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2012年12月1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以工信安函〔2012〕138號印發《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3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 文號:工信安函〔2012〕138號
  • 發布時間: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 發布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
基本信息,暫行辦法,

基本信息

關於印發《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安函〔2012〕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爆行業行政主管部門:
為進一步規範民爆專用生產設備的目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民爆行業現狀,我司組織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轉發轄區內有關單位並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暫行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以下簡稱民爆專用設備)的管理,進一步提高民爆生產環節的本質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國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家對《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安全使用年限管理規定》(WJ 9063)界定的0、Ⅰ、Ⅱ類專用設備,以及現場混裝炸藥車和移動式炸藥生產地面站等實施目錄管理,不定期發布《民用爆炸物品專用生產設備目錄》(以下簡稱《專用設備目錄》)。
第三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民爆專用設備,該設備生產企業可提出將其列入《專用設備目錄》的申請:
(一)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疇的;
(二)通過我部組織的科技成果鑑定(或進口設備通過我部組織的安全評估)的;
(三)為合法設備生產企業,有滿足設備產品標準要求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
(四)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技術標準的要求。
第四條 申報材料:
(一)申請表一式三份(見附屬檔案1);
(二)科技成果鑑定證書(或進口設備的安全評估證書);
(三)該專用設備的產品標準、使用說明書、原理示意圖及外形圖片;
(四)達到批准試產量的用戶證明;
(五)質量保證體系和售後服務保障能力證明;
(六)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年檢證明(首次申報需提供原件);
(七)其他需要證明的檔案。
第五條 申報程式:
(一)凡具備申報條件的,由設備生產企業向企業註冊所在地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列入《專用設備目錄》的申請,並附相關材料;
(二)經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合格的,報我部;
(三)我部組織民爆行業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四)專家審查意見經我部核審後,在網上公示二十天。
(五)符合條件的,由我部予以公告。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退出《專用設備目錄》:
(一)申報資料不實或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因設備固有缺陷原因發生過燃爆事故的,或生產過程中出現過嚴重故障,存在安全隱患的;
(三)設備技術性能低於行業技術指標列入行業淘汰的;
(四)被執法部門裁定為侵犯智慧財產權的。
第七條 對退出《專用設備目錄》的民爆專用設備,我部在網上公示二十天;無異議的,予以公告。
第八條 因第六條(一)、(二)情形退出《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生產企業應在三個月內全部召回在用的已退出《專用設備目錄》的專用生產設備;對不及時召回的,暫停使用該設備的民爆產品生產線的生產,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設備生產企業承擔。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該設備生產企業已上《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目錄資格,並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申請。
(一)銷售應納入《專用設備目錄》管理而沒有上《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
(二)將其設備銷售給未取得相應生產許可的單位或個人的;
(三)冒用已上《專用設備目錄》的設備名義,銷售其它設備的。
第十條 已列入《專用設備目錄》的民爆專用設備在核心結構、控制方式、主要性能指標方面等出現重大變化的,設備生產企業應重新申報。
第十一條 省級民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第六條規定,每年三月底之前對轄區內已列入《專用設備目錄》管理的設備生產企業進行年度複查,提出複查意見(見附屬檔案2),我部對複查結果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進口民爆專用設備的引進推廣企業在本辦法中視同設備生產企業。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申請表(略)
2、民爆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年度複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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