技成果鑑定的項目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了立項任務書或合作開發契約上所列任務;
(二)鑑定資料齊全、準確、真實有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一);
(三)研製各方共同作出了具備驗收條件的預審結論;
(四)新產品試製產量應達到:工業炸藥不少於2.5t,用戶試用量不少於2t;工業雷管每個品種(延期雷管以各段別計)試製量不少於1000發,用戶試用量不少於500發,其它產品根據產品特點,由組織鑑定單位確定(只限於新產品科技成果鑑定);
(五)新工藝、新裝備、新材料、新設施運轉穩定可靠,其生產量達到年設計產能的5%。
第八條 科技成果鑑定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否完成立項任務書或契約要求的指標;
(二)技術資料完整性,並符合規定;
(三)創新性、先進性、可行性;
(四)套用價值及推廣前景;
(五)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九條 鑑定工作流程
(一)申請。
凡具備鑑定條件的科技成果,由研製單位如實填寫《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以下簡稱《鑑定申請表》,見附屬檔案二),並提交有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二)審核。
組織鑑定單位就如下內容進行審核:
1、是否屬於備案的科技項目;
2、提交的檔案、技術資料是否齊全、規範;
3、是否完成立項任務書或契約規定的任務。
(三)鑑定。
鑑定工作由鑑定委員會負責。鑑定委員會由組織鑑定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組成,並依據相關法規標準要求開展鑑定工作(詳見附屬檔案三)。
(四)命名。
新產品的命名由鑑定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提出,填寫《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命名申請表》(見附屬檔案四),報我部審定。
(五)審批及歸檔
1、組織鑑定單位頒發《科技成果鑑定證書》(見附屬檔案五)。
2、科技成果鑑定材料,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十條 新產品生產定型由我部組織,生產定型的主要內容是:
(一)重點審查新產品科技成果鑑定階段存在問題是否解決;
(二)試產批量是否滿足要求;
(三)生產工藝裝備是否滿足產能、安全和質量要求等。
第十一條 研製單位申請新產品生產定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通過科技成果鑑定;
(二)生產企業必須取得新產品生產許可證;
(三)研製單位的試驗生產線須經當地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四)定型資料齊全、準確、有效(具體要求見附屬檔案六);
(五)科技成果鑑定後,連續試生產產量不應少於20個批次或年許可產能的5%,用戶試用量不少於試產量的80%;試產量不得超過許可產量的20%,試生產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六)生產線工藝布局、生產設備設施、安全、環保、職業健康等設施滿足生產要求,且符合建設項目驗收管理的規定。
第十二條 新產品定型流程
(一)申請。
研製單位通過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向我部提出定型申請,提交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
(二)定型。
定型工作由新產品定型專家委員會負責。新產品定型專家委員會由組織定型單位依據相關規定組成,並依照相應的法規、標準開展定型工作(詳見附屬檔案三)。
(三)審批及歸檔。
1、我部頒發《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生產定型證書》(見附屬檔案七)。
2、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生產定型材料,按照科技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歸檔。
第十三條 科技成果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通過科技成果鑑定的技術,轉讓的內容應與鑑定一致;
(二)新產品通過生產定型;
(三)受讓方取得相應的民爆物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四條 有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行為的科研項目不得申請科技成果鑑定。申請人簽署未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承諾書後,有關部門才能受理其申請。
第十五條 對已通過鑑定的項目,經核實確實侵犯智慧財產權的,依據法院的判決或相關部門裁定意見,取消科技成果鑑定結論,並在行業內通報,已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侵權單位負責賠償。
第十六條 參加鑑定(定型)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後果的,取消其承擔鑑定任務的資格。
第十七條 參加鑑定(定型)的有關人員,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鑑定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有關法規,追究其法律責任;給科技成果研製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涉及國家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民爆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罰:
(一)科研過程不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立即停止其科研活動,並依法進行處罰;
(二)成果技術轉讓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責令其立即停止轉讓活動;已轉讓的,應禁止在民爆行業內繼續使用;造成重大事故或重大經濟損失的,責任方應按照國家有關法規承擔賠償責任,並停業整頓。
(三)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沒有如實填寫《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的相關內容,或鑑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組織鑑定單位應當中止鑑定。已經完成鑑定的,予以取消。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辦法》(科工爆[2007]192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1.科技成果鑑定資料清單(略)
2.科技成果鑑定申請表(略)
3.鑑定(定型)方式及鑑定(定型)委員會組成要求(略)
4.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命名申請表(略)
5.科技成果鑑定證書(略)
6.新產品生產定型資料清單(略)
7.民用爆炸物品新產品生產定型證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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